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宦官幹政的曆史作用(1 / 3)

自春秋戰國時代開始,宦官便逐漸成為活躍在政治舞台上的現實力量。他們除了承擔傳統的內廷雜務之外,還廣泛地參預多方麵的政治活動,而在某些特定的曆史時期他們已經能夠左右政局乃至專擅朝政。宦官權力的擴張主要集中在如下幾個方麵:

對中樞機要之權的幹預與操縱

作為侍奉君主及其家族生活起居的內廷仆役,宦官的職掌本不涉及朝廷政務,更談不上對中樞機要之權的幹預與操縱。但伴隨著君主專製權力的不斷加強及君權與臣權矛盾的逐步明朗化,宦官因蒙受君主寵信而漸漸得以幹政議政。

宦官幹政之初,僅僅表現為個別現象而缺乏製度的保障。西漢武帝時置中書謁者令一職,從製度方麵開創了宦官典樞政務的先例,進而成為宦官製度發展中的重大轉折。進入唐朝時期,又有樞密使的設置。唐代宦官多以樞密使的名義執掌機密並參預軍國大政,進而把持中樞機要。到了明朝,凡各類奏章的批答,先由內閣以小票草擬,稱“票擬”,再由司禮監中的宦官代替皇帝朱筆批出,稱“朱批”。應該說,漢、唐、明三代之所以成為宦官勢力最為猖獗的時期,是以製度為保證的。由此,宦官幹政乃是製度所允許,把持中樞機要乃其正常職責而非越分擅權。

禦用筆墨宦官們通常還會利用製度所賦予的合法權利,不合法地假傳聖旨、矯詔營私,從而造成宦官實際權力的大規模擴張。如權閹劉瑾當政期間曾利用手中的權力製立法度、更改舊製前後達八十餘項,其中有“枷法”一項專為懲治不滿其淫威的官員而設。按明律舊製,套在犯人脖子上的木枷最重不得超過13公斤,而劉瑾發明的新枷竟然重達75公斤,官員要枷死者無數。如此之類的荒唐立法直到劉瑾被誅後,方由皇帝下詔“悉厘正如舊製”。

參預內廷爭鬥以及對君主廢立的幹預

宮廷內爭事件曆代層出不窮,而幾乎每一次宮廷爭鬥都少不了宦官的參預。春秋戰國時期齊桓公病重期間,諸公子各樹黨爭立,宦官豎刁與公子無虧結黨,軟禁病中的齊桓公。待其死後,又誅殺群吏,擁立無虧為齊君。東漢時期皇帝與外戚勢力相互糾結,爭鬥不已。然而無論何種勢力要想奪取朝權,均不能忽視宦官這宮廷中的第三種勢力。及至後代,宦官已成為宮廷事務的實際管理者,無論何種形式及何種規模的內廷爭鬥,皆繞不開無處不在的宦官勢力。

內廷爭鬥的極端表現是有關君主廢立的爭鬥,其中自然也少不了宦官的參預,尤其是唐代宦官勢力以典掌朝廷禁軍為基礎,更發展到“萬機之與奪任情,九重之廢立由己”的駭人地步,君主的廢立之權盡歸閹黨,朝廷大臣乃至皇帝本人都不起作用。唐文宗健在時就立了太子,唐宣宗臨終時也有托孤之舉,但在宦官的強力幹預下,他們的遺願均不能實現。非但如此,唐代宦官還多有弑帝、廢君之舉,表明宦官集團成為君位繼承的裁決者。明代宦官的得勢始於永樂年間,其中關鍵也是宦官在明成祖朱棣奪取帝位的過程中立有殊勳,從而得到了皇帝的垂青。

對察舉用人之權的幹預

察舉用人之權無疑是一項重要的政治權力,早在春秋戰國時期宦官在這方麵就有了較多的發言權。戰國時期著名的政治家藺相如就是因宦官繆賢商鞅像的舉薦而得到趙惠文王重用的。主持秦國變法的商鞅更是得力於宦官景監的多次舉薦才有機會贏得秦孝公的賞識。據《史記·商君列傳》載,商鞅曾前後四次遊說秦孝公:第一次“語事良久,孝公時時睡,弗聽”,可見其遊說之辭根本沒有打動秦孝公;第二次情形稍見好轉,“然而未中旨”;第三次“孝公善之而未用也”;第四次“公與語,不自知膝之前於席也,語數日不厭”。從司馬遷的這段形象記載可以想見,商鞅初見秦孝公時,遊說並不順利,而他之所以能夠有連續向秦孝公遊說的機會,其中關鍵在於宦官景監的堅持推薦。

在此後的曆史發展中,宦官在朝廷用人方麵的權力逐漸加大,在漢、唐、明三代,朝廷選拔任用官員的大權和對官員的察舉之權幾乎完全被宦官所控製,真可謂是“手握王爵,口含天憲”。明代宦官勢力之大足可令朝臣懾服,而且按朝廷的規製,許多官職均由宦官舉薦選任,即使是號稱“宰相”的內閣重臣的任用往往須司禮監掌印首肯。劉瑾當政時,竟然矯詔規定凡進退文武官員,必須先至劉瑾處詳議,而後方能上報奏聞。正因如此,朝廷重臣見了權閹皆不得不諂媚討好,自稱“門下”、”晚生”以委曲求全,而其他一般文武官員更是畏之如蛇蠍,晉身斥逐全在其一念之間。

對經濟與司法活動的幹預

自漢代開始,宦官即參預宮廷內部財務的管理。漢靈帝起自侯家,一生喜歡聚斂錢財,曾開邸舍於內宮西苑,公開賣官鬻爵,所得錢財統統交給宦官保管。隋、唐時期有內侍省的設置,下有內府局和內坊局,分掌內廷所藏寶貨給納及宮人糧稟。另有市舶使掌外來船舶稅收貿易之事;內莊宅使掌兩京地區官府田莊、皇室莊田及其他產業;營田使主管屯田事務;鑄錢管鑄錢方麵的事務。凡此種種都顯示出宦官已經全麵的插手經濟活動。明代宦官在經濟方麵的活動除了充任礦監、稅使、采辦、織造、提督市舶、監督倉場等之外,還有總理戶、工之權,即設立名曰“戶工總理”的宦官衙門,主管朝廷負責經濟事務的戶部與工部。由此,總理戶工的宦官儼然成為二部的最高長官,整個朝廷財政皆操控於宦官之手。

宦官對朝廷的司法活動也積極幹預。秦、漢內廷設有由宦官主領的監獄,即掖庭獄與黃門北寺獄。所掌事務本以處置犯有過失的後妃宮人為主,但隨著宦官勢力的擴張,所管轄的範圍也越來越大,逐漸由後妃宮女、內廷宦官,擴展到朝廷大臣和地方長官。明代宦官通過東廠、西廠和內行廠的設置,廣泛地幹預司法活動,並從實際上控製了司法大權。明代出鎮地方的宦官在防區內受理訴訟、幹預刑名之事本就非常普遍,正德二年,明武宗下詔“敕名鎮守太監預刑名政事”,使宦官幹預地方司法的權力更加製度化與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