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謀殺案之審判[英]查爾斯·狄更斯(2)(2 / 2)

有一點要記住,直到開庭第五天,被害人肖像出示時,我從沒在法庭上見過那人。現在已進入辯方訴訟階段,到此為止,案情出現了三個變化。且先說前兩個。此人現在頻繁出沒於法庭上,卻不再對我說話了,而是對當時的發言人說話。比如,被害人咽喉處有一道平直的刀傷。辯方發言說,被害人可能是自己割斷喉嚨的;這時,那人就出來了,站在發言人胳臂旁,露出那道猙獰的刀傷(以前也露著),一時用左手,一時用右手,在咽喉處比畫,極力對發言人證明,他自己的手是不可能弄出這種刀傷的。再如,有個女證人說,這個凶犯為人慈善。那人便出來,站在她麵前,直勾勾地看著她,張著手臂,伸手指著那個麵目凶惡的犯人。

再說第三個變化。三個之中,這個印象最深。我並不想借此得出什麼結論,隻求準確地描述。每次這人靠近對方時,盡管對方察覺不到,卻必然會發出一陣戰栗,麵色不安。似乎有一條法律明文約束我,使我守口如瓶,他卻在無形中悄然對他們施加影響。

辯方律師陳詞說,被害人極有可能是自殺,那人便站在他麵前,眼睜睜地看著自己開裂的喉管,樣子很可怖,那個有名的律師就開始結巴,雄辯口才一時全無,隻是用手帕擦著額頭,臉色蒼白至極。那女證人看著他時,眼睛也隨他所指落在被告人臉上,充滿疑惑和困窘。

我不妨再舉兩例說明。開庭第八天,下午例行有幾分鍾休息時間。

休息完後,我回到法庭,等待其他陪審員歸位。我坐在那裏四周打量,以為那人不在。剛看到走廊上,卻見他向前傾著身體,靠在一位很體麵的婦人身上,似乎想看清法官是否回席。那婦人突然尖叫一聲,昏倒在地,被人抬了出去。本次審判的主持法官是個受人敬重、賢明的人,卻不料也和婦人一樣,直到案子結束,才恢複常態。他手拿卷宗,開始對本案總結陳詞,那受害人卻從法官入口處進來,徑直走到大法官身後,從他肩上探過頭去,急切地要看他正在翻看的記錄。法官驟然色變,突然停住了手,全身戰栗,結結巴巴說道:“對不起,諸位,請稍等片刻。空氣汙濁,我有些受不住。”然後要了一杯水喝完,才緩過神來。

這十天審判實在單調又漫長,有六天時間,同樣的法官坐在長凳上,同樣的被告站在被告席上,同樣的律師坐在桌案邊,同樣語調的問答縈繞屋梁不絕於耳,同樣的引座員進進出出,乃至法官寫字的聲音也一樣。每天同一時間亮起同樣的燈;白天有霧時,那些巨大的窗戶外,同樣霧氣沉沉;下雨時落一樣的雨滴;獄卒和犯人踩著同樣的鋸木末,留下同樣的腳印;同一把鑰匙打開和鎖上同一扇門——我感覺我已經做了很久陪審團主席了,外麵皮卡迪裏大街上的繁華恍若隔世,而那個被害人卻一直縈繞不去,片刻不曾消失。但有一點不能遺漏,實際上,我從未見到被害人看一眼那個凶手。我想了一遍又一遍,“為何他不看呢?”但他始終未看一眼。

而且,自從有人出示他的肖像後,他也沒再看過我,直到審判結束前幾分鍾。那時已是晚上九時五十三分,陪審員開始退席討論。那三個教區蠢蛋卻讓討論麻煩不斷,我們不得不兩次回到法庭,請求大法官重讀筆記的某些段落。我們九人都對之毫無疑問,我相信,法庭上其他人也不會有疑慮吧;但是,那三人卻故意搗亂,扯住一個問題糾纏不休。

最終,我們占了上風。到十二時二十分,陪審團重回法庭。

那被害人正站在陪審席對麵。我剛坐定,他就目不轉睛地盯著我;他似乎很滿意,手裏拿著一大塊灰色麵紗,舉過頭頂輕輕揮舞。他好像第一次把胳臂舉過頭頂。我們做了“有罪”的裁定。再看時,隻見那麵紗落下來,消失了,他站的地方空空如也。

按慣例,在判決死刑前,法官會問犯人還有何話說,他咕噥了兩句。第二天,報紙頭條卻報道說是“幾句含糊、混亂、聽不清楚的話,很明顯,他是在抱怨此次審判的不公,因為陪審團主席蓄意反對他”。

實際上,他這番飽受爭議的原話如此:“我的主啊,那陪審團主席走進陪審席時,我就知道一切已成定局。我的主啊,我知道他不會饒過我,因為,在我被捕那晚,他曾走到我床邊,叫醒我,然後將一條繩子勒在我脖子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