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想要明確地討論政府的解體問題,誰就首先應該把社會的解體和政府的解體區別開來。構成共同體並使人們脫離渙散的自然狀態改變成為一個政治社會的,是每個人同其餘的人所簽訂的協議,由此結成一個整體來行動,並從而成為一個單獨的國家。通常解放這種結合的唯一途徑,就是外國武力的侵略,把他們征服。在這場合(因為他們不能作為一個完整而獨立的整體實行自衛或自存),屬於由他們所構成的那個整體的這一結合就必然終止,所以每個人都回到他以前所處的狀態,可以隨意在別的社會自行謀生和為自己謀安全。無需贅述,一旦社會解體,那個社會的政府當然不能繼續存在。這樣,征服者的武力通常從根本上把政府打垮,並把社會打碎,使被征服或被瓦解的眾人脫離原應保護他們免受暴力侵犯的社會的保護和依賴。關於這種解散政府的方法,世人了解很深並有深切的體會,決不可加以容忍。至於社會一旦解體,政府就不會繼續存在,這不必多說就能證明……這正像構成房屋的材料為颶風所吹散和移動了位置或為地震震坍變成一堆瓦礫時,房屋的骨架就不可能再存在一樣。
除了這種外來的顛覆之外,政府還會從內部解體:
第一,當立法機關變更時。公民社會是它的成員之間的一種和平形狀,由於他們有立法機關作為仲裁者來解決可能發生在他們任何人之間的一切爭執,戰爭狀態就被排除了;所以,通過立法機關一個國家的成員才聯合並團結成為一個協調的有機體的。立法機關是給予國家以形態。生命和統一的靈魂;分散的成員所以才彼此發生相互的影響。同情和聯係。因此,當立法機關被破壞或解散的時候,隨之而來的是解體和消亡。因為,社會的要素和結合在於有一個統一的意誌,立法機關一旦為大多數人所建立時,它就使這個意誌得到表達,並且還可以說是這一意誌的保管者。立法機關的組織法是社會的首要的和最普通的行為,它規定了他們在一些人的指導和由人民的同意和委派所授權的一些人製定的;法律的約束之下的結合的期限,沒有人民的這種同意和委派,他們中間的任何一個人或若幹人都不能享有權威來製定對其餘的人具有約束力的法律。假如任何一個人或更多的人未經人民的委派而擅自製定法律,他們製定的法律是並無權威的,人民就沒有義務去服從;他們所以又擺脫從屬狀態,可以隨便為自己組成一個新的立法機關,可以完全自由地反抗那些越權地強迫他們接受某種約束的人們所施用的強力。如果那些受社會的委托來表達公眾意誌的人們受人排擠而無從表達時,其他一些沒有這種權威或沒有受這種委托的人篡奪了他們的地位,那麼每個人都可以根據他自己的意誌,各行其是。
國內濫用權利的人往往造成這種情況,如果不知道發生這種情況的政府是什麼形式,就很難正確地加以考察和知道應該誰負責。讓我們假定立法權同時屬於三種不同的人:
第一。一個世襲的享有經常的最高執行權的個人,以及在一定期間內兼有召集和解散其他兩者的權力。
第二。一個世襲貴族的會議。
第三。假設政府的形式是一個由民選的。有一定任期的代表組成的會議,那就很明顯:
第一,假如那個個人或君主把他的專斷意誌來代替立法機關所表達的作為社會意誌的法律,這就改變了立法機關。因為,既然立法機關實際上是立法機關,它的規章和法律就要付諸實施並需要加以服從;假如假托並實施並非由社會組成的立法機關所頒布的法規,立法機關明顯是被改變了。誰未經社會的基本委托而推行新的法律,或推翻舊的法律,誰就是不承認和傾覆製定這些法律的權力,所以就建立起一個新的立法機關。
第二,假如君主阻止立法機關如期集會或自由行使職權以完成當初組織它的那些目的,立法機關就被變更了。立法機關之所以成為立法機關,並不在於有多少人,開多少次會,而在於他們還有辯論的自由和安閑地完成為社會謀福利的任務的時間。要是這些被剝奪或被變更,從而使社會無法適當地行使他們的權力,立法機關就確實是被變更了。組成政府不是它們的名義,而是事先規定的那些名義所應該具有的權力的運用和行使;因此誰要是剝奪立法機關的自由或阻止它如期行使職權,誰就是實際上取消立法機關和結束政府。
第三,假如君主,未經取得人民的同意並與人民的共同利益相抵觸而使用專斷權力,而變更了選民權或選舉的方式,立法機關也就被變更了。因為,要是不是由社會所授權的那些人去選舉或不用社會所規定的方法進行選舉,那麼那些當選的人就不是人民所任命的立法機關。
第四,如果君主或立法機關使人民屈服於外國的權力,這就肯定改變了立法機關,因而也就解體了政府。因為人們參加社會的目的在於保持一個完整的。自由的。獨立的社會,受它自己的法律的約束,他們一旦被拋棄給別國的權力支配時,就喪失了這個目的。
為什麼在這種組織下,政府在這些場合的解體應歸罪於君主,是很明顯的。因為他擁有國家的武力。財富和機構供他運用,並且他通常自信,或由於別人的奉承而認為身為元首就毫無羈絆,因此隻有他才能以合法職權為借口來大幅度地進行這種改革,並且他還能把反對者當作犯有分裂。叛亂的罪行和政府的敵人來加以恫嚇或鎮壓。至於立法機關的其他部分或人民,他們除非是發動很容易引起注意的公開和顯而易見的叛變,卻不能自行企圖變更立法機關,而這種叛變一旦真的獲得成功,其所產生的影響幾乎與外來征服無異。另外,君主那樣的政體下可以享有解散立法機關的其他部分的權力,從而使他們成為私人,而他們卻絕對不可違反他的意誌或不得他的同意就用一項法律來改變立法機關,因為他們的法令必須得到他的批準才可生效。但是假如立法機關的其他部分以任何方式對顛複政府的任何企圖有所讚助和鼓勵,或不就自己能力所及來及時阻止這些陰謀,那就是有罪的,而且參與了肯定是人們彼此間所能犯的最大的罪行。
還有另外一條途徑可以使這樣一個政府解體,那就是,如果握有最高執行權的人玩忽和放棄他的職責,使已經製定的法律無法執行。這很顯然是把一切都變成無政府狀態,因而實際上使政府解體。因為法律不是為了法律自身而製定的,而是通過法律的執行成為社會的約束,使國家的各個部分各得其所。各盡其應盡的職能;當這完全不用的時候,顯然政府也被擱淺了,人民就變成了沒有秩序或聯係的雜亂群眾。哪裏沒有司法來保證人們的權利,沒有其它權利在社會內部指揮強力或為公眾供應必需品,哪裏就肯定不再需要政府存在。如果法律不能被執行,那就等於沒有法律;而一個沒有法律的政府,我認為是一種政治上的不可思議的事情,非人類的能力所能想象,而且是與人類社會格格不入的。
在這樣的場合下,如果政府被解體,人民就能自由地自己建立一個新的立法機關,其人選或形式或者在這個兩方麵,都與原先的立法機關不同,根據他們認為那種最有利於他們的安全和福利來製定。因為社會決不能由於另一個人的錯誤而喪失它用來保護自己的固有的和原有的權利,而社會的自保隻能依靠一個確定的立法機關,才能做到公平無私地執行他所製定的法律。但是人類並不處於這樣悲慘的境地,以致除非時機已過而無法尋求任何辦法時才能采用這一補救辦法。當舊的立法機關由於受到壓迫。暗算或被交給外國權力而消失以後,才會告訴人民說,他們可以為自己打算,建立一個新的立法機關,這不啻是在病入膏肓已來不及救治的時候才對他們說可以希望藥到病除。事實上,這等於是叫他們先成為奴隸,然後再爭取自由;在他們戴上枷鎖以後,才會告訴他們說,如果他們可以像自由人那樣行動,這是愚弄,而不是救濟。假如人們在完全處於暴政之下以前沒有逃避暴政的任何方法,他們就不能免遭暴政的迫害。因此他們不但享有擺脫暴政的權利,還享有防止暴政的權利。
所以,第二,政府解體的另一條途徑是當立法機關和君主這二者的任何一方在行動上違背他們的委托的時候。
第一,當立法機關想要侵犯人民的財產,使他們自己或社會的任何部分成為人民的生命。權利或財富的主人或任意處分者時,他們背棄了他們所接受的委托。
人們參加社會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他們的財物;他們選擇一個立法機關並授以權力的目的,是希望由此可以製定法律。訂立準則,以保衛社會一切成員的財產,限製社會各部分和各成員的權力並調整他們之間的統轄權。因為決不能設想,社會的意誌是要使立法機關享有權力來破壞每個人想通過參加社會而得到的東西,以及人民為之使自己受製於他們自己選任的立法者的東西;所以當立法者們圖謀奪取和破壞人民的財產或貶低他們的地位使其處在專斷權力下的奴役狀態時,立法者們就使自己與人民處於戰爭狀態,人民因此可以無需服從他們,而隻有尋找上帝給予人們抵抗強暴的共同庇護。所以,立法機關隻要觸犯了社會的基本原則,並因野心。恐懼。愚蠢或腐敗,力圖使自己掌握或給予任何其他人以一種絕對的權力,來支配人民的生命。權利和產業時,他們就由於這種背棄委托的行為而失去了人民為了極不相同的目的曾給予他們的權力。這一權力屬於人民,人民享有恢複他們本來的自由的權利,並通過建立他們認為合適的新立法機關以求得他們的安全和保障,而這些正是他們所以加入社會的目的。我在這裏所講的一般與立法機關有關的話也適用於最高的執行者,因為他受了人民的雙重委托,一方麵參與立法機關並擔任法律的最高執行者,因此當他以專斷的意誌來替代社會的法律時,他的行為就違背了這兩種委托。假使他用社會的強力。財富和政府機構來收買代表,使他們服從於他的目的,或公然預先限定選民們要他們選舉他曾以美言。威脅。諾言或其他方法收買過來的人,並利用他們選出事前已答應投什麼票和製定什麼法律的人,那麼他的行為也背棄了對他的委托。這種操縱候選人和選民並重新規定選舉方法的行為,豈不表明從根本上破壞政府和毒化公共安全的本源嗎?因為,既然人民為自己保留了選擇他們的代表的權利,以保障他們的財產,他們這樣做不過是為了經常能自由地選舉代表,而且被選出的代表按照經過審查和詳盡的討論而確定的國家和公共福利的需求,可以自由地作出決議和建議。那些在未聽到辯論並權衡各方麵的理由以前就進行投票的人們,是不能辦到這一點的。布置這樣的禦用議會,力圖把公然附和自己意誌的人們來替代人民的真正代表和社會的立法者,這肯定是會遇到的最大的背信行為和最完全的陰謀危害政府的表示。如果再加上明顯為同一目的而使用酬賞和懲罰,並利用種種詭計來歪曲法律,來排除和摧毀一切阻擋實行這種企圖和不願答應和同意出賣他們的國家的權利的人們,這究竟是在幹些什麼,是無可懷疑的了。這些人用這樣的方法來運用權力,辜負了社會最初成立時就賦予的信托,不難斷定他們在社會中應具有哪種權利;並且誰都能看出,凡是曾經試圖這樣做的人都不會再被人所信任。
對此可能有人會說,既然人民是愚昧無知的,經常心懷不滿的,那麼把政府的基礎放在人民的不穩定的意見和不確定的情緒之上,將會使政府受到很大程度的破壞;如果人民一旦不滿意舊的,就可以建立一個新的立法機關,沒有一個政府會能夠維持很久。我對於這種說法的回答是:正好相反。人民並不像一些人所想象的那樣易於擺脫他們的舊的組織形式。別人極難說服他們來改正他們業已習慣了的機構中的公認的缺點。如果存在著一些當初就產生的缺點或日積月累由腐敗所引起的一些偶然的缺點,即使大家都見到有改變的可能,也不容易加以改變。人民遲遲不肯放棄他們的舊製度的傾向,在過去年代我國發生的多次革命中,仍舊使我們保留由國王。上議院和下議院所組成的舊的立法機關,或經過幾番無結果的嚐試之後仍使我們重新采用這一製度。盡管我們的有些君主在義憤的麵前被逼退位,但那種義憤卻並未使人民另找別的王室為君。
但是,有人會說,這種假設會種下激發叛亂的根苗。我可以回答這句話:
第一,這種假設不見得比其他任何假設更容易激發叛亂。因為,如果人民陷於悲慘的境地,覺得自己受到專斷權力的禍害,縱然你把他們的統治者盡力讚美為朱匹忒神的兒子,說他們降自上天。受命於天神聖不可侵犯。或無論把他們吹捧成什麼人或什麼樣的人,同樣的事情還是會發生的。人民普遍地遭受到壓迫和得不到公正待遇時,他們一有機會就會擺脫壓在頭上的沉重負擔。他們將希望和尋求機會,這種機會在人事變遷。暴露弱點和機緣湊巧的情況下,是不可能遲遲不出現的。誰從未見過這種事例,他一定是閱世未深;假如他不能從世間各種政府中舉出這樣一些事例,他一定是讀書極少。
第二,我的回答是,這種革命不是在有一點失政的情況下就會發生的。對於統治者的失政。一些錯誤的和不適當的法律和人類弱點所造成的一切錯誤,人民會容忍的,不致反抗或口出怨言的。但是,假如一連串的濫用權力。瀆職行為和陰謀詭計都殊途同歸,人民可以了解其企圖……人民不能不感到他們是處在怎樣的境地,不能不看到他們的前途如何……則他們奮身而起,竭力把統治權交給能為他們保障最初建立政府的目的的人們,那是毫不足怪的。如果沒有這些目的,則古老的名稱和美麗的外表都不可能比自然狀態或純粹無政府狀態來得好,而是隻會壞得多,一切障礙都是既嚴重而又咄咄逼人,但是補救的方法卻更加遙遠和難以找到。
第三,我的回答是,關於立法者因為侵犯人民的財產,從而辜負他們所受的委托時,人民有以新的立法機關重新為自己謀安全的權力這一學說,是防止叛亂的最好保障和阻止叛亂的最可靠的手段。因為叛亂不是反對單個人,而是反對以政府的憲法和法律為根據的權威;無論什麼人,隻要以強力破壞法律並以強力為他們的違法行為辯護,就是真正的叛亂者。因為,人們由於參加社會和組成公民政府已經排除了強力,並采用法律形式來保護他們的財產。和平和統一,這時凡是違背法律重新使用強力的人,就是實行rebellare[造反]……即重新恢複戰爭狀態……而變為真正的叛亂者。掌握有權力的人(由於他們享有權威的借口。具有的強力的引誘和他們周圍的人們的諂諛)最容易做這樣的事,因此是防止這種弊害的最合適的方法,向那些最容易受到誘惑去犯這種錯誤的人指出其危險性和非正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