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宦官幹政的曆史作用(2 / 3)

對軍事活動的幹預

自春秋戰國時期開始,宦官就廣泛地幹預軍事活動,但此時公然擔任軍職者還不多見。秦漢以降,宦官在軍事方麵已逐漸合法地具有如下五個方麵的權力:一是守衛宮禁之權;二是典領禁軍之權;三是出任監軍之權;四是統領眾軍之權;五是虛贈軍職之權。其中,守衛宮禁和典領禁軍對宦官勢力的擴張尤為重要。

曆代宮廷皆有內外廷之分,漢代的外廷多由執金吾、光祿勳及衛尉掌管,而內廷則由宦官負責守衛,然而在東漢時期,光祿勳轄下的虎賁、羽林諸軍也多由宦官統領。唐朝中期以後,由宦官守衛宮省和統領朝廷禁軍已成為定製,而且宦官還通過監軍使、觀軍容使、招討使等使職廣泛地幹預軍事活動。唐代之成為曆史宦官勢力最猖獗的時期,也正與此密切相關。明代宦官既可提督京營,又可出任監軍、鎮守、守備之類的軍職。京營是負責守衛京城的京軍,也是朝廷用於征伐的主力部隊。自明成祖始,京營例設提督內臣,史載:“京營自監督外,總理捕務者二員,提督禁門、巡視點軍是三員,帝皆以禦馬監、司禮、文書房內臣為主,於是營務盡領於中官矣。”

古代將兵之虎符幹預禮儀及外交活動

祭祀、典禮之類的禮儀活動在古代是國之大事。但由於宦官乃是五根不全的閹人,因而起初往往被排斥於活動之外,至初年還有“宦者不宜入宗廟”的規定。東漢靈帝時,由於其由藩國入繼大統,因而即位後追贈其祖、父皇號,並時常遣宦官持節至宗廟祭祀。由此,宦官不僅可以進入宗廟而且得以主持祭祀,而在其他一些典禮之類場合,宦官也持節印綬。唐、宋以降,宦官對朝廷禮儀活動的參預更趨廣泛。唐代權閹魚朝恩曾出任鴻臚禮賓使,宋代內侍省下設往來同信所,明代也有宦官祭享太廟之例。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明代宦官在外交出使方麵的作用非常突出。據《明史》之《宦者列傳》記載,僅永樂年間宦官出使的事例就多不勝舉,其足跡所至遍及暹羅、滿刺加、爪哇、蘇門答臘、日本、朝鮮諸國。曾率船隊七下西洋的鄭和就是著名的宦官。

宦官幹政在古代確屬客觀現實,而且其影響頗為深遠,但從宦官幹政的曆史進程分析,它又經曆了一個漫長的演變過程。最初的宦官隻是內廷的仆役,其來源主要是宮刑罪犯或戰俘,像春秋戰國時期刁豎之流幹預朝政也僅屬個別現象,而缺乏合法的依據。大約從秦漢時期開始,上層宦官已躋身於官僚隊伍的行列之中,尤其是漢武帝時期“內朝”的設立,使宦官幹政初步獲得了製度上的保障。至隋、唐時期,隨著宮刑製度的廢除,宦官隊伍從來源上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進而對其身份地位的改變產生了重大影響。宦官的基本身份當然還是內廷仆役,但同時也是官僚集團構成中的特殊部分,入宮充當宦官者,在世俗人的眼中即被視為“入仕”。不僅如此,伴隨著內侍省的設置,宦官幹預朝廷政務已經從製度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宦官參預政事名正言順且合乎法規。例如,監軍製度的確立,使宦官可以合法地參預地方軍政事務,監視並製約出征將帥;神策軍中尉製度的確立,授予宦官典掌禁軍進而控製朝政的合法權力;使職差遣製度的形成,則為宦官廣泛而全麵地幹政預政提供了充分的製度保證。這些製度經由宋、元的演化,而至明代仍長期堅持並逐步完善。清代學者趙翼清楚地看到這一變化,強調指出:東漢時期“宦官之為民害最烈,天下無不欲食其肉,而東漢士大夫以氣節相尚”,因而各奮死與之抗爭,雖有喪身滅族鄭和下西洋所用的寶船模型之虞而義無反顧,但唐代及以後的宦官專權程度較東漢更甚,卻較少受到士大夫的抨擊。趙翼的眼光無疑是相當敏銳的,其言下也頗有些不解或責難之意。仔細分析一下,個中關鍵恐怕在於東漢時期的宦官專權仍缺乏製度上的合法依據,因而士大夫才會以氣節相尚,據理力爭;而唐朝乃至以後的宦官幹預朝政已經製度化、合法化了,即便是有人對此提出責難,大致也是針對具體的人或事,其聲勢自然難比當時。

宦官專權在其長達數千年的曆史發展中,所產生的影響是多方麵的。就其對社會的破壞作用而言,大致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麵:

第一,擅政專權,排斥異己,破壞正常的仕進秩序。

宦官作為一個政治集團,大致形成於東漢時期。這既是宦官勢力急劇膨脹的表現,也是其為幹預朝政而采取的必要手段。由於宦官存在共同的生理缺陷,彼此之間很容易產生強烈的認同感與凝聚力,而一旦將其伸展到政治領域,就會演化成結黨行為與集團意識。於是,他們相互攀援、結黨自固以與君主、外戚、士大夫相抗衡,進而專擅朝政,排斥異己。

宦官們還往往從私利出發,“讒諂媚主,佞邪邀寵,放毒人物,妒害忠良”,不少權閹還利用手中的權勢賣官鬻爵,公然索賄。由此,官以財進,政以賄成,朝廷正常的仕進秩序被打破,宦官及其親族子弟以及奸佞諂媚之輩,納賄求官之徒因緣得進,盤踞朝廷要職,而一般正直官吏及文人士大夫的仕進之途卻遭阻塞。這一情形的不斷發展,就打破了權力結構的既定平衡,進而加劇統治集團內部的矛盾,導致政治危機的反複出現。

狀元匾第二,貪贓枉法,賞罰由己,破壞正常的法製秩序。

宦官身為閹人,貪於財貨,尤其是在其專擅朝政的前提下,往往貪贓枉法,賞罰全憑一己之私,從而極大地破壞正常的法製秩序。唐朝權閹李輔國當政時即派遣“察事廳子數十人監視百官”,稍有小過,即加審訊。明代宦官更借東廠之設而直接獲得會審錄囚之權,而且實際上控製會審結果,所謂“三法司視成案,有所出入輕重,俱視中官意,不敢忤也”在地方上,宦官也能夠合法地受理訴訟、幹預刑名。他們憑借手中的司法大權,貪贓受賄乃至公然索賄,積聚了大量的財富。明代權閹王振被籍沒家產,“得金銀六十餘庫”;劉瑾有金一千二百餘萬兩、銀二億五千九百多萬兩。由貪贓枉法所導致的賞罰不公現象的逐漸加重,直接造成朝臣將相之間離心離德的局麵,影響到政府的凝聚力和道德意識,進而使封建統治更趨腐敗和黑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