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0章 論篡奪與暴政(3 / 3)

第三,即使一個政府的元首的人身並不是那樣神聖,而這種可以合法地反抗一切非法行使其權力的行為的學說,也不會動輒使他處於危境或使政府陷於混亂。因為,當受害者可以得到救濟,通過訴諸法律而使他的損害得到賠償的時候,就沒有訴諸強力的理由,強力隻應該在一個人受到阻礙無法訴諸法律時才被運用。隻有那種訴諸法律成為不可能的強力,才可以被認為是含有敵意的強力。也隻是這種強力才使一個運用它的人進入戰爭狀態,才使對他的反抗成為合法。一個手持利刃在公路上企圖搶劫我的錢包的人,當時說不定我的口袋裏的錢還不到十二個便士,可我可以合法地把他殺死。又如我把一百英鎊交給另一個人,在我下車時讓他幫我拿著,但及至我再度上車時,他拒絕把錢給我,反而在我要想要回時拔出劍來用強力保衛他占有的錢。這個人實際對我造成的損害可能比前者意圖對我造成的損害大一百倍甚至一千倍(我在他真正對我造成任何損害以前就把他殺了),而我可以合法地把前者殺死,而不能合法地對後者加以任何傷害。其理由是很明顯的,因為前者運用強力威脅我的生命,我不能有時間訴諸法律來加以保障。法律不能起死回生。可一旦生命結束,就來不及再訴諸法律了。這種損失是無可補償的,為防止這種損失,自然法便給我用權利來消滅那個使自己與我處於戰爭狀態並以毀滅來威脅我的人。可是,在第二個場合,我的生命並不處於危險境地,我可以有訴諸法律的便利,並可通過這個方法收回我的一百英鎊。

第四,可如果官長通過他所獲得的權力對不法行為加以堅持,並使用同一權力阻撓人們根據法律取得應有的救濟,那麼,雖然對這種明顯的暴虐行為行使反抗的權利,仍不致突然地或輕易地擾亂政府。因為,假設這隻涉及某些私人的事件,縱然他們有權進行自衛和用強力收回他們被非法強力所奪取的東西,但這樣他的權利不會很容易地使他們冒險作必死的鬥爭。並且,如果廣大人民並不以為事情與他們有關,一個或少數被壓迫者就不可能動搖政府,正像一個狂暴的瘋子或一個急躁的心懷不平的人不可能推翻一個穩固的國家一樣,人民都不會隨意跟著二者行動的。

但是,假如這種非法行為已使人民的大多數受到損害,或者,隻是少數人受到危害和壓迫,可在這樣的一些情況中,先例和後果似乎使一切人都感到威脅,他們衷心相信他們的法律。他們的產業。權利和生命,甚至宗教信仰都岌岌可危,那我就不知道該怎樣來阻止他們去反抗那個讓他們受害的非法強力了。我認為,當統治者把政府弄到普遍為他們的人民所疑懼的地步時,不管什麼政府都會遭到這種麻煩。會使他們陷入最危險狀態,他們處在這種狀態是不足憐惜的,因為這是很容易避免的。假如一個統治者真正想為他的人民謀福利,想要保護他們和他們的法律,而竟不使他們看到和感覺到這一點,那是不可能的事,正像一個家庭的父親不可能不讓他的兒女們看到他對他們的慈愛和照顧一樣。

可是,假如大家都覺察到口是心非,權術被用來逃避法律,以及所委任的特權(這是授予君主的處理某些事情的一種專斷權力,是為了造福人民而不是禍害人民的)被用於違反原來所規定的目的;要是人民發現大官和小吏是為了適合於這樣一些目的而選任的,而且按照他們究竟是促成或反對這些目的的情況來決定升黜;如果人民看到專斷權力已被幾次試驗運用,宗教方麵私下對此表示同意(雖公開地加以反對),準備隨時加以推行,並對實施專斷權力的人盡量給予支持;而當這些嚐試行不通時,他們依舊加以認可並對它們更加醉心:假如一連串的行動指明政府人員都有這種傾向,怎能不讓人深信事情將演變到什麼地步呢?他在這種情況下不會不尋出路,如果他相信他所坐的船的船長會把他和船中的別人都載往阿爾及爾去遭受奴役,隻要他操舵前進,雖然因逆風。船漏及船員和糧食的缺乏暫時被迫改道,可是一旦風向。天氣以及其他情況許可時又立即堅決轉回原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