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章 近代中國的文物商業(7)(3 / 3)

六 植物類

如秦鬆漢柏及其他著名或希有之花木皆屬之

七 雜物類

如古代甲骨農器工具及各大寺廟之法物貝葉經藏等一切不屬於以上各類之物皆屬之

第三條各市縣轄境內之名勝古跡古物應由各省公署分所屬市縣公署遵照部定調查表式逐一詳確查填呈由省公署谘呈內政部備查

第四條各市縣公署對於轄境內之名勝古跡古物應分別情形依照左列規定妥為保護整理

一、對於天然之名勝古跡已有損壞者擇要修繕未損壞者加意保護整理其最著名之勝地應增加修飾及設備

二、川湖溪沼及其他水道應嚴禁人民在其沿岸傾倒穢物

三、凡屬名勝古跡應禁止人民在其地帶營造有障礙之建築物

四、曆代建築和坍塌毀壞情形應擇其最有曆史價值者提前修繕其未坍塌損壞者應妥為保護並整理之

五、曆代帝王陵寢名賢墳墓應於其附近種植樹木建立標誌禁止放牧其損壞者量加修葺其湮沒者樹立碑記所有陵寢墳墓之石器殿瓦等應由該管地方官署嚴禁竊盜並責成當地警甲隨時巡查妥為保護

六、曆代碑碣造像畫像摩崖之類應責成適當團體或個人妥善為保管不得任意摹拓毀損或私自運輸

七、凡新出土之金石陶器美術禮器兵器雜物類古物應調查收集就地籌設陳列所或就公共場所附入陳列並嚴定管理規則避免散失

八、屬於禮器類之古物應分別責成原管理人員妥為保管並將所有種類數目現狀逐年造冊呈報備查

九、各都市縣著名或希有之花木應責成適當團體或個人加意培護嚴禁剪伐

第五條關於名勝古跡之修繕整理其經費由該管市縣公署呈請省公署商同地方團體籌劃辦理但在五百元以上地方財力不及者用由該管市縣公署呈請省公署核定款項交由建設廳擬定工程計劃並實施之

第六條市縣公署為保存轄境內之名勝古跡古物得斟酌地力情形組織名勝古跡古物保存會妥擬辦法呈由省公署核轉內政部備案

第七條市縣公署為保存轄境內之名勝古跡古物得於不抵觸現行法令之範圍內擬定單行規則於呈經省公署核轉內政部備案後公布施行

第八條凡團體或個人保護名勝古跡古物卓著成績或捐募款項修繕或發現古物及以私有古物捐歸國有或公有者應予獎勵其獎勵條例另定之

第九條凡團體或個人對於名勝古跡古物如有毀損竊盜詐欺或多或少侵占等行為該管市縣公署應送交司法機關依刑法所定最高之刑處斷

第十條埋藏地下及暴露地麵之古物於發現時發現人應立即報告當地或附近該管市縣公署呈由省公署轉報內政部備查該管市夏公署並應立即將該古物送交當地或附近之陳列所保存其重要者應由該管市縣公署並呈省公署轉請內政部送交北京古物陳列所保存

第十一條私有重要古物不得質賣或贈與外國人違者沒收其古物不及沒收者追繳其價額

第十二條各特別市轄境內名勝古跡古物之保存準用本條例各規定由特別市公署調查保存並呈內政部備案

第十三條本條例未盡事宜得由內政部提議修改之

第十四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施行

注:引自《華北政務委員會法規彙編》(上)。

汪偽“行政院文物保管委員會”組織條例

(汪偽“國民政府”1941年4月22日第126號指令準予備案)

第一條文物保管委員會直隸於行政院掌理國民政府指定保管之圖書檔案標本古物天文氣象儀器並與文化有關之建築物等事宜;

第二條文物保管委員會置委員長一人委員八人由行政院派充之

第三條文物保管委員會每月舉行會議一次由委員長召集之會議時以委員長為主席議事細則另定之

第四條文物保管委員會設左列一處三專門委員會

一、秘書處

二、圖書專門委員會

三、博物專門委員會

四、天文氣象專門委員會

第五條秘書處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文書撰擬收發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三、關於庶務會計事項

四、關於會議事項

五、關於審核公告事項

六、關於工程修繕事項

七、關於稽查警衛事項

八、關於其他不屬於各專門委員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