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7章 論政治權利與戰爭狀態(2 / 2)

但是強力一旦已停止使用,處在社會中的人們彼此間的戰爭狀態便宣告終止,雙方都同樣地受法律的公正決定的支配,因為那時已經有訴請處理過去傷害和防止將來危害的救濟辦法。如果沒有明文法和可以向其訴請的具有權威的裁判者的救濟,像在自然狀態中那樣,戰爭狀態一經開始便仍然繼續,無辜的一方無論何時隻要有可能的話,始終有權毀滅另一方,一直到侵犯者提出和平的建議,並願意進行和解為止,其所提出的條件必須能賠償其所作的任何損害和保障無辜一方的今後安全。不僅如此,縱然存在訴諸法律的手段和確定的裁判者,但是,由於枉法行為的肆無忌憚和對法律的歪曲,法律的救濟遭到拒絕,而不能用來保護或賠償某些人或某一集團所遭的暴行或損害,這就無法使人想象除掉戰爭狀態以外還有別的什麼情況。因為隻要是使用了暴力並且造成了傷害,盡管出於受權執行法律的人之手,也不論披上了怎樣的法律的名義。借口或形式的外衣,它必然隻會是暴力和傷害。法律的目的是對受法律支配的一切人公正地運用法律,借以保護和救濟無辜者;如果並未善意地真正做到這一點,就會有戰爭強加於受害者的身上,他們既不能在人間訴請補救,在這種情況下唯一救濟的辦法,就是訴諸於上天。

避免這種戰爭狀態(在那裏,除掉訴諸於上天,沒有其他告知他人的手段,並且因為沒有一些權力可以在爭論者之間進行裁決,每一細小的糾紛都會這樣終結)是人類組成社會和必然脫離自然狀態的一個重要原因。因為要是如果人間有一種權威。一種權力,可以向其訴請必然救濟,那麼戰爭狀態就不會再繼續存在,糾紛就可以由那個權力來裁決。假使當初人世間便有任何這樣的法庭。任何上級裁判權來決定耶弗他和亞捫人之間的權利,他們決不致進入戰爭狀態;但是我們看到他被迫而訴諸於上天。他說“願審判人的耶和華,在今天以色列人和亞捫人中間,判斷是非”(《舊約》士師記,第十一章,第二十七節),然後進行控訴並且憑借他的訴請,他就率領軍隊投入戰鬥。因此在這種糾紛中,如果提出誰是裁判者的問題,這並不意味著,誰都有權對這一糾紛進行裁決。誰都知道,耶弗他在這裏告訴我們的是,“審判人的耶和華”應當裁判。如果人世間沒有裁判者,那麼隻能訴諸於天上的上帝。因此那個問題不可能判定誰應當判斷究竟別人有沒有使自己與我處於戰爭狀態,以及究竟我可否像耶弗他那樣訴諸於上天。關於這個問題,隻有我自己的良心才能夠判斷,所以在最後的審判日,我將對一切人的最高裁判者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