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一、權益維護與秩序穩定:對民事訴權濫用的侵權責任研究的必要性(2 / 3)

其三,我國民事審判實踐處理某些新型侵權糾紛案件尚過度依賴司法解釋,注重對個案的處理。目前,我國《民法通則》關於侵權責任的相關規定過於原則,操作性不強,尤其是過錯侵權責任的立法規定過於模糊。《侵權責任法》的正式施行,從根本上改變了一些案件由於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人民法院缺乏裁判依據,影響當事人合法權益獲得及時、有效、充分的法律保護,製約侵權責任法預防損害發生功能發揮的現狀。為法院審理侵權案件確立了裁判規則,為法院及時公正作出裁判,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但也應該看到,《侵權責任法》“盡管充分汲取了二十多年來理論研究、製度建設和司法實踐的成果,也借鑒了外國侵權法的有益經驗,但一些缺乏把握的問題,依然留下了不少空白”阿計:侵權責任法——用“責任”保衛“權利”,法治與社會,2009(3)。司法實踐中處理侵權案件,尤其是不斷出現的新型侵權行為,如,濫用民事訴權侵權、商業侵權、證券侵權等,注重對個案處理的色彩還較為濃重,過多依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更多體現為一種探索與嚐試。

由此可見,從我國現行民事實體法律關於侵權責任的立法規定來看,濫用民事訴權的侵權行為一定程度上尚遊離於民事侵權行為範疇之外,這嚴重阻礙並製約了對民事實體權益予以充分的法律保障的客觀需求,不利於對民事實體權益的維護,也與法治社會的固有要求不協調。

(二)訴訟秩序維護的訴訟法困境:濫用民事訴權行為的規製機製欠缺

毋庸置疑,任何權利的享有都不是絕對的,因為“如果自由不加以限製,那麼任何人都會成為濫用自由的受害者”程燎原、王人博:權利及其救濟通論,山東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210頁。從這一點來說,民事訴權的行使同樣如此。民事訴權作為一種程序法上的權利,是民事主體尋求並獲得司法救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最為重要的保障手段。這種權利的行使,隻有出於正當目的,采取合法途徑和手段,才符合該權利創設的本意和初衷,否則,便存在侵犯和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可能。因此,法律在配置這一權利時,勢必需要對該權利行使的界限加以規製。一般情況下,“立法者將應有權利法定化的過程就是對應有權利進行篩選或限製的過程”相慶梅:從邏輯到經驗——民事訴權的一種分析框架,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199頁。因此,就我國訴訟法律對濫用民事訴權的立法規製角度看,需要立法者通過法律賦予相關行為主體以訴權的同時,便應該考慮對訴權的正當行使如何加以限製的問題。如果因為立法技術、立法經驗或者立法當時的實際狀況等因素的製約未能完成這一規製,也必須運用對法律的修改或解釋等手段及時修補漏洞。但從我國訴訟法律對已經出現的濫用民事訴權行為的規製現狀看,不僅相關立法規定缺失,即便民事司法的審判實踐,實質上對這一問題的回應也十分有限,尚處於摸索階段。

從訴權行使的司法現狀來看,與實行濫用訴權侵權賠償製度的國家相比,我國纏訴、濫訴(濫用起訴權、濫用上訴權、濫用申訴權及其他濫用訴權)的現象屢見不鮮,當事人利用不正當訴訟行為侵害相對人合法民事權益的現象已經在我國出現,對民事實體權的維護及民事訴訟秩序的保障機製造成較大衝擊。其危害從以下幾起典型的民事訴訟案件可見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