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7章 論政治權利與戰爭狀態(1 / 2)

戰爭狀態是一種敵對的和毀滅的狀態。因此凡是用語言或行動表示對另一個人的生命有確定不移的企圖,而不是出於一時的意氣用事,他就使自己與他對其宣告這種意圖的人處於戰爭狀態。這樣,他就把自己生命置於那人或協同那人進行防禦和支持其鬥爭的任何人的權力之下,從而有喪失生命的危險。我有權享有毀滅那威脅我的東西的權利,這是合理和正當的。因為基於根本的自然法,人應該盡可能地保衛自己,而如果不能保衛全體,則就應將保衛無辜的人的安全放在首位。一個人可以毀滅向他宣戰或對他的生命懷有敵意的人。他可以這樣做的理由就像他可以隨意殺死一隻豺狼或獅子一樣。這種不受共同的理性法則約束的人,除強力和暴力的法則之外,沒有其他的法則,因此可以被當作猛獸來看待,被當作危險和有害的動物來看待,人隻要落在它們的爪牙之內,就必然遭到毀滅。

因此,誰企圖將另一個人置於自己的絕對權力之下,誰就同那人處於戰爭狀態,那應被理解為對他人的生命有所企圖的表示。因此,我有理由斷定,凡是不經我同意將我置於其權力之下的人,在他已經得到了我以後,就可以任意處置我,甚至也可以隨意毀滅我。誰也不能希望把我置於他的絕對權力之下,除非是為了通過強力迫使我接受不利於我的自由權利的處境,也就是迫使我成為奴隸。免受這種強力的壓製,是自我保存的唯一保障,我的理性使我把那些想要奪去我的作為自保屏藩的自由的人,當作危害我的生存的敵人看待;因此凡是圖謀奴役我的人,便使他自己同我處於戰爭狀態。凡在自然狀態中想奪去別人自由的人,必然會被假設為具有奪去其他一切東西的企圖,這是因為自由是其他一切的基礎。同樣地,凡在社會狀態中想奪去那個社會或國家的人們的自由的人,也會被認為企圖奪去他們的其他一切,並被看作處於戰爭狀態。

基於這個理由,一個人可以合法地殺死一個竊賊,盡管竊賊並未傷害他,也並沒有對他的生命表示任何企圖,而隻是使用強力把他置於他的掌握之下,以便奪去屬於他的金錢或他所中意的東西。因為竊賊並無權利將我用強力置於他的權力之下,不論他的借口是什麼,所以我並沒有理由認為,那個想要奪去我的自由的人,在把我置於他的掌握之下以後,不會奪去我的其他的一切東西。故而我有權合法地把他當作與我處於戰爭狀態的人來對待,也就是說,如果我能夠的話,就殺死他;無論是誰,隻要他造成戰爭狀態並且是這種狀態中的侵犯者,就必然已置身於危險的處境中。

這就是自然狀態與戰爭狀態的明顯區別,盡管有些人把它們混為一談。正像和平。善意。互助和安全的狀態與敵對。惡意。暴力和互相殘殺的狀態之間的區別那樣迥然不同。人們受理性支配而生活在一起,不存在擁有對他們進行裁判的權力的人世間的共同尊長,這也就是處在自然狀態中。可是,對另一個人的人身用強力或表示企圖使用強力,而又不存在人世間可以向其求助的共同尊長,這是戰爭狀態。而正是因為無處可以告訴,就使每一個人有權利向一個侵犯者宣戰,盡管他是社會的一分子和同是一國的臣民。因此,雖然我不能因為一個竊賊偷了我的全部財產而傷害他,我隻能訴諸於法律,但是,當他著手搶我的馬或衣服的時候,我可以殺死他。這是因為,在那個時刻那些保衛我的法律不能對當時的強力加以製作以保障我的生命,而生命一經喪失就無法補償,這時我就可以進行自衛並且享有戰爭的權利。即殺死侵犯者的自由,侵犯者不容許我有時間去訴諸我們的共同的裁判者或法律的判決來救助一個無可補償的損害。不存在具有權力的共同裁判者的情況使人們都處於自然狀態;不基於權利以強力加諸別人,不論有無共同裁判者,結果都造成一種戰爭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