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當上帝說及雅各和以掃時,謂“將來大的要服事小的”(《創世記》第二十五章第二十三節)沒有人認為上帝這話是使雅各成為以掃的統治者,而隻是預言將來事實上要發生的事而已!
然而,如果這裏對夏娃所講的話,定要當作是一條束縛她和一切其他女人,使之從屬的法律的話,這種從屬也隻是每個妻子對於她的丈夫應有的從屬,如果把這個就當作是”政府的最初的授予”和“君權的基礎”,那麼,世界上有多少丈夫就應該有多少君主了。所以,如果說這話給予了亞當以任何權力的話,它隻能是一種婚姻上的權力,而不能是政治權力……在家庭中丈夫作為財物和土地的所有者而具有的處理有關私人事務的權力,以及在一切他們的共同的事務上,丈夫的意誌優越於他的妻子的意誌;但不是對妻子有生殺之權的政治權力,對其他的人就更談不到了。
以上是我所確信的看法。假如我們的作者要把原文這句話當作是一種“授予,政府的最初授予”,而且是政治性質的政府的話,他就應該提出更加有力的論據來證實它,而不隻是簡單地說“你必戀慕你的丈夫”這句話就是一條法律,依據這條法律夏娃和由她生出的一切人都應當從屬於亞當和他的繼承人的絕對君權之下。“你必戀慕你的丈夫”一語的意義特別含糊不清,《聖經》注釋者們對它的解釋也不一致,不能拿它當成可信的根據,在一件如此重要並涉及全麵的問題上更不允許如此。但是,依照我們的作者的寫作方法,隻要一旦把原文提出,他即不加思索,斷定原文的意義是像他所想的那樣;不管是在正文中或是在頁邊上,隻要一出現“治理”或者“臣民”這些字,它立刻就成了表示臣民對其君主的義務之詞,關係也改變了;雖然上帝說的是“丈夫”,羅伯特爵士卻要把它說成是“君主”。雖然《聖經》沒說過一個字,我們的作者也沒有拿出一個字來證明,但是亞當卻立刻對於夏娃有了“絕對的君權”,而且不單是針對夏娃,甚至對“由她生出的一切人”,也都有了這種權力。亞當無論怎樣都必須是一個絕對君主,從該章末尾直到第一章都是這樣。鑒於原文中既未提到“君主”,也未提到“人民”,除了夏娃作為妻子對她的丈夫的從屬外,一點也沒有談到“絕對的”或“君主的”權力,所以,在沒有提出任何根據來證實我的看法,即這段經文並沒有給予亞當以我們的作者所假設的那種“絕對君主權”的情況下,我讓我的讀者自己去思考,我的這種簡單說法是否已經是以拆穿他以簡單的斷語所肯定的那種權力。即使有的人想對我們的作者所提出的絕大部分根據作簡短而充分的解答,並且單純的否認就滿可以把他駁倒了,他也會用這種辦法來對付我們的作者;對於沒有證據的推斷,不舉出理由加以否定,就已是充分的答複了:所以如果我也不說甚麼,隻是否認根據《聖經》原文,上帝自己已把“最高權力”授予和建立在父親的身份上,規定了這種權力為君權,並將其賜給了亞當本人和他的繼承人,而這些顯然都是我們的作者從同一頁書中的這些話裏得出的結論,如果我請求任何一個頭腦清醒的讀者把原文讀讀,並考慮一下,這話是對誰和在什麼場合說的,他一定會覺得吃驚,如果不是作者具有超人的能力,從不能指給別人看的地方自己發現出來的,他怎樣從那裏找出絕對君權來呢。這樣,我們已經把我能記起的。我們的作者據以證明“亞當的主權”,那種“最高地位”的兩處《聖經》原文全部加以考察了,他說這種權力之“應當給亞當無限製地行使,並應大到任由他的意誌決定,是上帝的意旨”,(見《創世記》第一章第二十八節,第三章第十六節)其實這兩處原文的一處,僅僅是指低級動物對人類的隸屬,另一處則指妻子對丈夫應有的從屬,這兩個地方比起政治社會中臣民對於統治者的從屬來,都相差很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