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任務一 酒精質量標準(2 / 2)

a.原輔材料有較大變化時;

b.更改關鍵工藝或設備時;

c.新試製的產品或正常生產的產品停產3個月後,重新恢複生產時;

d.出廠檢驗與上次型式檢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時;

e.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按有關規定需要抽檢時。

4.判定規則

(1)檢驗結果有一項或一項以上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時,應重新自同批產品中抽取兩倍量樣品進行複驗,以複驗結果為準。

(2)若複驗結果中仍有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時,則判整批產品為不合。

(3)當供需雙方對產品質量發生異議時,可由雙方協商解決,或委托有關單位進行仲裁檢驗,以仲裁檢驗結果為準。

(七)標誌、包裝、運輸和貯存

1.標誌

(1)銷售包裝使用標簽時,標簽上應標注:產品名稱“食用酒精”、原料、乙醇含量、製造者名稱和地址、灌裝日期、淨含量、執行標準號和質量等級。

(2)裝運食用酒精的罐、槽車上應標注“食用酒精”,隨車附有“出廠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書”。

(3)包裝儲運圖示標誌應符合GB190—2009和GB/T191—2008的要求。

2.包裝

(1)包裝材料和容器應符合食品衛生要求。裝運食用酒精應使用專用的罐、槽車和鐵桶,不得使用鋁桶或鍍鋅容器包裝,不得使用易產生靜電和靜電不易釋放的容器(如塑料桶)。包裝前,應對所有容器進行嚴格的安全、衛生檢查。

(2)灌裝後的罐、槽車應加鉛封。使用單位收貨時,應檢查鉛封是否完好。

(3)包裝物應體外清潔,標注內容清晰可見,標簽粘貼牢固。

3.運輸

(1)運輸工具應清潔、衛生,不得與有毒、有害、有腐蝕性或有異味的物品混裝混運。

(2)搬運時應輕裝輕卸,嚴禁扔摔、撞擊和劇烈震蕩,應遠離熱源和火種。

(3)運輸過程應防火、防爆、防靜電、防雷電,嚴禁曝曬。

4.貯存

(1)產品不得與有毒、有害、有腐蝕性或有異味的物品混合存放。

(2)產品應貯存於陰涼、幹燥、通風的環境中,應有防高溫、火種、靜電、雷電的設施,並要求在貯存區域有醒目的“嚴禁火種”的警示牌。

二、工業酒精

工業酒精又稱汽油醇,工業酒精質量標準(GB/T394.1—2008)。

三、無水乙醇(國家優級純標準)

性狀:無色透明液體,易揮發,能與水、三氯甲烷等混合,易吸水。

無水乙醇(優級純)用途:化學試劑、製藥、油漆、電子電路清洗、農藥、橡膠、塑料、人造纖維、洗滌劑等的製造原料,還可做防凍液、燃料、消毒劑等。

使用注意:屬一級易燃液體,應密封儲存;遠離火種熱源,嚴禁撞擊,禁止直接飲用;防止靜電;(灌裝時需有接地裝置)不宜用塑料等非金屬容器貯存。

無水乙醇質量標準GB/T678—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