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製備、生產藥品的方法
包括合成法、聚合法、提取法和生物工程技術等,一般申請方法發明專利。
(三)化學物質或藥品的用途
當化學物質或藥品本身是新的,具有創造性的,其用途是可以得到專利保護的,例如,這類專利的權利要求可以寫成“作為抗艾滋病藥物的化合物×××”。
(四)微生物發明
利用各種細菌、酵母菌、真菌等微生物去產生一種化學物質,如抗生素或者分解產物的發明。
(五)藥品的外觀設計
藥品的外包裝及形狀、顏色、圖案等,可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
二、新藥技術轉讓
(一)定義
根據《新藥保護和技術轉讓的規定》第十一條,新藥技術轉讓係指新藥證書的擁有者,將新藥生產技術轉與生產企業。接受新藥技術轉讓的企業不得對該新藥進行再次技術轉讓。
(二)技術轉讓的基本要求
新藥技術轉讓應在新藥試行質量標準轉正後方可申請,最遲應在新藥保護期滿前6個月提出。不具備生產條件的科研單位在新藥標準試行期內可申請轉讓。
“新藥證書”(正本)擁有者轉讓新藥時,必須將“新藥證書”副本交給受讓方,並有責任將全部技術無保留地轉給受讓方,保證受讓單位獨自試製出質量合格的連續的3批產品。轉讓雙方必須簽定新藥技術轉讓合同。研製單位如要再次進行技術轉讓,每次須向所在地的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經審查後轉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核同意,再發給“新藥證書”副本。如該新藥為聯合研製,則進行技術轉讓時,其各項轉讓活動須經“新藥證書”共同署名單位一同提出申請與簽定轉讓合同。
接受新藥技術轉讓的生產企業必須取得“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和“藥品GMP證書”。
(三)技術轉讓的內容
申請與審批轉讓方(“新藥證書”正本擁有單位)申請技術轉讓時,須向所在地的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資料,包括申請新藥證書(副本)的報告、新藥證書(正本)的複印件、新藥生產證書批件的複印件、質量標準、說明書、提供受讓單位的《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的複印件、藥品GMP證書的複印件和雙方簽定的技術轉讓協議或合同的原件副本。這些資料經審查合格後再轉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並經審核同意後核發給注明受讓單位名稱的新藥證書(副本)。
受讓方在取得新藥證書(副本)後,應完成試製樣品,並向所在地的省級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交申請生產的報告、全套技術資料、試製樣品自檢報告及新藥證書(副本)。省級藥品監督管理局在接受申請後,對受讓單位生產條件、樣品試製現場進行考察,填寫考察表,並通知省級藥品檢驗所在受讓單位現場抽樣連續3批樣品並進行檢驗。再由省級藥品監督管理局將審核意見、申請報告、新藥證書(副本)的複印件、試製現場考察報告、檢驗報告書、該新藥通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評的資料轉報至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經其審核合格者,發給核發的批準文號。
第八節 新藥的審批管理
新藥的審批與其他科研成果的鑒定或該國已生產過的藥品的審批有很明顯的不同。
一、新藥申請進行臨床研究的審批
研製單位研製的新藥在進行臨床研究前,必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填寫“新藥臨床研究申請表”。同時根據中、西新藥的不同類別,報送有關資料及樣品。新藥在進行臨床研究之前之所以要履行審批手續,主要是為了保證臨床研究的受試者的健康不致受到不應有的損害。
二、申請“新藥證書”的審批
研製單位在新藥臨床研究結束後,需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報送有關資料及樣品,經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同意後轉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由其審核批準,發給“新藥證書”。
三、申請生產新藥的審批
研製單位若需要並有可能生產新藥,在新藥臨床研究結束後,申請“新藥證書”,同時申請生產新藥。經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同意後轉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由其審核,在發給“新藥證書”的同時,發給生產批準文號,未取得批準文號的一律不得生產。
持有“新藥證書”的研製單位,若不具備生產條件,可憑“新藥證書”轉讓技術。接受技術轉讓的生產單位可憑此證書(副本)向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生產的申請並提供樣品,經檢驗合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轉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核,發給批準文號。新藥批準文號的格式如下:
試生產的新藥:國藥試字X(或Z、S)××××××××號。
正式生產的新藥:國藥準字X(或Z、S)××××××××號。
其中“X”代表西藥,“Z”代表中藥,“S”代表生物製品;字母後的前4位數字為公元年號,後4位為順序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