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凡古物采掘之報告書或所得古物有須為文字上之宣布者外國參加工作之學術團體或私人須俟本國主持采掘之學術機關正式發表後始得發表但遇有特殊情形時得由該學術機關呈準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變通辦理之
第十條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由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呈請行政院修正之
第十一條本規則自公布之日施行
注:引自《中華民國法規大全》第1冊,商務印書館1936年輯印。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二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修正公布)
第一條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隸屬於內政部,依古物保存法之規定,行使其職權。
第二條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以內政部常務次長為主席委員,並由內政部聘請古物專家四人至七人,教育部、內政部代表各二人,國立中央研究院、國立北平研究院代表各一人為委員組織之。就委員中指定常務委員四人,主席委員為當然常務委員。
第三條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分科辦事。
第四條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設科員及辦事員共六人至十二人,承主席委員會及常務委員之命,辦理本會事務。
第五條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因學術上之必要,得延聘專家為顧問。
第六條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因繕寫文件及其他事務,得酌用雇員。
第七條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之會議規則及辦事規則,由內政部定之。
第八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注:引自《國民政府公報》第106冊。
渭惠渠工程處調查發現古物辦法
一、本辦法依據陝西省政府公函,由陝省考古會商同陝水利局擬定之。
二、渭惠渠興工處,得由考古會派員隨時調查有無古物發現。
三、渭惠渠興工處,如有古物發現,應由發現人隨即報告監工員,會同考古會派員妥為處理,運省保存。
四、考古會派員商同監工員,對報告者應按發現古物之價值及數量,酌予該獎,其獎金由考古會負擔。
五、發現古物,如有珍貴品,得由考古會商同水利局函請省政府從優給獎參與發現人等,以資鼓勵。
六、如發現古物隱匿不報者,經察覺後,依古物保存法,以私行發掘論罪,古物以金錢誘惑工人私行購買,經發覺者,與隱匿不報者同科。
七、考古會派員赴興工處調查,以持有會函,佩戴證章者為憑。
八、本辦法自函送陝西省政府備案之日施行。
注:原載1936年3月24日《大公報》,轉引自衛聚賢《中國考古學史》。
古物獎勵規則
(行政院令第十四號 中華民國二十五年四月九日公布)
第一條本規則依古物保存法施行細則十八條之規定製定之
第二條合於左列事項之一者得申請獎勵
一、報告國有古物之發現者
二、捐贈私有古物歸公者
三、寄存私有古物於中央或省市政府直轄學術機關研究及長期陳列者上項古物以對於曆史藝術或科學有特殊價值者為限
第三條獎勵分獎金獎狀二類獎金以一萬元為最高額獎狀分特種甲種乙種三等其式樣由內政部定之上項獎勵由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全體會議審查合格擬定獎金數額或獎狀之等次呈請內政部頒給
第四條合於第二條第二款之申請人申明不受獎金但所捐贈之古物價值的三萬元以上者除給予特種獎狀外並於年終由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備案呈請內政部轉呈國民政府明令嘉獎其價值在十萬元以上者除給予特種獎狀外由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專案呈請內政部轉呈國民政府明令嘉獎古物價值之評估由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聘請專家縝密擬議報由全體會議決定之
第五條申請人應開具申請書呈請內政部或呈由當地主管行政官署呈請各該地省市政府谘請內政部交由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核辦
第六條申請書應分別記載申請人姓名年歲籍貫住址職業(申請人若為機關應記其名稱及事務所)古物名稱種類數目現狀尺度及其在曆史藝術科學上之關係申請年月日連同古物之照片或拓本一並送呈申請第二條第一款之事項並須記載原將古物捐贈某地某機關申請第二條第三款之事項並須記載古物寄存某地某機關研究或陳列及其期限
第七條申請第二條第三款的事項不限於古物所有者得由接受之機關代為申請之
第八條審查申請第二條一二兩款之古物於必要時得令原經辦請獎機關或申請人將古物送交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鑒定或由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派員赴古物所在地鑒定之
第九條申請之古物如經審查認為不合格者其申請無效
第十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施行
注:引自《國民政府公報》第106冊。
貴州省名勝處所保護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二十七年貴州省政府公布)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省府委員會第一八六次常務會議決議案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