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作者假設亞當有“絕對無限的統治權”,所以,人類從來都是一生下來就是“奴隸”,絕沒有任何自由的權利,他提出來的似乎可以作為他的假設之論證的一切東西,我們終於全部考察過了。然而,如果上帝的創造,隻給予了人類以一種存在,而不是把亞當“造成”“他的後裔的君主,”假如亞當(《創世記》第一章第二十八節)不是被確立為人類的主人,也沒有被賦予一種除了對他的兒女外的“個人的支配權”,而隻是被給予了凡是人類子孫都共同享有的支配土地和下級動物的權利和權力,如果上帝(《創世記》第三章第十六節)也沒有給予亞當以支配他的妻子和兒女的政治權力,而隻是作為一種處罰,使夏娃服從於亞當,或者隻是在有關家庭共同事務的處理上對女性的從屬地位作了預測,但不曾因此而給予作為丈夫的亞當以必然屬於行政官長的生殺予奪之權;如果父親們不能因生育兒女而取得對他們的這樣的支配權;假如“孝敬你的父親和母親”這一誠命也沒有授予這種權力,而隻是責成人子對雙親同樣地應盡責任,不論他們是不是臣民都一樣,並且對母親也與對父親一樣;假如上述諸點都是對的……在我想來,根據上麵所說的論證,這是十分清楚的……那麼,不管我們的作者怎樣堅決否認,人類確實具有一種“天賦的自由”。這是由於一切具有同樣的共同天性。能力和力量的人從本性上說都是生而平等的,都應當享受共同的權利和特權,除非能把作為萬物之主,並永受祝福的上帝用明白語言所表達出來的選任提供出來,用以表示某一個特定個人的優越性,要不然就應拿出一個人對一個上級表示服從而自己作出的承諾。這一點很顯然,就連我們的作者自己也承認:“王權的有力擁護者約翰·黑沃德爵士(Sir John Heyward)、布萊克伍德(Blackwood)和巴克利(Barclay)三人也不能否認,而異口同聲地承認人類天賦的自由和平等,”認為這是無可置疑的真理。我們的作者所提出的任何論據,都遠不能證明他的偉大主張……“亞當是絕對的君主”,所以“人類不是生而自由的”。他自己的論據也打了他自己的嘴巴,因此,用他自己的論證方法來說,“最初的謬誤原則一旦失敗,這個絕對權力和專製製度的龐大機構也就隨之坍塌了”,至於對他在如此謬誤和脆弱的基礎上建立的一切理論,也就沒有太多的必要給予答複了。
然而,為省去他人的麻煩,在有必要的時候,他又不惜用他自己的矛盾來揭示自己主張的弱點。亞當的絕對和唯一的支配權是他無處不說到和一直拿來做依據的論點,可是他又告訴我們說,“亞當既然是他的兒子的君主,所以他的兒子們對他們自己的兒子也有支配力和權威。”這樣,照我們的作者的推理方式,亞當的父親身份所享有的無限和不可分割的統治權,隻能維持很短的時間,隻存在於第一代;當他一有了孫兒,羅伯特爵士便講不通了。他說,亞當作為他的兒子們的父親,“對於他們擁有絕對無限的王權,因此,對於他們所生的,仍至世世代代都有支配權,”可是他的兒子們……即該隱和塞特……同時對於他們的兒女也享有父權,所以,他們同時既是“絕對的主”又是“臣下”和“奴隸”,亞當作為“他一族的祖父”擁有一切權力,但是他的兒子們作為父親也有一份權力。亞當由於生育了他們,對他們和他們的後裔,具有絕對權力,但是他們根據同一資格,對他們自己的子孫也享有絕對的權力。我們的作者說,“不然,亞當的兒子們在他之下有權力支配他們自己的子孫,但仍須從屬於最初的父母親。”這種區分聽起來十分好聽,可惜卻沒有什麼意義,與我們的作者的話也不協調。我滿可以承認,假設亞當對他的後裔有“絕對的權力”,他的任何一個子女都可以從他那裏得到對於其餘全體或一部分人的一種委托的,所以也是“從屬的”權力。然而,那卻不可能是我們的作者在這兒所說的那種權力。這種權力不是一種由授予或委托而來的權力,而是相信一個父親對兒子們應有的自然的父權,因為第一,他說,“亞當既然是他的兒子們的主宰,因此他的兒子們,在亞當之下,對於他們自己的兒子們,也有支配權”。那麼,他們按照同樣的方式,也根據與亞當同一的資格……即是依據生育兒女的資格,父親的身份……同樣也是他們自己的兒子們的主宰;第二,很顯然我們的作者的意思是指父親們的自然權力,因為他把這種權力限製為隻“對他們自己的兒子們”;而一種委托的權力是沒有這種隻對他們自己子女的限製的,除了對自己的兒女們以外,它還能支配別人;第三,如果它真的是一種委托的權利,它一定會見之於《聖經》,但在《聖經》上沒有證據可以證明亞當的兒子們除了自然的父權外,對於他們自己的兒子,還有任何別的權力。
但是,他在這裏隻是指父權,而不是指其他權力,從他在後頭緊跟著推論出來的話中是毫無疑問的。他說,“那麼,我不知道亞當的兒子們,或任何人的兒子們,怎樣可以免去對他們的父母的從屬”,由此可見,我們的作者在這裏所講的一方麵的“權力”和另一方麵的“從屬”,隻是父子之間那種“自然的權力”和“從屬”,由於每一個人的子女應當忠於的權力,不可能是別種權力,而我們的作者也常斷定這種權力是絕對的和無限的。我們的作者說,亞當對於他的後裔享有父母對於他們的兒子應有的自然“權力”;我們的作者又說,這種父親支配兒子們的權力,當他在世時他的兒女們對他們自己的兒女們也具有。於是,亞當依據父親的自然權利,對他的一切後裔,都享有絕對無限的權力,而在同時,他的兒子們根據同一的理由,對於自己的後裔也有絕對無限的權力。於是這裏就同時存在著兩個絕對無限的權力,我倒願意見到有人能把它們協調起來,或者使之合於常識,至於他插入“從屬”的字眼,隻能使他的話變得更不合理。讓一種“絕對的,無限的”甚至是“不可限製的權力”,去從屬於另一個權力,很明顯是矛盾到無以複加的事情。“亞當是絕對的君主,具有父親身份的無限權力,可以支配他的一切後裔。”那麼,他的一切後裔,都絕對是他的臣民,正如我們的作者所說的那樣,是“他的奴隸”。“兒子們和孫子們同樣處於這種從屬和奴隸的狀態之中”,但是我們的作者又說,“亞當的兒子們對他們自己的兒子們享有父權(絕對的。無限的權力)”,用簡單的英語來說,這就是,他們在同一政府中,同時既是奴隸,又是絕對的君主,一部分臣民根據父親身份的自然權利對另一部分人享有絕對無限的權力。
假如有人站在我們的作者一邊,認為他在這裏所說的意思是,本身從屬於自己父母的絕對權力之下的人們,對於自己的兒子們仍然保有一部分權力,我承認,他這樣說法比較接近於真理,但是他這樣做不會對我們的作者有任何幫助,由於我們的作者凡是在說到父權的地方,總是指絕對無限的權力,除非他自己對這種權力加以限製,並且指出它所能達到的限度,不然我們不能設想他會有任何別的理解。他在這兒所說的是指廣泛的父權,由下麵緊接著的話中可以看得很明白:他說,“兒子們的從屬是一切王權的根源”。那麼,他在上麵講的“每一個人對他的父親的從屬”,因此也是亞當的孫子們對他們的父親們的“從屬”,這些都是作為一切“王權”……照我們作者的話,是絕對的,不能限製的權……根源的從屬。這樣,亞當的兒子們對自己的兒子們就享有“王權”,而他們同時又是他們的父親的臣民,與自己的兒子們一樣是臣民大眾。但是,讓他喜歡怎樣解釋,就怎樣解釋吧,很明顯,他讓“亞當的兒子們同其他一切父親們對自己的兒子們享有父權一樣享有父權”。由此,下麵兩種情況之一必然會出現:或者是亞當的兒子們在亞當在世時就和其他父親們一樣……用他的術語來講……“根據父親身份的權力,對於自己的兒子們享有王的權力”;或者是“亞當根據父親身份的權利並不享有王的權力”;因為對於具有父親權力的那些人來說,父權不是給予他們王權,假如他不給予的話,那麼,亞當就不能因父親的身份而成為統治者,別人也不能如此,這樣一來我們作者的全部政治學便立刻壽終正寢了;假如它確實給予王權的話,那麼,凡有“父權”的人都有“王權”,於是,根據我們作者的父權製政府論,有多少父親,就有多少君主。
這樣,他確立了什麼樣的君主製,讓他和他的信徒們自己去定義吧。君主們當然有很大的理由感謝他的這種新政治學,由於這種政治學在每一個國家裏有多少父親就有多少君主。可是,依照我們的作者的原理來立論,這是不能避免的,誰能因此而譴責我們的作者呢?因為,既然把一種“絕對權利”交給了“根據生育權而來的父親們”,他特別難決定兒子對於自己生下的兒子們所享有的這種權力應當是多大,結果,像他所作的那樣,把一切權力都授予亞當,而當亞當在世,他的兒子們已做了父親的時候,又要讓他們享有我們的作者無法加以否認的一部分權力,這就成了一樁十分難辦的事情了。這種困難使他在用語上非常模糊,在把他稱為父權的這種絕對自然權安置在什麼地方的問題上猶豫不決。有時隻亞當一個人享有這樣的權力。
有時:“雙親”都具有這種權力,而“雙親”一詞很少是僅僅指父親一人的。
有時:父親在世時的“兒子們”。
有時:“家族中的父親們”。
有時:泛指“父親們”。
有時:“亞當的嗣子”。
有時:“亞當的後裔”。
有時:“元祖們,挪亞的一切兒子們和孫子們”。
有時:“最年紀大的雙親”。
有時:一切的王。
有時:一切有最高權力的人。
有時:“最早的祖先……他們當初是全人類的生身父母……的嗣子”。
有時:一個選王。
有時:治理“國家”的人們,不管其是少數幾個人,或是一群人。
有時:可以攫取這種權力的人……一個“篡位者”。
就這樣,這個具有一切的權力。威力和治理權的“新的烏有先生”……這個用以指定和確立人民必須服從的君主和君位的“父的身份”……按照羅伯特爵士的見解,可以通過任何方式,歸任何人所有,按照他的政治學可以把王權給予民主製度,能使篡奪者成為合法的君王。如果他的政治學竟能擁有這樣巧妙的奇功的話,我們的作者和他的信徒們靠著他們萬能的”父的身份”,便做了大大的貢獻,由於這個“父的身份”除了把世界上一切合法的政府推翻、摧毀,並代之以動亂。專製和篡奪以外,是沒有任何別的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