(九)規範社區居民委員會專業服務機構。為更好地完成社區管理和服務任務,轄區人口較多、社區管理和服務任務較重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建立社區服務站(或稱社區工作站、社會工作站)等專業服務機構。按照專幹不單幹、分工不分家的原則,社區專業服務機構在社區黨組織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統一領導和管理下開展工作,以形成工作合力。社區居民委員會有足夠能力承擔應盡職責的社區,可以不另設專業服務機構。
四、努力壯大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隊伍
(十)擴大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來源渠道。社區居民委員會一般配置5至9人,轄區人口較多、社區管理和服務任務較重的社區居民委員會可適當增加若幹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社區專職工作人員麵向社會公開招聘,優先安排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其配備比例、招聘辦法及專業服務機構的設置標準由市(地)級人民政府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提倡社區黨組織班子成員、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與業主委員會成員交叉任職,社區居民委員會下屬的委員會和居民小組的負責人可以由社區居民推選產生,也可以由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或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經過民主程序兼任。鼓勵社區民警、群團組織負責人通過民主選舉程序擔任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研究建立新錄用公務員到社區鍛煉製度。鼓勵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優秀年輕幹部到社區居民委員會幫助工作或建立經常性聯係製度,鼓勵高校畢業生、複轉軍人等社會優秀人才到社區擔任專職工作人員,鼓勵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在職或退休黨員幹部、社會知名人士以及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參與社區居民委員會選舉,經過民主選舉擔任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
(十一)加強對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社區工作的需要,製定培訓規劃,豐富培訓內容,改進培訓方式,提高培訓效果。城市基層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每年至少對社區居民委員會主任培訓一次,其他成員每2年至少接受培訓一次。要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和社區專職工作人員深入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係,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學習社會工作知識,增強他們堅持黨的領導的信念,牢固樹立愛崗敬業、樂於奉獻、一心為民的精神,努力掌握在新的曆史條件下做好群眾工作的方法和本領,不斷提高服務群眾和依法辦事的能力和水平。鼓勵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和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立足崗位,自學成才,支持他們參加社會工作等各種職業資格考試和學曆教育考試,不斷提高綜合素質。
(十二)關心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的成長進步。積極把優秀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培養發展成為黨員,積極推薦符合條件的優秀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擔任各級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勞動模範,加大從優秀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社區專職工作人員中考錄公務員和選任街道(鄉鎮)機關、事業單位領導幹部的力度。對工作成績突出、居民群眾滿意的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應及時給予宣傳、表彰和獎勵。
五、積極完善城市社區黨組織領導下的社區居民自治製度
(十三)堅持以擴大黨內基層民主帶動社區居民民主。推廣社區黨組織班子成員由黨員和群眾公開推薦與上級黨組織推薦相結合的辦法,逐步擴大社區黨組織領導班子直接選舉範圍。全麵推進社區黨務公開,健全社區黨員代表議事製度,引導黨員參與民主實踐,積極探索擴大黨內基層民主多種實現形式,帶動和促進社區居民民主健康發展。
(十四)堅持和發展社區民主選舉製度。進一步規範社區民主選舉程序,穩步擴大社區居民委員會直接選舉覆蓋麵。社區黨組織要加強對社區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的領導和指導,提倡按照民主程序將不參與選舉的社區黨組織負責人推選為居民選舉委員會主任,主持居民選舉委員會工作。社區居民委員會選舉由居民推選產生的居民選舉委員會主持。居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依法被確定為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應當退出居民選舉委員會,所缺名額從原推選結果中依次遞補。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各地要對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資格條件作出規定,引導居民把辦事公道、廉潔奉公、遵紀守法、熱心為居民服務的人提名為候選人。探索社區流動人口在居住地參加社區居民委員會選舉的方式方法,保障其民主政治權利。
(十五)完善社區民主管理製度。進一步健全社區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社區居民自治機製,推廣社區黨員或黨員代表議事製度,深入開展以居民會議、議事協商、民主聽證為主要形式的民主決策實踐,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實踐,以居務公開、民主評議為主要內容的民主監督實踐,全麵推進居民自治製度化、規範化、程序化。積極探索網上論壇、民情懇談、社區對話等有效形式,鼓勵社區居民和駐區單位廣泛參與,切實保障社區居民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監督權。
(十六)健全社區居民委員會日常工作製度。社區居民委員會要把工作重點進一步轉移到社區管理和服務上來,按照居民活動空間最大化、服務設施效益最優化的要求,改進社區居民委員會服務場所管理,方便居民群眾使用。建立健全社區居民委員會與駐區單位協商議事製度,推行分片包塊、上門走訪、服務承諾、結對幫扶等做法,密切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與社區居民的關係。實行錯時上下班、全日值班、節假日輪休等工作製度,方便群眾辦事。建立健全社區黨組織與社區居民委員會聯席會議製度,規範社區居民委員會財產、檔案、公章管理,確保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有效運轉。
六、切實改善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服務設施
(十七)加強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建設。要將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社區發展相關專項規劃,並與社區衛生、警務、文化、體育、養老等服務設施統籌規劃建設。地方政府應對建設資金來源、產權歸屬和使用管理方式等作出明確規定。新建住宅小區和舊城區連片改造居民區的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要求,將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納入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規定的配套建設指標對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配置標準和要求的不予批準。工程的設計、施工及驗收使用,應廣泛征求社區居民及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的意見。未按規劃要求建設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的,不能通過驗收。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要根據規定將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交給所在地街道辦事處使用管理。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區沒有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的或者不能滿足需要的,由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建設,也可以從其他社區設施中調劑置換,或者以購買、租借等方式解決,所需資金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籌解決。積極推動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提倡“一室多用”,提高使用效益。服務設施的供暖、水電、煤氣、電信等費用應按照當地居民使用價格標準收取。
(十八)積極推進社區信息化建設。整合社區現有信息網絡資源,鼓勵建立覆蓋區(縣、市)或更大範圍的社區綜合信息管理和服務平台,實現數據一次收集、資源多方共享。整合區、街道、社區麵向居民群眾、駐區單位服務的內容和流程,建設集行政管理、社會事務、便民服務為一體的社區信息服務網絡,逐步改善社區居民委員會信息技術裝備條件,提高社區居民信息技術運用能力,全麵支撐社區管理和服務工作。積極推進社區居民委員會內部管理電子化,減輕工作負擔,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