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4章 論誰有繼承權(2)(1 / 3)

因此,他告訴我們的關於世界的分配的那些話……“有些人說,那是用抽簽的方法來分配的,又有人認為挪亞在十年之內環遊地中海,把世界分成亞細亞,阿非利加和歐羅巴”;他的三個兒子每人分給一部分的土地。亞美利加則似乎是留了下來,誰能夠攫取它就算是誰的,這些話也是為了同樣的目的。為什麼我們的作者肯下那麼大的功夫來論證挪亞把世界分配給了他的兒子們,而不肯拋棄他那連夢都不如的想象,以為他能從什麼地方得到對這種想象的支持,的確是十分使人費解的。因為這樣一種“分配”,即使是能證明什麼的話,必定會剝奪亞當繼承人的權利,除非三兄弟全都是亞當的繼承人才行,因而,我們的作者跟著又有這樣的話:”這種分配的情形,雖不明確,可是,有一事最可以確定的,那就是,分配本身是由挪亞和他的兒子的家族進行,而兩親是這家族的領袖和君主。”如果承認他麼效力,這也隻能證明,兒子們的父親全都是像亞當這種統治權的繼承者;因為,如果在那時代,含和雅弗以及除了長子以外的其他父母們都隻是他們自己的家族的領袖和君主,有按照家族分配地麵的權利;那麼,年紀較小的兄弟們,既然也是家族的父親,又有什麼能阻止他們享有同樣的權利呢?含或雅弗既不曾因為他們的長兄有嗣子的權利,卻失去那傳給他的權利,不為君主,那麼今日的眾子也可以憑著傳給他們的同樣的權利,成為君主。那麼,我們的作者所說的王的自然權力便隻能傳於他自己的兒女,按照這種自然權利建立的王國沒有一個能大過一個家族。因為“亞當支配世界的統治權”如果不是像我們的作者所說的那樣,按理隻應傳給長子,於是便隻能有一個繼承人,要不就是按理應平等地傳給所有的兒子,於是每家的父親都會像挪亞三個兒子那樣有這種權力;不管您承認哪一種,它都會破壞世上現有的政府和王國。因為無論那一個人有了這個理應傳給他的“自然王權”,他並不是像我們的作者所說的那樣,用該隱取得權力的方法取得這種權力,做支配他的眾兄弟的主,因而成為全世界的唯一的王,就是像他在這裏所說的那樣,由閃、含、雅弗三兄弟分享這種權力,於是每人隻成為他自己一家的君主,各家彼此間不相隸屬;兩種情況必居其一。並不是全世界依照嫡嗣的權利隻形成一個帝國,便是各個家族依據“亞當傳給家族的父母的統治權”自成為一個政府;二者必居其一。他在這裏而給我們提出的關於亞當統治權的傳襲的一切證明,也隻能歸結為這樣。因為在繼續敘述關於傳襲的問題時,他又說:

“自從挪亞的家族在巴別塔分散以後,我們自然發現王權建立在世界各地的王國”。如果您一定要發現這事,就請發現吧,您將要幫助我們發現一篇新的曆史。然而,您一定要先加以證明,我們然後才會相信主權是按您的原理建立於世界上的;因為,王權建立於“世界各地的王國”,我認為是沒有人反對的;然而,您說,世上竟有一些王國,它們的國王“根據從亞當傳給他們的權利”享有王位,這不獨是不見經傳之談,並且也是完全不可能的;如果我們的作者除了靠一個關於巴別塔分散時發生的情況的假說之外,並沒有更好的根據來作為他的君主製的基礎,那麼,他建立在這個基礎上的君主製,為了聯合一切從群,它的頂端縱使高入雲霄,也隻能像那塔那樣起分散人類的作用,它除了引起擾亂之外,不能產生別的效果。

他告訴我們說,他們被劃分的諸民族,是不同的諸家族,每家族又都有父親做他們的統治者,因此,即在紛亂的時候,我們也看見“上帝小心地按著不同的家族分配不同的言語,來保存父的權力”。除了我們的作者以外,如有人竟能在他剛才所引的《聖經》原文中,那樣明白地發現,所有民族在那次分散時是為父親所統治,並且“上帝小心地保存父的權力”,倒也真是一件難事。《聖經》的原文是這樣的:“這就是閃的子孫,各隨著他們的家族,所住的地方的方言,和邦國,”把含和雅弗的後裔數過之後,也這樣的說,但在這些敘述中,關於他們的統治者,及政府的形式,“父”或“父權”,都沒有提及一字。然而我們的作者在還沒有人能夠瞥見“父權”的一點影兒的時候,已經眼明手快地發現它了,並且非常肯定地告訴我們說,他們的“統治者就是父親,而上帝小心地保存父的權力。”為什麼呢?因為那些同屬一家族的人,說同一樣的言語,因此在分散的時候,必然團聚在一起;就好像我們可以這樣來進行辯論:在漢尼拔的軍隊中有幾個不同的民族,漢尼拔把說同樣言語的人集攏為一隊,因而,父是每隊的隊長,漢尼拔小心地保持“父的權力”,或者可以這樣說:“在卡羅裏那的殖民時期,那裏的英格蘭人、法蘭西人、蘇格蘭人和威爾士人各自集居在一起,於是在卡羅裏那州,他們“各隨他們的方言、家族和邦國,”劃分他們的土地,因而,“父的權力”是被人小心地保存著,或者還可以說:因為在美洲許多地方,每一個小部落都是一個各別的民族,說不同的語言,因而我們可以推論出“上帝小心地保存父的權力”,或推論到他們的統治者“依據傳給他們的權利享有亞當的統治權”,雖然我們並不知道到底誰是他們的統治者,也不知道他們政府的形式是什麼,隻知道他們是分別獨立的小社會,說不同的語言,就已夠做根據了。

其實《聖經》上沒有一個字提及他們的統治者或政府的形式,隻敘述人類是怎樣逐漸分為不同的語言和民族,因而如果《聖經》上沒有說過這樣的事,就肯定地告訴我們,“父”是他們的“統治者”;這樣做,並不是根據《聖經》的權威來進行論證,而是在記載中根本沒有提到,我們自以為是地斷言其為事實,在自己腦子裏建立空中樓閣。因而他所說的其餘的話:“他們不是沒有頭領和統治者的雜亂人群,隨便選擇他們所喜歡的統治者或政府”,也是來自於同樣的根據。

我想問一下,當人類全體仍說一種語言,都集居在西乃的平原裏的時候,他們是否全都受一個君主的統治,而這君主是依據傳給他的權利,享有亞當的統治權呢?假如不是的話,那在當時就顯然沒有亞當繼承人的想法,沒有人會知道根據這個地位而來的統治權,上帝或人類都沒有小心地保存亞當的“父的權利”。當人類還隻是一個民族,同住在一處,說一種語言,共同建造一個城市的時候,當他們顯然一定是知道真正的繼承人是誰的時候……因為閃活到以撒的時代,遠在巴別塔分散以後。假如在那時候,他們不是受治於根據亞當傳給他的繼承人的父權君主製政府,那麼,很顯然並不存在受人尊重的“父權”,並沒有人承認來自亞當繼承人的君權,在亞細亞也沒有閃的帝國,因此也沒有像我們的作者所說的挪亞分配世界之事。關於這件事,就我們能夠從《聖經》上作出任何論斷的範圍而言,從原文這個地方似乎隻可以看出,如果他們那時有什麼政府的組織,一個共和政府,而並不是絕對君主製;因為《聖經》告訴我們說(《創世記》第十一章):“他們說”……這不是一個王下令建築這座城和塔,它並不是出自君主的命令,而是出自許多的人,一個自由人民的協商……“我們要建造一座城”……他們要憑借自由人的身份,替自己建造城,而不是以奴隸之身份為他們的君長和主人建造……“免得我們分散在全地上”,因為一旦把城築起來了以後,就有固定的住所來安頓自己和家族。作這種商議和計劃的人是可以自由分離的,但是他們願意聚集為一個整體,這樣的事,對於在一個君主政府下結合在一起的人們說來是既不必須,也不大可能發生的。這些人,就像我們的作者所說的那樣,如果全是受治於一個君主的絕對支配權之下的奴隸,他們也沒有必要那樣想盡辦法來阻止他們自己流浪到他的領域範圍以外去。我試問在《聖經》上,這個意思是否比我們作者所說的亞當繼承人或者“父的權力”更為明白呢?

但是假如像上帝所說的那樣,他們既為一族(《創世記》第十一章,第六節)有統治者,有一個根據自然權利對他們擁有絕對的最高權力的王,假如上帝又突然間讓七十二個“不同的邦國”(我們的作者說有這麼些)從他們的中間建立起來,各受不同的統治者的管轄,並馬上脫離舊的君主的統屬,那麼“上帝又何必要對保存最高的父的身份的父權那樣關心呢?”這就是把我們的好惡任意加於上帝的關懷裏。假如我們說,上帝小心地保存那沒有“父的權力”的人們的“父的權力”,這話說得通嗎?因為,假如他們是在最高的君主統治下的臣民,而同時上帝又奪去自然君主的真正的“最高的父的身份”,他們能有什麼權力呢?如若說,上帝為保存“父的權力”起見,讓好幾個新的政府和統治者產生,然而這些政府和統治者並非全都享有“父的權力”的,這話能否合理呢?反之,假若有人說,上帝讓一個有“父的權力”的人,使他的政府分裂,由他的幾個臣民分有,上帝是在小心地破壞“父的權力”,這樣說不是一樣的也有道理嗎?同樣,當一個君主國瓦解,被反叛它的臣民所分割的時候,假如君主製的政府認為上帝使一個安定的帝國分裂成許多小國,他是小心地在保存著君主的權力,這種說法不是跟我們的作者的論證法正好相同嗎?假如有人說,凡是上帝決意要保存的,上帝便當作是一件事物小心地保存,因此也被人類當作是必須和有用的予以尊重,這是一種特別說法,誰也不會認為應該仿效。但是,例如閃(因為他那時還活著)應有統治巴別城那一個部族的“父的權力”,或者根據“父的身份”的權利,可是,緊跟著,當閃仍活著的時候,另外七十二個人竟對分裂成多政府的同一個部族也享有“父的權力”,或依據“父的身份”的權利享有統治權,我確信這樣根本不可能是恰當和確切的說法。這七十二個父親要不是恰好在混亂之前實際上已經是統治者,可以說他們已經不是一族,可是,上帝自己說,他們是一個共和國;那麼,君主國到底在那兒呢?要不就是,這七十二個父親有“父的權力”,但自己並不知道。奇怪嗬,“父的權力”既是政府的唯一根源,但是一切人類卻都不知道!更加奇怪的是,口音的變化竟然會突然向他們透露這件事情,使這七十二個父親在頃刻之間知道他們有“父的權力”,其餘的人也都知道應當要服從他們的父權,並且各人都知道他所應臣服的特殊的“父權”是哪個!凡是能夠從《聖經》上想出這種論證的人,也能夠從那裏找到最適合他的幻想或利益的烏托邦模型,而經過這樣處理的“父的身份”,既可以為一個要求全世界的君權的君主辯護,同時也應能替他的臣民辯護,因為他們既然都是一個家族的父親,就可以脫離對他的一切從屬,並把他的帝國分裂為許多小國,自做君主。當我們的作者還沒有決定究竟是當時還活著的閃,還是那七十二個新君主……他們在他的領土內開始創建七十二個王國,並且對他的臣民具有統治權……擁有父權以前,父權在他們中間誰的手上,始終是一個疑問。那是因為,我們的作者告訴我們說,兩方麵都有“父的”(最高的)權力,並且被他引用作為例子,用來證明那些人的確“根據下傳給他們的權利,享有與任何君主的最高度絕對支配權同樣廣泛的亞當的統治權”。至少,有一點是根本躲不開的,即是,假如“上帝小心地保存新建立的七十二國的父的權力”,結果必然是,他也同樣小心地破壞了亞當繼承人的一切理由;因為在真正的繼承人(如果上帝確曾定下這樣的繼承權的話)必定為人知道,仍然活著,他們全是一個民族的時候,上帝竟這樣小心地去保存那麼多(至少七十一個)根本不可能是亞當嗣子的人們的父的權力,我們能做這樣的結論嗎?

寧錄是他所舉的享受這種先祖權力的第二個例子;但是我仍不明白,由於什麼理由,我們的作者似乎對他有點惡感,而且說,他“不義地擴充他的帝國,用暴力侵犯別的家族之主的權力”。這裏所說的“家族之主”在他的關於巴別城的分散的敘述中稱為“家族之父”。他是怎樣稱呼都不要緊,我們也明白他們是誰;總之這個父的權力落在他們身上,不出二個,或者因為他們是亞當的嗣子,這樣,便不能有七十二個,也不能同時有一個以上;或是因為他們是子女們生身的父親,這樣,每一個父親憑借著同樣的權利都有支配自己兒女的“父權”,其權力之廣大與那七十二個父親一樣,他們對於他們自己的後代是獨立的君主。他把“家族之主”作出這樣的解釋之後,又用下述的話很巧妙地敘述了君主製的起源:“在這個意義上,他可以被原為君主製的創建者”,即不義地用暴力侵犯別的家族之父支配他們兒女的權利,然而這種父的權力,如果是依據自然權利落在他們的身上(否則那七十二個父親怎樣可以夠得到這權力呢?)不得他們自己的同意,沒有人能奪去它;那麼,我想請我們的作者和他的朋友們思考一下,這個問題與別的君主們有多大的關係,按照他在那一段中作出的結論,它是否會將那些把支配權擴大到家族以外的人們的一切王權化作暴君製和篡權製,或者化為族父的選舉權與族父的同意權,後者與人民的同意權就隻有很小的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