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法律被違犯而結果與旁人有害,則法律一停止,暴政就開始了。如果掌握權威的人超越了法律所授予他的權力,利用他所能支配的強力強迫臣民接受違法行為,他便不再是一個官長;未經授權的行為可以像以強力侵犯另一個人的權利的人那樣遭受反抗。這一點對下級官員來說是被承認的。一個有權在街上逮捕我的人,如果企圖闖入我的住所來執行令狀,我縱然知道他持有逮捕證並具有合法的職權可以有權在宅外逮捕我,而我仍可把他當做盜賊那樣抗拒他。為什麼對於最下級的官員可以這樣,而對於最高的官長就不可以這樣呢?我倒很樂意有人對我說明。假如說長兄因為擁有他的父親的產業的最大部分,就有權剝奪他的任何一個兄弟的分得的財產,這是不是合理呢?或者一個占有整個地區的富人,他是否就享有隨便霸占他的窮苦的鄰人的茅舍和園圃的權利呢?合法地擁有遠遠超過絕大部分亞當子孫們所有的廣大權力和財富,不獨不能作為借口,更不能作為理由來進行不依職權而損害別人的掠奪和壓迫,相反,這隻能使情況更加嚴重。因為,超越職權的範圍,對於大小官員都不是一種權利,對於國王或警察都一樣無可寬恕。可是,隻要他受人民更大的托付不管是誰,比他的同胞已享有更大的份額,並且由於他的教育。職守。顧問等便利條件,理應對於是非的權衡認識得更加清楚,假如他竟還如此,當然是更加惡劣。
那麼君主的命令是可以反抗的嗎?是否一個人隻要覺得自己受害,而且認為君主並不享有對他這樣做的權利,就可以隨時加以反抗呢?這樣國家的組織和秩序就不會保存,就會擾亂和推翻一切製度,而是呈現無政府狀態和混亂罷了。
對於這一點,我的回答是:強力隻能用來反對不義的和非法的強力。隻要是在其他任何場合進行任何反抗的人,會讓自己受到上帝和人類的正當的譴責,所以就不會引起某些人常說的那種危險或混亂。因為:
第一,在有些國家裏,君主的人身基於法律是神聖的,所以不管他命令或做什麼,他的人身都免受責問或侵犯,不受任何強製。任何法律的製裁或責罰。可是對於低級的官吏或他所委任的其他人的不法行為,人民依然可以抗拒,如果他想通過實際上使自己與人民處於戰爭狀態的辦法解散他的政府,任由人民采取在自然狀態中屬於每一個人的防衛手段。對於這種情況來說,誰能知道結局將是什麼呢?一個鄰近的王國已經向全世界顯示一個異常的例子了。在其他所有場合,君主人身的神聖不可侵犯使他免受一切傷害,從而隻要政府存在,他個人就可免受一切強暴和損害;沒有再比這更明智的製度了。因為他個人所能釀成的損害是不至於屢次發生的,其影響所及也不至於很遠大;憑他單獨的力量也不能推翻法律或壓迫全體人民,即使任何秉性軟弱昏庸的君主想要這樣做的話。一位任性的君主在位時,有時會發生一些特殊的過錯,但其所造成的害處,卻可在元首被置身於危險以外的情況下由公眾的安寧和政府的穩固這些好處得到充分的補償。對於整體來說,少數一些私人有時有受害的危險,比國家元首隨隨便便地和輕易地被置於危險境地,要穩當得多。
第二,可是這種隻屬於國王人身的特權,並不妨礙那些未經法律授權而自稱奉他的命令來使用不正當強力的人們為人民所質問。反對和抗拒。舉一個很明顯的例子:一個持有國王的逮捕狀去捕人的官吏,雖有國王的全權委任,卻不能闖入此人的住所去逮捕他,也不能在某些日期或某些地方去執行國王的命令,縱然逮捕證上並未作出法律所限的例外的規定,假如違犯,國王的授權也不能使他獲得寬恕。因為法律僅授予君主以權威,他不能授權任何人來作違犯法律的事,國王的授權也不能使他的這種行為合法化。任何官長越權發出的委任或命令,仿佛任何私人的委任或命令,是無效的和不起作用的,兩者的差別在於官長具有為某些目的而規定的職權,私人則根本什麼職權都沒有。因為,使人享有行為權利的,不是委任而是職權,假如違犯了法律,那就沒有職權之可言。但是,盡管可以有這種反抗,國王的人身和權威都是受到保障的,所以統治者或政府就不會遭遇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