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這一奇怪的學說……認定在自然狀態中,人人都擁有執行自然法的權力……我相信總會有人提出反對:人們充當關於自己案件的裁判者是不合理的,自私會使人們偏袒自己和他們的朋友,但在另一側麵,心地不善。感情用事和報複心理都會使他們過分地懲罰別人,結果隻會發生混亂和無秩序;所以上帝曾用政府來約束人們的偏私和暴力。我承認,公民政府針對自然狀態的種種不方便的情況而設置的公民政府是正當的。人們充當自己案件的裁判者,在這方麵的不利之處確實很大,因為我們很容易設想,一個加害自己兄弟的不義之徒就不會那樣地有正義感來宣告自己有罪。但是,提出異議隻要人們記住,專製君主也不過是人;如果設置政府隻是為了補救由於人們充當自己案件的裁判者而必然產生的弊害,因而自然狀態是難以忍受的,那麼我願意知道,如果一個統治眾人的人享有充當自己案件的裁判者的自由,可以任意處置他的一切臣民,不享有過問或控製任何憑個人好惡辦事的人的絲毫權利,而不論他所做的事情是由理性。錯誤或情感所支配,臣民都必須無條件加以服從,那是什麼樣的一種政府,它並不比自然狀態好多少。在自然狀態中,情況要好得多,在那裏,人們不必服從另一個人的不法的意誌;如果裁判者在他自己或其他的案件中作了錯誤的裁判,他就應對其餘的人類負責。
往往有人當作一個重大的反對論點而提出這樣的一個問題:現在哪裏有或曾經有過處在這種自然狀態中的人呢!對於這個問題,目前隻要這樣來回答就夠了:全世界的獨立政府的一切統治者和君主既然都是處在自然狀態中,那就很明顯,不論過去或者將來,世界上是都不會沒有一些人處在那種狀態中的。我指的是獨立社會的一切統治者,無論他們是否同別人聯合。因為並非每一個契約都起著終止人們之間的自然狀態的作用,而隻有彼此相約加入同一社會,才進而保證構成一個國家的契約能起這一作用;人類可以相互訂立其他協議和合約,而仍然處在自然狀態中。在荒蕪不毛的島上,如同加西拉梭在他的秘魯曆史中所提到的,或是一個瑞士人和一個印第安人在美洲森林中所訂立的交換協議和契約,對於他們無疑是有約束力的,盡管他們彼此之間完全處在自然狀態中。因為誠實和守信是屬於作為人而不是作為社會成員的人們的品質。
對於那些並不認為人類處在自然狀態中的人們,我首先要引用明智的胡克爾在《宗教政治》第一卷第十節中所說的話:“上述的法則……即自然法……對於人類來說,甚至以若幹個人的麵目出現時,也是有絕對約束力的,盡管他們從無任何固定的組織,彼此之間也從無關於應該做什麼或不應該做什麼的莊嚴協定。假定既然我們不能單獨地由自己充分供應我們天性所要求的生活。即適於人的尊嚴的生活所必需的物資,從而為彌補我們在單獨生活時所必然產生的缺點和缺陷創造條件,我們自然地想要去和他人群居並且共同生活,這是人們最初聯合起來成為政治社會的原因。”我還進一步斷言,所有人自然地處於這種狀態,在他們同意成為某種政治社會的成員以前,一直就是這樣。我相信這篇論文的以後部分會把這點說得很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