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3章 論誰有繼承權(1)(2 / 3)

這些以及諸如此類有關繼承身份和承襲權利方麵可以提出的疑問,並不是無聊的空想,而是我們在曆史上時常會碰到的與王位承襲攸關的問題。如果我們需要它們,我們不用到別的地方去,隻要在英倫三島上就可以找到著名的例子,關於這些,《父係的君王》一書的精明而淵博的作者對此已有了很詳盡的記述,我不用再來贅述了。在我們的作者把關於下一代嗣子問題上可能出現的一切疑難都解決之前,在他指明這些疑問都顯然是受自然法則或上帝所啟示的法律所決定之前,他關於“君主的”、“絕對的”、“最高的”、“亞當的父權”以及有關這種權力是如何傳給他的嗣子等等的所有一切假定(我說,他的這一切假定與其說是證明,倒不如說是適得其反),它們對於權力的建立或對於現在世界上任何一個君主的資格的確定是一點用處也沒有的,反而確會引起糾紛,使一切成為問題。因為,即使我們的作者不厭其煩地對我們說了又說,而一切人也都相信,亞當是有“父的權利”,因此有“君主的權力”,相信這個權力(世界上唯一的權力)“傳給他的嗣子嗣孫們”,除了這一權力以外,世界上再沒有別的權力,可是,如果在這“父權傳給”誰,和它現在是屬誰所有這個問題上還有疑問,那就沒有人能有任何服從的義務,除非有人說“我有責任對一個同我一樣沒有‘父權,的人的'父權,表示服從,而這就是說,我服從一個人,是因為他有統治的權利;如果有人問我,他怎樣會有統治的權利,我就可以回答說,他到底有這種權利,是無法知道的。”因為,我知道一個“不是使我應該服從的理由”,不可能成為使我服從的理由,那麼,一個“沒有人能夠知道的理由”當然更不可能成為使我服從的理由了。

因此,我們的作者關於亞當的“父權”,它的權力如何巨大,以及它的假設是多麼必要等一切胡言亂語,如果它們不能告訴人們他們應該服從的是誰,或者誰是應該統治的,又有誰是應該服從的,那麼,這些話對於確定統治者們的權力,或者對於決定那些應該服從別人的臣民的服從義務,都沒有任何幫助。同樣,亞當的這個“父權”,這個傳之於其後嗣的“君主權”,對於人類的統治也毫無用處,正如我們的作者如果告訴人們說,亞當有赦罪或治病的“權力”,這種權力按照神的規定應當傳給他的嗣子,而他的嗣子為誰卻無從知道一樣,這對於使人類心悅誠服,或對於保障他們的健康,都毫無補益。如果有人相信我們的作者這些言之鑿鑿的話,去向一個自命為僧侶或醫生的人懺悔他的罪惡,希望得到赦免,或服食他的藥品希望健康,或跑到這些職業者跟前,說道,我接受這個傳自亞當的赦罪權,或是說,我將為這個傳自亞當的醫療權所治愈,他這樣做,不是正像一個人承認這些權力都是從亞當傳給他的唯一的繼承人,而他又不知道到底誰是這個繼承人,於是說我接受並服從這個傳自亞當的“父權”一樣的不合理嗎?

誠然,世俗的法律家們曾自詡能解決某些關於王位繼承的案件,然而依照我們的作者的原則,他們不能幹預不屬於他們職責範圍內的事情,因為,如果所有政治權力都隻是從亞當那裏得來的,並且根據“上帝的意旨”和“神的規定”,隻傳給他一代接一代的嗣子,這即是一種先於一切政府和淩駕於一切政府之上的權利,因而,人們製定的成文法律不能決定其本身就是一切法律和政府的基礎,而且它的法則隻是從上帝和自然的法則那裏接受而來的東西。如果我們的作者在這個問題上一聲不響,我就傾向於認為並不存在用這種方式移轉的任何權利,我相信,即使真有這樣的權利,也不會有任何用處;在有關統治和對統治者的服從的問題上,人們甚至會比沒有這種權利感到更加無所適從。因為,依照那些被“神的規定”(如果有這種東西的話)所排斥的成文法和契約,所有這些糾纏不休的疑問,是可以妥當地加以解決的;但是一種神授的自然權利,並且是與整個世界的秩序和和平同樣重要的權利怎樣能夠在沒有與此有關的任何明確的。自然的或神的規定的情況下傳之於後代,這確實是永遠不能使人明了的事。如果國家權力是由“神的規定”指定給嗣子,而“依照那個神的規定”,嗣子為誰又無從知道,那麼一切世俗的統治權便都完了。這個“父的王權”既然依照“神授的權利”隻屬於亞當的嗣子所有,那就不會有任何餘地,使人類的思考並同意可以把這種權力安排在別人身上。因為假若隻有一個人享有為人類所服從的神授權利,那麼,除了那個能證明自己有這個權利的人之外,任何人都不能對這種服從提出要求;世人的良心也不可能根據別的理由而感到有服從的義務。這樣一來,這個學說就把一切政府從根本上推翻了。

由此可知,我們的作者在他把統治權是“上帝的意旨”和“神的規定的人”這種說法作為一種可靠的基礎之後,告訴了我們說,這個人就是繼承人,但是,究竟誰是這個繼承人,卻留給我們去猜測;於是,這個把權利指定給一個我們無法知道的人的“神的規定”,根本就等於沒有指定給任何人一樣。然而,不管我們的作者怎樣做,“神的規定”決不會作這樣滑稽的指定,我們也不能設想上帝會立下一個神聖的法律,規定一個人對某物享有權利,卻不把辨認這人的法則告訴我們,或者給予一個繼承人以神授權力,而又不指出誰是這個繼承人。這倒會讓人認為,與其說上帝授予繼承人以這種權利,但是在誰是這個繼承人的問題上,卻含糊其詞,不予確定,倒不如說一個繼承人按照“神的規定”並是不享有這種權利。

如果上帝把迦南的土地賜給亞伯拉罕並用籠統的話來說,在他身後賜給某人,而並沒有指明是他的子孫,以便使人知道這個某人是誰,這種對於迦南的土地所有權的決定指定,是沒有什麼效力和用處的,正如在決定王位上要把帝國賜給亞當和他的後代的繼承人們,而沒有告知誰是他的繼承人一樣,因為“繼承人”這個名詞,如沒有準則,讓人識別誰是此人,那就等於是指我不知道為誰的“某一個人”。上帝立下“神的規定”,規定世人不應與“近親”結婚,他認為單單是說,“你們中不許有人接近他的近親,以致發現其專製”還是不夠,而且除此之外還定出準則使人知道誰是“神規定的”禁止結婚的“近親”,不然那法律就會沒有用處,因為,用籠統的話給人以限製或特權,而又沒有辦法去識別這個與此有關的特定人為誰,這是毫無意義的,然而,上帝既然無論在什麼地方都沒有說過,下一代的繼承人應該承襲他的父親所有的產業和支配權,因此上帝無論在什麼地方也都沒有指定誰應該是這個繼承人,就不足為奇了。因為他既從沒有作此想,從沒有在這一意義上指定過任何繼承人,我們自不能期望他會在任何地方任命或是指定一個人做繼承人;否則,我們便可以有此期望。所以《聖經》中雖出現有“繼承人”的字樣,但是沒有像我們的作者所說的那種意義的繼承人,即是一個憑著自然權利應當承襲父親所有的一切,而把眾兄弟排除在外的繼承人。所以撒拉以為,如果以實瑪利留在家裏,在亞伯拉罕死後共同繼承他的產業,這個使女的兒子與以撒都是繼承人。因此她對亞伯拉罕說“你把這使女和她的兒子趕出去,因為這使女的兒子不能與我的兒子一同承受產業。”不過,我們不能因此就原諒我們的作者,因為他既然告訴我們說,在每一群人中都有一個是“繼承亞當的真正和嫡親的繼承人”,那就應該告訴我們傳襲的準則是什麼。然而,他是那樣吝惜,不肯把怎樣識別誰是嗣子的準則告訴給我們,那就讓我們在下一節中看看,他所征引的《聖經》之曆史……他自稱他的政府論是完全建立在《聖經》上的……在這個必要而根本之點上,都告訴我們了些什麼。

我們的作者為要給他的書名帶來聲譽,他用這樣的話來開始了他關於亞當的王權傳授的記述:“亞當憑著上帝的命令而獲得的支配全世界的統治權,並且先祖們憑著由他傳下去的權利而享受的統治權,是很廣大的,像……。”他是怎樣證明先祖們憑著傳襲真正的享有這種權力呢?他說,因為“我們看見族長猶大有生殺之權,曾因他兒媳他瑪裝做妓女,而宣告了她的死刑。”這事怎能證明猶大有絕對的和統治的權力呢……因為“他宣告她的死刑”嗎?事實上,死刑的宣告並不是統治權的一個肯定的標誌,常常是下級官吏的職責。製定令人死活的法律之權確實是統治權的一種標誌,但是,依據這種法律而宣判,可以由別人執行,因而,這隻是一種對他具有統治權的一種不充分的證明……正如有人說“新近法官遮佛裏宣告了人的死刑,所以法官遮佛裏有統治權”一樣的沒有道理。但是,我們的作者會說:“猶大這樣做,並不是受別人的委托,而是根據自己的權利去做的。”誰知道他到底是否有權利呢?一時的激憤很有可能驅使他去做他本來沒有權力做的事情。“猶大有生殺的支配權。”怎樣見得是這樣呢?他行使了這種權利;他“宣告他瑪的死刑”。我們的作者認為猶大既然已經做了這事,因此他便有做這事的權利,這是一個很好的證據。然而猶大還跟她同寢。依照同一的方法證明,他也有做這事的權利了。假如做過某一樁事便有做某一事的權利這一推理是對的話,押白沙龍也可以算是我們的作者所說的統治者中之一了,因為他在相似的情況之下對他的兄弟阿嫩宣告了這樣的死刑,並且還把死刑執行了。假如這就足夠證明是一種生殺予奪的支配權的話,押白沙龍不也就是統治者嗎?

不過,就算上述的一切都是統治權的證明,這個“憑著由亞當傳下來的權利,並且擁有廣大到像君主的絕對支配權一般的統治權”的人到底是誰呢?“是猶大”,我們的作者說……猶大是雅各的少子,他的父親和長兄都還活著;那麼,假如我們相信我們的作者的證明的話,一個幼弟在他的父親和長兄活著的時候,“憑著傳襲的權利”,就可以享有亞當的君權;假如一個具備這樣條件的人可以繼位做君主的話,我不明白為什麼一切人不能都做君主,假如猶大當他的父親和長兄在世時是亞當的繼承人之一,我不明白還有誰不是繼承人。所有人都可以像猶大一樣繼位做君主。

提到戰爭,我們知道亞伯拉罕帶領自己一家的士兵三百一十八人,以掃領著四百武裝的人去會見他的兄弟雅各。為著和平起見,亞伯拉罕與亞比米勒結盟。一個人在他的家裏有三百一十八人,而不是亞當的嗣子,難道這是不可能的嗎?而西印度的一個種植園主擁有的人就更多了,假如他喜歡的話(這是無疑的),他就可以把他們集合起來,帶領他們去攻打印第安人,在受到他們傷害的時候,向他們索取報償,然而所有這些都是在無“從亞當傳下來的君主絕對支配權”的情況下幹的。這豈不是一個絕妙的論證,足以證明一切權力根據上帝的規定,全都是由亞當傳下來,而這個種植園主的本人及其權力正是神的命令,因為在他家裏他對生在他家裏以及用他的金錢買來的奴仆擁有權力?而這正是亞伯拉罕的情況:那些在先祖時代的富人,就像現在西印度的富人一樣,購買男仆和女奴,通過他們的繁殖和購買新的奴仆,慢慢出現許多人數眾多的大家庭。他們在平時和戰時雖都使用這些奴隸,然而,支配他們的權力本是用錢購買來的,我們能認為他們的權力是傳自亞當的承繼物嗎?舉一個例來說,一個人騎著馬對敵遠征,他從市場上買來的馬,就是同樣的一個好證據,證明這馬的主人“根據下傳給他的權利,享有亞當憑借著上帝的命令而擁有的對全世界的支配權”,這個證據之有效,如同亞伯拉罕率領他的家奴出陣,是先祖們享有由亞當傳下來的統治權的證據一樣,因為,在這兩種情況下,主人擁有這種權力的資格,不管是支配奴隸或支配馬的權力,都隻是從購買得來。這樣通過交易或金錢取得對於某種東西的支配權便成了證明一個人由傳襲和繼承獲得權力的一種新的方法。

“但是宣戰和媾和是統治權的標誌”。在政治社會裏,誠然是這樣。例如,在西印度群島中有一個人,領著他的朋友的兒子們,或是同伴們,或是雇傭的士兵們,或是用錢買來的奴隸們,或是一隊由上述各種的分子構成的隊伍,他可不可以因此宣戰媾和(如果可能有這種機緣的話),以及“用宣誓的方式來批準條約”,而不必是一個對與他一起的人的君主或絕對的王呢?假如有人說他不能如此,那麼他就一定得承認許多船主或私人種植園主是絕對的君主,因為他們所作的事情和君主們一樣的多。然而在政治社會裏,宣戰與媾和隻能由社會的最高權力者執行,因為戰爭或和平,對這種政治團體的力量起著不相同的推動作用,除了對這整個團體的力量有指揮權的人外,任何人都不能從事宣戰或媾和,在政治社會中,這就隻能是最高權力。但是在臨時自由結合的社會中,根據社會成員的同意享有這種權力的人,也都有戰爭與媾和之權,一個人為了他自己也可以有這種權力;戰爭的狀態並不在於參加戰爭者的人數多少,而在於在沒有上級可以申訴的情況下,雙方之間存在的敵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