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6章 論政治權利的自由狀態(1 / 3)

我們通過考究人類原來自然地處在什麼狀態,從而正確地了解政治權力,並追溯它的起源。那是一種完整無缺的自由狀態,他們在自然法的範圍內,按照他們認為最合適的辦法,選擇他們自身的行動與處理他們的財產和人身的方式,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許可或聽命於任何人的意誌。

這也是一種平等的狀態,在這種平等狀態中,權力和管轄權都是相互共存的,沒有一個人享有多於別人的權力。極為明顯,同種和同等的人們既然毫無差別地生來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樣的有利條件,能夠運用相同的身心能力,人人就有理由完全平等,不存在從屬或受製關係,除非他們全體的主宰以某種方式顯示他的意誌,將一人置於另一人之上,並以某種明確的授權賦予他以不容懷疑的統轄權和主權。

明智的胡克爾認為人類基於自然的平等是既明顯又不容置疑的,因而把它作為人類互愛義務的基礎,並且通過它建立人們相互之間應有的種種義務,從而引伸出正義和仁愛的重要準則。他的原話是:

人們知道有愛人與愛己的的責任,這是因為具有相同的自然動機。因為,既然看到相等的事物必須使用同一的尺度,如果我想得到好處,甚至想從每個人的手中得到任何人所希望得到的那麼多,則除非我必須設法滿足無疑地也為那些具有相同本性的人所提出的要求,我如何能希望我的任何部分的要求都得到滿足呢?如果給人們以與此種要求相反的東西,一定會使他們產生不快,如同我在這情況下也同樣會不快一般。所以如果我為害他人,我隻有期待懲罰,因為並無理由要別人對我比我對他們表現出更多的愛心。因此,如果我要求與我具有共同本性的人們盡量愛我,我便會負有一種自然的義務對他們充分地具有相同的愛心。從我們和與我們相同的他們之間的平等關係上,自然理性引伸出了若幹人所共知的。指導生活的規則和教義。(《宗教政治》,第一卷)

這是自由的狀態,但卻不是放任的狀態。在這狀態中,雖然人都具有處理他的人身或財產的無限自由,但是他卻並沒有毀滅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除非有一種比單純地保存它來得更高貴的用途要求將它毀滅。有一種為人人所應遵守的自然法對自然狀態起著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導著有意服從理性的全人類:人們既然都是平等和獨立的,那麼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財產。假定人們都是全能和無限智慧的創世主的創造物,都是唯一的最高主宰的仆人,奉他的命令來到這個世界,從事於他安排的事務,他們就是他的財產,是他的創造物,他有權決定他們是否存在,而不是由他們彼此之間作主;我們既賦有同樣的能力,在同一自然社會內共享一切,就不能設想我們之間有任何的從屬關係,可使我們有權彼此毀滅,好像我們生來就是為彼此利用的。這正如同我們利用低等動物。正因為每一個人都必須保存自己,不能擅自改變他的地位,所以基於同樣理由,當他保存自身不成問題時,除非為了懲罰一個罪犯,他就應盡其所能去保存其餘的人類,不應該奪去或損害另一個人的生命以及一切有利於保存另一個人的生命。自由。健康。肢體或物品的事物。

為了約束所有的人不侵犯他人的權利。不互相傷害,使大家都嚴格遵守旨在維護和平和保衛全人類的自然法,在那種狀態下每一個人都允許去執行之,使每一個人都有權懲罰違反自然法的人,以製止違反自然法為度。自然法和世界上有關人類的一切其他法律一樣,自然狀態中假如沒有人擁有執行自然法的權力,用來保護無辜和約束罪犯,那麼自然法就毫無用處了。而如果有人在自然狀態中可以懲罰他人所犯的任何罪惡,那麼人人就都可以這樣做了。因為,根據自然在完全平等的狀態中,沒有人享有高於別人的權利或對於別人享有管轄權,所以任何人在執行自然法的時候所能做的事情,人人都應當擁有去做的權利。

因此,在自然狀態中,一個人就是這樣得到支配另一個人的權力的。但當他抓住一個人犯罪時,卻沒有絕對或任意的權力,按照情感的衝動或意誌放縱來加以處置,而隻能根據冷靜的理性和良心的指示,比照他所犯的罪行,對他施以懲罰,盡量起到糾正和禁止的作用。因為糾正和禁止是公允地可以合法地去傷害另一個人。即我們稱之為懲罰的唯一理由。罪犯在觸犯自然法時,已經表明自己按照理性和公道之外的規則生活,而上帝為人類的相互安全所創造的人類行為的尺度正是理性和公道,所以誰違反和破壞了保障人類不受損害和暴力的約束,誰就對於人類是危險的。這既是對全人類的侵犯,也是對自然法所規定的全人類和平和安全的侵犯,因此,人人基於他所享有的保障一般人類的權利,從而保證有權製止甚至在必要時毀滅所有對他們有害的東西,就可以給觸犯自然法的人以那種足以能促使其悔改的不幸遭遇,從而使他並通過他的榜樣使其他人不敢再犯同樣的毛病。依據這個理由,在這種情況下,人人都享有懲罰罪犯和充當自然法的執行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