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帝是怎樣重新建立的呢?是用一種法律嗎?即一種成文的命令嗎?這樣的事情我們找不到,那麼,我們的作者的意思便是,當上帝為他們立君主之時,在為他們立君之中,他就“重新建立了這權利”等等。所謂在事實上重新建立對父權統治的世代承襲權,便是讓一個人占有他的祖先曾經享有的以及他自己根據世襲權也有資格享有。因為,第一,假如不是他的祖先曾有過的政府,而是另一政府,那就不是繼承一種“古老的權利”,而是開始一種新的權利。如果一個君主,除了賜給一個人以多年來他的家族已被奪走的早期遺產以外,還另外賜以從來不曾為他們祖先所占有過的財產,在這個場合,隻有對於從前為他們的祖先享有過的產業,才能說是“重新建立世代承襲的權利”,別的產業就不能這樣說。因而,如果以色列諸王所有的權力多過以撒或雅各所有,那便不是在他們身上“重新建立”對某一種權力的繼承權,而是給他們以新的權力……不論你怎樣稱呼這種權力,不管是不是“父權”;至於以撒和雅各有沒有與以色列諸王一樣的權力,我請大家根據上麵講過的話去加以考慮,我不相信他會發現亞伯拉罕以撒或者雅各享有任何一點王權。
其次,除非那個取得這種權力的人,確實有繼承之權,又是他所繼承的人的真正下一代繼承人,不然對任何東西都不能有所謂“原始的與古老的世襲權利之重新建立。”在一個新的家族中開始的事情,能說是重新建立嗎?讓無權繼承的人得到王位,然而這個人在世代繼承沒中斷過的情況下,又根本沒有可能提出取得這種權利的借口,這能說是一種古老的世襲權的重新建立嗎?上帝賜予以色列人的第一個王掃羅是出自便雅憫族。是否“古老的和原始的世代繼承權”在他身上“重新建立”了呢?大衛是第二個王,他是耶西最幼的兒子,而耶西是雅各的第三個兒子,猶大的後裔。是否是在他身上,又“重新建立了對父權政府的古老而原始的世代繼承權呢?”抑或是在王位的繼承者他的幼子所羅門的身上呢?是在支配十族的耶羅波安的身上呢?抑或是在登基六年與王族血統完全無關的亞他利雅的身上呢?假如“父權政府的世代承襲這種古老而原始的權利”重新建立在上述諸人中的任一個人或他們的後裔身上,那樣“父權政府世代承襲的古老而原始的權利”,不論長兄幼弟都可享有,隻要活著,在他身上都可重新建立這種權利;因為,凡是幼弟們和長兄們一樣,根據“世代承襲的古老的和原始的權利”可以得有的權利,無論它是什麼,每一個活著的人也可憑著世代承襲權而取得這種權利,包括羅伯特爵士以至任何人。我們的作者是為了保障王權和王位繼承權而重新建立的對“父權”或“王權”政府的世代繼承權,如果每一個人都可以享有這種權利,那麼,這是一種什麼樣的英勇權利,就讓大家來考慮吧。
然而,我們的作者又說“每當上帝選擇王位的主人時,他預定使他的子孫也享有這種利益,雖然王位的授予隻提到父親,這種利益已被認為是充分地包含在父親身上。”但是這也不能對繼承問題有所幫助,因為,即使依照作者所說,君權授予的恩惠亦要傳及承受此權利者的子孫,這指的就不是繼承權,為什麼?因為上帝既把某項東西一般地給予某人同他的子孫,則具有此項權利的人不能是特定的某一個子孫,相等的權利應賦予每一個人。假如說我們的作者的意思是指嗣子而言,我想作者同任何人一樣都很願意用這個字,隻要這樣作能滿足他的需要;然而,繼大衛為王的所羅門與繼大衛統治十個支派的耶羅波安一樣,雖然都不是他的嗣子,但卻是他的後代,因此我們的作者有理由避免要嗣子們繼承,因為這樣說法在繼承上行不通,這一點我們的作者不能反對,於是他的繼承權理論便不攻自破,猶如他在這個問題上什麼也沒有說過一樣。因為如果上帝把君權授予一個人及其子孫,就像他把迦南地賜給亞伯拉罕和他的子孫,豈不是他們大家都有權利……大家都有份兒了麼?那麼,一個人照樣能夠說上帝把迦南地賜給亞伯拉罕和他的子孫,根據上帝的授予,它隻屬於他的子孫之一而不及於所有其餘的子孫,如同說上帝把統治權授予一人和“他的子孫”,而根據這個授予,這個統治權卻隻是全部屬於他子孫中的某一人,而不及於所有的其餘的人一樣。
然而,我們的作者將怎樣證明,每當上帝選擇某一個特定的人做王的時候,他預定子孫們(我假定他的意思是指他的子孫們)也必定享有這種利益呢?他在同一節中說,“上帝因對以色列人特別關心,挑選摩西和約書亞做君主來統治”,他竟這麼快就把摩西和約書亞,連同上帝所立的士師們忘記了嗎?這些君長既有“最高的父的身份”的權威,他們不是具有與君主同等的權力嗎?他們既為上帝自己而特別選任,他們的後裔難道不應像大衛和所羅門的後裔一樣也享有那個選任的利益嗎?假如他們的父權是由上帝直接交給他們的手上,為什麼他們的“子孫”沒有這種的利益,繼承這個權力呢?或者,假如他們是以亞當的嗣子的資格取得這種權力的,他們彼此既不能互為繼承者,為什麼他們自己的嗣子們在他們死後不能憑借傳給他們的權利享有這種權力呢?摩西。約書亞和士師們的權力是否同大衛和以色列諸王的權力相同。並且是出於同一淵源呢?是否一個人所有的權力必不能為另一個人所有呢?假如這種權力不是“父權”,於是上帝自己的選民也受那些沒有“父權”的人所統治,然而那些統治者沒有這種權力但照樣治理得很不錯。假如這種權力是“父權”,而行使這權力的人是由上帝特選,那麼,我們的作者所說的:“每當上帝選擇一個人做最高的統治者(因為我認為君主這個名稱並沒有什麼魔力,真正的差別並不在於稱號,而在於權力),他預定這個人的子孫也都享有這種利益”這條規則便沒有用處了;因為,從以色列人出埃及到大衛的時代(四百年),任何一個兒子除了在父親死後與諸士師一起繼承他的統治權,審判以色列人外,子孫們從來不是“那樣充分地被包含在父的身上”。假如為避免這點,而說上帝時常選擇繼位者,這樣把“父的權力”賜轉給他,而不讓他的子孫繼承,耶弗他故事中(《士師記》第十一章)的情況很顯然不是如此。耶弗他與人民立約,他們就擁護做士師來統治他們。
那麼,我們的作者說,“每當上帝選擇一個特定的人”來行使“父的權力”,因為,假如這不是指為王的意思,我倒是很想知道一個王與一個行使“父權”的人之間有什麼分別,他預定這個人的子孫也享有這種利益,就是白說的了。因為,我們看見士師所有的權力及身而止,而不傳給他們的子孫;假如士師沒有“父的權力”,我恐怕要難為我們的作者或任一個信服他學說的朋友來告訴我們,那時誰有“父的權力”,即是說支配以色列人的統治權和最高權力;我恐怕他們隻好承認上帝的選民,作為一個民族存在了幾百年,並不知道或根本沒有想到過這個“父的權力”,或許沒有出現過任何君主的政府。
若想充分明白這一點,隻要讀讀《士師記》最後三章所載的利未人的故事,以及因為利未人的緣故,以色列人與便雅憫人戰爭的曆史就行了。當我們看到,利未人民要求報仇,為這事而討論。決議以及指揮當時行事的,都是以色列眾支派和他們的公會,那麼我們的結論不出二途,或者上帝在他自己的選民當中並不是“小心地保存父的權力”,或者,在沒有君主政府的地方,“父的權力”也可以得到保存。假如是後者,那麼,盡管“父的權利”得到極為有效的證明,卻不能由此推論出君主製政府的必要性;假如是前者,那麼,上帝一方麵規定“父的權力”在人類的兒子中間那樣神聖不可侵犯,沒有它就不能擁有權力或是政府;而在他自己的選民中間,甚至當他正在替他們設立一個政府並且正在給一些國家和給人們之間的關係規定法則時,這個偉大的根本的一點,在其餘一切事情中最重大和最必要的一點燃會被隱藏和被忽略達四百年之久,豈不是咄咄怪事,令人難以置信嗎?
在我丟開這個問題以前,我不得不問一下,我們的作者怎樣會知道,“每當上帝選擇一個特定的人做王的時候,他預定這個人的子孫,也都享有這種利益。”上帝是通過自然的法則或啟示來說的嗎?根據同一法則,他也必須說明他的“子孫”中哪一個應當根據繼承法則享有王位,即是要指出他的繼承人,否則便會讓他的“子孫”們去分割或爭奪統治權了,兩種情況都是荒謬的,並且會達到使這種賜給“子孫”的利益遭受破壞的地步。當有人提到上帝曾宣布過這種意思的證據時,我們有責任相信上帝確有這種意思,然而在沒有提出證據前,我們的作者應該對我們提出一些較好的根據,之後我們才有義務奉他為上帝意旨的可信的啟示者。
我們的作者說,“在他授予王位時隻提及父的名字,子孫已經充分地包含在父的身上。”可是,當上帝把迦南的土地賜給亞伯拉罕時(《創世記》第十三章第十五節),上帝認為應該把“他的子孫”也包含在內,同樣,祭司的職務是賜予“亞倫和他的子孫”;上帝不隻把王位賜給大衛,還賜給他的子孫;不論我們的作者怎樣對我們保證“當上帝選擇一個人做王的時候,他預定這人的子孫也享有這種利益,”我們卻看見,他賜給掃羅以王位,卻並沒有提到在他死後他的子孫怎樣,並且王位也不歸他的子孫所有;為什麼在選擇一個人做王時,上帝就預定他的子孫也享有這種利益,而在選擇一個人做以色列的士師時,就不是這樣做,我很願意得到一個理由。為什麼上帝賜給一個王以“父的權力”時,就包含他的“子孫”,然而對一個士師作同樣的賜予時,就不包含這個呢?是否“父的權力”根據繼承權隻應該傳給一個人的子孫而不應傳給另一個人的子孫呢?這區別的理由對我們的作者實在有說明的必要,如果賜予之物同樣是“父的權力”,賜予的方式同樣是上帝對於人物的選擇,而且仍有分別,則區別所在必不單是名稱了。因為,我們的作者說,“上帝立士師”,我認為他決不會承認他們是由人民選擇的。
然而,我們的作者既然那樣自信地斷言上帝小心保存“父的身份”,並自詡他所說的一切都是建立在《聖經》的權威之上,我們可以預期他們的法律。製度以及曆史主要都包含在《聖經》裏的民族會給我們提供更明白的例子來證明上帝對於在那個民族中保存父權所表示的關心,因為大家都承認,上帝對這個民族是特別關懷的。那麼,讓我們來看看,從猶太人開始成為一個民族以來,在他們中間,這種“父的權力”或統治權是處於什麼狀態。根據我們的作者的自白,由他們入埃及到他們脫離埃及的羈絆回來這二百多年中,這種權力是根本不存在的。由那時直到上帝為以色列人立君的大概又是四百年中,我們的作者對這個問題也隻作了很簡略的敘述,的確,在整個那段時間中,猶太人中間也沒有父權或王權政治的一點跡象可尋。然而,我們的作者卻說:“上帝重新建立了父權政府的古老還有首要的直係繼承權。”
我們已經看到了當時建立的“父權政府的直係繼承權”是什麼。我現在隻要考慮一下這種情況經曆了多久,那就是到他們被囚為止,大約有五百年;從那時起到六百多年之後被羅馬人滅亡這個時期中,這個古老而首要的“父權政府的直係繼承權”再一次失去,此後在沒有這種權力的情況下,他們仍舊是在上帝賜予的土地上的一個民族;可見,在他們作為上帝的特選民族的一七五○年之中,他們保有世襲君主政府的不到三分之一時間。然而在這一段時期裏,沒有一刻有“父權政府的痕跡,也沒有重新建立這古老而首要的對父權政府的直係繼承權”的跡象,無論我們認為從來源上說,它是從大衛、掃羅、亞伯拉罕等人得來的,或者按照我們作者的原則說來是從唯一的真正的來源,從亞當得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