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要證實父親的這種天賦威權,我們的作者從《聖經》裏上帝的知誡中提出來一個蹩腳論證;他說:“為確證王權是自然權利,我們看到在十誡中訓誡人們服從君王的條律是用‘孝敬你的父親,一語來表達的;雖然有許多人認為,隻有抽象意義上的政府才能是上帝的命令,但除了父權之外,他們卻拿不出別的東西來證明《聖經》中的任何這種命令;因此,我們看到在十誡中上帝用'孝敬你的父親,一語來教人服從長上,這樣,不單是政府的權威和權利,而且連統治權的形式和享有這個權力的人,全是上帝的規定的。最初的父親所享有的不僅是單純的權力,而且是君主的權力,由於他是直接來自上帝的父親。”在別處幾個地方,我們的作者為了同樣的目的引用了同樣的條律,並且使用了同樣的方法……即把“和母親”三字視作不足為憑的經文而經常把它們刪去。這真是我們作者的獨特的偉大論證,他的主張的正確性,要求擁護這種主張的人具有足以歪曲上帝訓誡中的神聖規則,使其適合於他現在需要的那樣一種達到熾熱程度的熱情。這種辦法對於那些不是因為真理是理性和神所提供的,才加以接受,而是為了不同於真理的目的,去支持某些教義和派別的人們不是不常用的,這樣做了之後,他們就下定決心不管怎樣地為它們辯護,隨意歪曲作家們的原話和意義,來附合他們的目的,正像普羅庫斯特對他的客人所做的那樣,為了使他們能夠最適合於自己心目中所要的尺寸而去其頂尖或加以拉長,結果這些論證往往就像那些被這樣處理過的人一樣,變為畸形。
因為,假如我們的作者不加竄改地將這一誡條按上帝的原話引出來,把“母親”同父親連接起來,每一個讀者都會看到,這話是與他的主張相反的,它不但不能夠確立”父親的君主權力”,而且把母親與父親放在一樣的地位上,其所訓誡的都是對父親和母親雙方的應盡之責,因為這已是《聖經》的老話,“孝敬你的父親和你的母親”(《出埃及記》第二十章):“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同上第二十一章第十五節);“凡咒罵父母的總要治死他”,《利未記》第二十章第九節和我們的救主都複述了這句話(《馬太福音》第十五章第四節);“你們各人都當敬畏你的母親和父親”(《利未記》第十九章第三節);“人若有頑梗悖逆的兒子不聽從父母的話,他們雖懲治他,他仍不聽從。父母就要抓住他……對長老說,我們這兒子頑梗悖逆不聽從我們的話”(《申命記》第二十一章第十八至二十一節);“輕慢父母的,必受咒詛”(同上第二十八章第十六節);“我兒,要謹守你父親的誡命,不可離棄你母親的法則”,這是梭羅門的話,他不是一個對自己作為一個父親或君主應擁有什麼權力一無所知的人,但他在所寫的《箴言》中從頭到尾對兒女的全部教訓總是把父親和母親相提並論,“凡是對他的父親說,‘你生出什麼?,或對母親說'你養出什麼?,的人都受災殃”。(《以賽亞書》第十一章第五節。第十節)“他們在主裏輕慢父母”(《以西結書》第二十八章第二節);“若再有人說預言,生他的父母必對他說,你不得存活,因為你托耶和華的名假說預言,生他的父母在他說預言的時候要將他刺透”(《撒迦利亞書》第十三章第三節)。這裏,擁有權力的不隻父親一人,而是父親和母親一起同享,而在這個地方,所指的還是生殺之權。《舊約》的規條是如此的,在《新約》中,關於他們的兒女對他們的服從,他們也同樣是連接在一起的(《以弗所人書》第六章第一節)。這規條就是“你們作兒女的要聽從你們的父母”,我不記得我在哪裏曾讀到過“你們作兒女的要聽從你們的父親”而沒提到母親。《聖經》在說到兒女的孝順時,也把”母親”同父親等同起來,假如《聖經》原文中有哪一個地方說兒女單對“父親”一人孝敬或服從的話,自詡為一切都以《聖經》為根據的羅伯特爵士是不會把它漏掉的。而且,《聖經》不單使“父親和母親”對於其所生的兒女享有同等的威權,在某些地方甚至還忽略了通常被認為應屬於父親的優越地位,先提“母親”然後才提“父親”,例如《利未記》第十九章第三節。《聖經全書》既常把父親和母親聯在一起,我們所以可以斷言他們從自己的兒女那裏應受到的孝敬,是一種平等的。屬於他們兩人的共同利益,既不允許由一人完全獨占,也不能有一個人被排除。
那麼,人們對我們的作者怎樣從第五誡中推斷出一切權力最初都在父親身上會感到不可思議。他又怎樣會以為“孝敬你的父親”和你的母親這一告誡所規定與確立的乃是政府的君主權呢?假如十誡所規定的兒女應盡的孝敬,不問其內容如何,隻是“父親”的個人權利,如我們的作者所說,父親“在生育中是較高貴的和主要的參與者,所以享有對女人的主權”,那麼,上帝為甚麼在後來老是把“母親”與他相提並論,分享這種孝敬呢?父親是否基於他的這種主權取消孩子對他“母親”的“孝敬”呢?《聖經》沒有把這種特許給予猶太人,但是夫妻之間往往會發生破裂,甚至達到離婚和分居的程度;我相信沒有人會說一個孩子可以對他的母親不孝敬,或象《聖經》說的那樣,“輕慢她”,縱使他的父親命令他這樣做,正像母親不能免除她的孩子對他的父親的“孝敬”一樣。所以很顯然,上帝這一誡命沒有給予父親以主權和最高地位。
我同意我們作者的說法,享有這種“孝敬”的資格是由自然賦予父母的,是一種基於他們曾生育兒女而歸他們享有的權利,上帝在很多次明白的宣告中,確認了他們享有這種權利。我也同意我們的作者的這一條規定,“像父親(我想添上'和母親,的字樣,因為上帝是把父母聯結在一起的,不要把他們分開)的權力這樣一種來自於上帝或自然的賜予和授予物,人類較低級的權力不能加以限製,也不允許製定同它們抵觸的任何法律”。那麼,根據上帝的這種條律,母親享有她的兒女的孝敬的權利,而不受她的丈夫的意誌的拘束,因此,我們看到“父親的絕對君權”既不能以此作為根據,也不能與此相關。如果一個父親以外的人對於父親的從屬地位享有與他同樣的權力,並具有相同的資格,那麼他所享有的權力就遠遠不是“君主的”,和我們的作者所主張的那種絕對性也相差很遠了。因此,連我們的作者自己也不得不這樣說,“他不知道有什麼人的兒女怎麼可以不服從他們的雙親”,所謂“雙親”,用普通的話來講,我認為是指“母親”和父親,假如“雙親”一詞在這裏單指父親,那就是我破題兒第一遭知道有這樣的用法了,采取這樣的用字法,人們便可以什麼話都能說了。
按照我們的作者的學說,父親由於對於兒女享有絕對管轄權,因而對於他們所生的,也享有同樣的權力,假如父親享有這種權力這一點是真實的話,那麼這個推論是正確的,但是我想要問問我們的作者,祖父基於他的主權,可否取消他的孫子根據第五誡對於他的父親應盡的孝敬;假如祖父“基於父親身份的權利”享有唯一的最高權力,而“孝敬你的父親”一語是規定對於君主的服從,那麼,祖父的確可以免除孫子對於他的父親的孝敬。但是,依照常識他顯然是不能這樣做的,因此“孝敬你的父親和母親”一語,顯然不能理解為對於一個最高權力的絕對服從,而是另有所指。所以,父母基於自然並為第五誡所確認歸他們享有的權利,不可能是我們的作者想從那裏推論出來的那種政治統治權,因為這種權力在一切公民社會中是最高的,它會取消任何臣民對於任何一個其他臣民的政治上的服從。然而,有甚麼統治者的法律能給一個孩子以自由,能不“孝敬他的父親和母親”呢?這是一個永恒的條律,雖然關於父母和兒女間的關係,其中絕不含有統治者的權力,也全不從屬於它。
我們的作者說,“上帝給予了父親以把對兒女的權力割讓給別人的權利或自由”。我懷疑他能否全部“割讓”受兒女“孝敬”的權力。然而不管怎樣,我確信他對於同一權力不能既“割讓”又保留。因此,假如統治者的主權,像我們的作者所說,“隻是作為一個最高無上的父親所享有的威權”,而統治者享有這種父權的全部,……假如“父親的身份”是一切威權的源泉的話,統治者必然享有這樣的權力……那就不能避免地會出現,他的臣民即使是父親,也不能享有對於他們的兒女的權力,不能享有受他們孝敬的權利,因為全部東西在別人手中,一部分仍歸屬自己是不可能的事情。因此根據我們的作者自己的學說,“孝敬你的父親和母親”一語不可能理解為政治上的隸屬或服從,因為不論在《舊約》和《新約》中,告誡兒女們“孝敬和服從他們的雙親”的條律,全是對那些父母也在這種政府之下並且在政治社會中同他們一起充當臣民的兒女們而說的,這樣,按照著我們的作者的意思去命令他們“孝敬和服從他們的雙親”,就意味著命令他們去作那些不享有這種權利的人們的臣民,由於這種享有臣民服從的權利已被全部賦與別人了;因此這種說法,不單不是叫人服從,反而由於是在不存在權力的地方樹立權力而引起騷亂分裂;假如“孝敬你的父親和母親”這一誡命是指政治上的支配,它便直接推翻我們作者的君權。為什麼呢?由於這是每一個孩子對他的父親應盡的義務,甚至在社會中也是如此,那麼,每一個父親就肯定享有政治的支配權,這樣一來,有多少父親,就會有多少統治者。除此以外,母親也有這種權力,這就破壞了單一的最高君主的統治權。然而,如果“孝敬你的父親和母親”一語所指的是與政治權力完全無關的別的什麼意思……事實上必然是這樣……那就不是我們作者的事情,對他的目的也毫無作用了。
我們的作者說:“教人服從君主的規條是用孝敬你的父親,一語來表達的,就仿佛一切權力本來都在於父親身上一樣。”但我說,這規條也包含在“孝敬你的母親”一語中,就仿佛一切的權力本來都來源於母親身上一樣。我要求讀者考慮這一方的論證是否和那一方的論證一樣有道理……在《新約》和《舊約》中勸誡子女孝敬服從的地方,“父親”和“母親”都是相提並論的。其次,我們的作者告誡我們說,“孝敬你的父親,這一誡命授予治理之權並使政府的形式成為君主政體”。對於這話,我的回答是,假如“孝敬你的父親”一語是指對官長的服從,它便不涉及我們對我們的生父應盡的責任,由於依照我們的作者的學說,我們的生父已因權力全部歸於君主而被剝奪了一切權力,這樣,他們與他們的兒女同樣都是臣下和奴隸,既使是生父,也沒有享受那含有政治隸屬意味的“孝敬和服從”的權利。假如按照我們救主的解釋(見《馬太福音》第十五章第四節及上述其他一切地方),“孝敬你的父親和母親”是指我們對我們的生身父母應盡的責任,很明顯這是對的,可是這樣它便與政治服從無關,而隻是對那些既沒有享受統治權的資格,又沒有像官長支配臣民那樣的政治權力的人們應盡的一種義務,由於具有父親身份的個人,與最高官長享有的服從權是兩種格格不入的東西,所以,這一誡命必然涉及我們的生身的父親的個人,是指我們對生父應盡的職責,區別於我們對官長的服從,這種服從是極端專製的君主權所不能解除的。究竟這種職責是什麼,我們在該講到它時再加以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