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剛剛確立明治維新,即於同治九年(1870年),依照西洋各國通例派代表到中國要求訂約。總理衙門認為,日本人早已就在上海進行貿易了,兩國間的交往也不是一天了,沒有必要改變從前的辦法。提出理由是:“彼此相信,似不必更立條約,古所謂大信不約也。”安徽巡撫英翰也表示反對與日訂約,理由是“恐於英法之外又添大患”,“臣服之邦不得率請”。
李鴻章這時稍有近代意識。他認為,日本自古並不是中國的藩屬,作為獨立國家,有資格與中國訂約,並且可以借機聯絡日本,共同對付英法等國;反過來,如果“拒之太甚”日本求助於西方各國強迫中國立約,中國就更加失策了。
朝延征求曾國藩的意見,曾國藩表示同意,隻要日本不得到“利益均沾”的特權就行。於是清廷派定李鴻章為對日議約大臣,在天津展開談判。
幾經周折,日方終於放棄與西方各國一體均沾及到中國內地通商的要求,基本按照中國所提原約,締結了《天津修好條約》18條,《通商章程》33條。同治十年七月二十九日(1871年9月13日)雙方在天津簽字,約定二年後換約。這是中日之間第一部條約,可以說是中國自從對外辦理條約以來的第一次基本平等的條約。
但在這個條約中,規定台灣、淡水等處對日開放為貿易口岸。這個條款表明,日本正式承認台灣和澎湖為中國主權。在這個前提下,取得對台通商的權利。顯然,這個條約不能滿足日本的奢望。
同治十年十月十五日(1871年11月27日),66名到中國來進行朝貢貿易的琉球人在回國途中遇風漂到台灣,被土著高山族人殺害54名。其餘人後經地方官派人保護送到福建,再由閩浙總督送回琉球。此事純屬中國內政,因為琉球當時是中國屬國,台灣是中國福建省所屬島嶼。
日本一些人認為這是不可失去的大好機會,主張替琉球人向台灣興師問罪。參議西鄉隆盛和外務卿副島種臣都極力讚成。十一年八月十二日(1872年9月14日),日本為給興師製造理由,冊封琉球國王尚泰為日本藩王,確定日琉間宗藩關係。然後,極力拉攏曾任廈門和台灣領事的美國人李仙得等,秘密籌備侵台。
十二年二月,副島種臣接到天皇關於向中國交涉台事的敕旨。
四月初四日(1873年4月30日),他來到天津,卻隻說是為了來交換上年所訂條約的批準書。然後就直接進京去商議向同治帝覲見的禮節事宜。他在北京另派副使柳原前光去拜訪總理衙門大臣毛昶熙和董恂,述說台灣生番殺了琉球人的案件,中國政府應該加以治罪。偏偏毛、董二位不懂國際法,輕率地回答說;“生番係化外之民,未便窮治。”企圖逃避責任。日本遂以此為口實,說既稱“化外之民”就不是中國之民,日本可以自己去治罪。
李鴻章聽說這些之後,立即看出日本的詭計,這個副島種臣本人不出麵談此大事,也不提出書麵照會,分明是怕引起中國的警惕。他向美國公使艾忻敏氣憤地指出: 蓋彼預懷奸計,以為一經行文,中國必照覆係我轄境,當為我查辦,則彼須俟查辦,不能擅自興兵,而始以遊詞告詢,口說無憑,為日後狡賴地步耳。否則各國相交,於此重大事件,焉有不以照什印文,為往來憑據者。
但是他給總署的信中還是認為,台灣生番殺害琉球難民,與日本本來無關,而且台灣“山徑深險異常”,英美等國商船也屢次被害,派兵去剿辦又多失利,毫無辦法,日本的力量更不行,“斷無能為”。不相信日本能興起什麼風浪。他低估了日本。 日本不顧中國的態度,還是對台用兵了。同治十三年三月,日軍在台灣琅喬登陸。
日本兵於十二日(1874年4月27日)開航,李鴻章即得到了消息。次日,他函告總署,請密飭先事籌維,以防“瀕海切近之患”。但他還料想日本不敢冒險,可能是虛張聲勢,因為“並未出有向中國稱兵戰書明文,且有欽差大臣前來中國之議。”
二十五日(5月10日),連得英、德、美使館報告,李鴻章才確信日本侵台,既氣憤於日本“悖義失好”;又指責美國違背國際法,雇給日本軍艦運兵。他在給總署信中擬出兩個方案: 尊處晤美使時,似可就各處探報及各國文函,先與辯論。若美國遵照公法撤回李讓禮(似指李仙得)等,嚴守商船不準應雇載弁兵,計日本兵船無多,其謀當漸寢息,此為第一要義。
設日本兵擅自登岸,一麵理諭情遣,一麵整隊以待,庶隱然勁敵無隙可乘,此為第二要義。
進一步,李鴻章建議派船政大臣沈葆楨前去處理台事。總署立即采納。二十九日(14日),朝廷派定沈葆楨去台灣巡閱。四月十四日(5月19日),清廷又加授沈葆楨為欽差大臣,可以節製所有福建鎮道官員,並可以調遣江蘇、廣東沿海輪船。十九日(6月3日),李鴻章向總署建議,將船政監督法國人日意格派給沈葆楨帶去以幫助管帶新式輪船,並協助交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