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雖號稱民主政治的國家,但是一切政治的權利,黑人是沒有份的。依美國的憲法,選舉權是不應因民族的不同而有所限製的,但是在美國南部各州,卻另行通過種種法律,在實際上使黑人無法執行他們的選舉權。有的時候他們規定須先有選舉單,把黑人擯在單外;有的時候規定選舉人來取選舉票時,須能對憲法條文件“相當的解釋”,這明明是黑人所不能答複得好的。“窮白”的教育程度本來也很差,但是白種統治階級當然有他們的妙計,通過什麼“祖父律”(The Grandfather Act),根據這個法律,“窮白”無論是如何窮,如何不識字,也一樣地可以參加選舉;倘若有黑人漏網,敢跑到選舉處去投票,那就要被打,甚至有生命的危險!
在美國南部又有所謂“吉姆·克勞律”(Jim Crow Laws),在街車或公共汽車上,“黑”“白”不許坐在一起,黑人總須坐在車的後部。依這種法律,城市裏麵有某種區域是專備白人用的,黑人不準在該處租屋或買屋。有好些縣城,全縣都不準黑人進去,就是火車經過,黑人也隻得關在車上,不許下來一步。其實這些法律是多餘的,因為白人對黑人總是要這樣做,是否合法原已不是他們所顧慮的。有一次因為有一個黑人居然敢在一個戲院裏,坐在白人的座位上(專備給白人坐的),竟被一群盛怒的白人立刻用極刑處死(他們叫做“淩侵”,Lynching)。侮辱的情形,雖在日常的瑣屑生活上,也都不能免。無論一個黑人是做什麼的,他到白人家裏去,也須從後門進去,因為沒有白種的仆役準許他走前門。無論他是一個主教,或是博士,沒有人稱他一聲“先生”,隻是隨便叫他做“約翰”,或是“約瑟夫”。關於諸如此類的侮辱或壓迫,黑人無法伸冤,因為他享不到政治的權利。他要訴諸法律嗎?也是很難的,因為這兩個民族在法庭的地位並不是平等的。白人在法庭裏所陳述的話語——除非你有法證明它是虛偽的——法庭就認為是正確的,黑人所陳述的話語非有十倍多的證明,法官便置之不理。
我在上麵曾經提過“淩侵”,這是白人用最殘酷的私刑弄死黑人的行為,有的硬生生的懸在樹上吊死,有的燒死。一次有一個懷孕的黑婦受到“淩侵”的慘禍,兩腿被倒懸在樹上,胎兒從肚子裏被挖出,慘不忍睹。據說自1882年(第一次有關於“淩侵”的統計)以來,受到這個慘禍的黑人已超過四千人。這裏麵婦女在七十五人以上,有些隻是十五歲以下的女子。
為什麼有這樣慘無人道的“淩侵”?美國的資產階級對於黑人的榨取特別地厲害,要維持這樣特別厲害的榨取,不得不加黑人以最殘酷的壓迫,這是“淩侵”之所由來。
但是這種慘無人道的“淩侵”,即在美國的資產階級,表麵上也還覺得太說不過去,於是他們便想出一個掩飾的妙計,往往誣蔑黑人強奸白種婦女!為著要煽動白工仇恨黑工,為著要更加強“白種優越”的神秘,美國的資產階級極力宣傳黑人都是“強奸專家”!(他們叫做“Rapists”)據他們在報上的公開宣傳,“淩侵”的事件,十八九都是歸咎於“強奸專家”的胡鬧。要證明這是出於統治階級的毀謗誣蔑,第一件事實是:據統計所示,1889年至1918年間黑人受“淩侵”的達2522人,其中隻有百分之十九被指為出於強奸。這是否出於誣蔑姑置不論,但即據執行“淩侵”的暴徒們所指出的,也不過是百分之十九,硬說“淩侵”是為著保護白種婦女的純潔,明明是在撒謊。還有一件事實是更充分證明把強奸作為“淩侵”主因的荒謬。黑人在美國已有三百年之久,在最初的兩百年間,雖有整千整萬的黑人住在白人的附近,沒有一個黑人被人認為有“強奸專家”的資格。“強奸專家”的第一次赫然著聞於世,約有1830年,距黑人的奴船第一次在佛吉尼亞靠岸的時候已有兩百年了。為什麼在這個時候才有所謂“強奸專家”的出現?這是因為這一年正是北方廢奴運動的開始,也是黑奴自己爭取自由運動的尖銳化時期。經兩百年之久,黑色工人並不是“強奸專家”,一到了他們的有益於大地主們的奴隸地位開始動搖,他們便一變而為“強奸專家”了!而且在已往的五十年間,受到“淩侵”慘禍的,有七十五個婦女,難道她們也是什麼“強奸專家”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