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1章 論社會與政府的解體(2 / 3)

在上述兩種情況下,即無論是立法機關有所改變還是立法者在行動上違背了當初他們被任命的目的,犯有這種罪行的人就是犯了叛亂罪。因為,假如誰用強力廢除任何社會所設置的立法機關和受社會的委托而由立法機關製定的法律,誰就廢除了各人所同意的為和平地解決他們一切糾紛而建立的仲裁者,以及阻止他們中間發生戰爭狀態的屏藩。誰要是取消或改變立法機關,誰就廢除了這種未經人民委任和同意就沒有人能享有的決定性權力;他們因此破壞了人民所奉立的而非其他任何人所能奉立的權威,並使用了一種未經人民授權的權力,實際上是他們造成了這樣的戰爭狀態,即沒有權力根據的強力狀態。所以,他們由於取消了社會所建立的立法機關(人民同意它的各項決定並被它們統一起來,正如把它們看作他們自己的意誌一樣),就把這一紐帶解開,使人民重新陷入戰爭狀態。假如那些用強力廢除立法機關的人是叛亂者,那麼,為了保護和保衛人民。權利和財產而設立的立法者,一旦用強力侵犯並力圖廢除這些權利和財產時,也隻能同上述那樣被看作叛亂者。因此,既然他們使自己與推選他們作為和平的保護者和保衛者的人們處於戰爭狀態,他們真正是罪加一等的叛亂者。

但是,假如那些認為我的假設會造成叛亂的人的意思是:如果讓人民知道,當非法企圖危及他們的權利或財產時,他們可以不用服從,當他們的官長侵犯他們的財產。辜負他們所授予的委托時,他們就可以反抗他們的非法的暴力,這會引起內戰或內部爭吵;因此認為不能允許對世界和平有危害性的這一學說的存在。如果他們抱這樣的想法,那麼,他們也可以根據同樣的理由說,老實人不可以反抗強盜或海賊,因為這可能引起紛亂或流血。在這些場合倘發生任何危害,不應歸咎於防衛自己權利的人,而應歸罪於侵犯鄰人的權利的人。假如我倒希望人們假想一下無辜的老實人必須為了和平乖乖地把他的一切放棄給對他施加強暴的人,如果世上的和平隻是由強暴和掠奪所組成,而且隻是為了強盜和壓迫者的利益而維持和平,那麼世界上將存在怎樣的一種和平。當羔羊讓凶狠的狼來咬斷它的喉嚨而不加以抵抗,誰會認為這是強弱之間值得讚許的和平呢?波裏斐謨斯的山洞為我們提供了這樣一種和平和這樣一種政府的良好典型;尤利西斯和他的同伴們在那裏除了乖乖地被吞噬外,毫無別的辦法。尤利西斯無疑是個世故頗深的人,他在當時主張消極的服從,向人們解說和平對於人類的意義,並指出假如反抗目前對他們享有權力的波裏斐謨斯就會發生什麼害處,因而勸他們默默地屈服。

政府的目的是為人民謀福利。試問哪一種情況對人類最有利:是人民必須時常遭受暴政的無限意誌的支配呢,還是哪一種情況對人類最有利當統治者濫用權力,用它來破壞而不是保護人民的財產的時候,人民有時可以反抗呢?

誰也不能認為:隻要有一個多事的人或者好亂成性的人希望隨心所欲地不時變更政府,就會隨時引起禍害。固然,這種人可以隨時任意煽動騷亂,但這隻會使他們自作自受終要陷於滅亡。因為,除非是普通性的禍害,統治者的惡意已昭然若揭,或他們的企圖已為大部分人民所知覺,寧願忍受而不願用反抗來為自己求公道的人民是不大會慨然奮起的。偶見的不平事例或零星個別不幸的人所受的壓迫,是不會使他們激動的。但是,假如他們基於明顯的證據,普遍地相信侵犯他們權利的計劃正在實施,而事態的一般演進和趨向又不能不使他們強烈地懷疑他們的統治者的不良企圖,這又應該怪誰呢?假如他們可以避免而自招這種懷疑,這又能怨誰呢?如果人民具有理性動物的感覺,能就他們所見所感的事情進行思考,這能歸咎他們嗎?這是否正是那些使事態發展到這種境地而又不願被人認識其真相的人們的過失呢?我承認,私人的驕傲。野心和好戰成性有時也引起了國家的大亂,黨爭也曾使許多國家和王國受到致命的打擊。但禍患終究經常是由於人民的放肆和意欲擺脫合法統治者的權威所致,還是由於統治者的橫暴和企圖以加諸人民以專斷權力所致,究竟是壓迫還是抗命最先導致混亂,我想讓公正的曆史去判斷。我相信,無論是統治者還是臣民,隻要用強力侵犯君主或人民的權利,並種下了推翻合法政府的組織和結構的禍根,他就嚴重地犯了我認為一個人所能犯的最大惡果,他應該對於由於政府的瓦解使一個國家遭受流血。掠奪和殘破等一切禍害負責。誰這樣做了,誰就應該被認為是人類的公敵大害,而且應該受到相應的對待。

假如臣民或外國人企圖用強力侵犯任何人的財產,被侵犯人可以以強力抵抗,這是已被公認的。但是官吏們做了同樣的事也可以加以反抗這一點,近來卻為人所否認;好像那些基於法律享有最大權利和便利的人因此就有權破壞法律似的,其實正是那些法律使他們占有比他們的同胞較為優越的地位;恰恰相反,他們的罪行卻因此更大,因為他們既辜負了法律所給予的較大權力,同時也有負於同胞所授予的委托。

正像每一個無法無天的人在社會中所做的那樣,誰不基於權利而使用強力,就使自己與他使用強力來對付的人們處於戰爭狀態;在這種狀態中,以前的一切拘束都被解除,其他一切權利都不再有用,而人人都享有自衛和抵抗侵略者的權利。這是那樣明白,就連巴爾克萊,即那位主張君權和君主神聖不侵犯學說的著名人物,也不得不承認,在有些場合,人民反抗他們的國王是正確的,而且這話恰恰見於他妄圖證明上帝的法律製止人民進行各種各樣叛亂的那一章中。由此可見,即使根據他自己的學說,既然人民可以在有些場合進行抵抗,那麼對君主的反抗就並不全是叛亂。他的原話如下:

“Quod si quis dicat,Ergone populus tyrannicae crudelitati et furori jugulum semper praebebit?Ergone multitudo civitates suas fame,ferro,et flamm avastari,seque,conjuges,et liberos fortunàe ludibrio et tyranni libidini exponi,inque omnia vitàe pericula omnesque miserias et molestias à rege deduci patientur?Num illis,quod omni animantium generi est à natur atributum,denegari debet,ut scilicet vim vi repellant,seseque ab injuri atueantur?Huic breviter responsum sit,populo universo non negari defensionem,quae juris naturalis est,neque ultionem quae praeter naturam est adversus regem concedi debere.Quapropter si rex non in singulares tantum personas aliquot privatum odium exerceat,sed corpus etiam reipublicae,cujus ipse caputest,i.e.totum populum,vel insignem aliquam ejus partem immani et intolerand asaeviti aseu tyrannide divexet;populo,quidem hoc casu resistendi ac tuendi se ab injur apotestas competit,sed tuendi se tantum,non enim in principem invadendi:et restituendae injuriae illalae,non recedendi à debit areverentiapropter acceptam injuriam.Praesentem denique impetum propulsandi non vim praeteritam ulciscendi jus habet.Horum enim alterum à naturaestut vitam scilicet corpusque tueamur.Alterum vero contra naturam,ut inferior de superiori supplioium sumat.Quod itaque populus malum,antequam factum sit,impedire potest,ne fiat,id postquam factum est,in regem authorem sceleris vindicare non potest:populus igitur hoc ampliùs quam privatus quispiam habet:Quod huic,vel ipsis adversariis judicibus,excepto Buchanano,nullum nisi in patientia remedium superest.Cum ille si intolerabilis tyrannis est (modicum enim ferre omnino debet)resistere cum reverentiapossit.”—Barclay,Contra monarchomachos,lib.iii.,c.8.

翻譯過來就是:

假如有人問:是否人民必須經常忍受暴政的虐待和凶殘呢?他們是否必須坐視他們的城市遭受劫掠,化為灰燼,他們的妻子兒女放任暴君蹂躪和泄欲,他們自己和他們的家庭為他們的國王所毀滅,受盡貧困和壓迫之苦,而隻能束手待斃呢?自然允許其他一切生物為保衛自己不受侵害可以充分行使強力對抗強力的共同權利,是否唯獨人就不能行使這種權利呢?我的回答是:自衛是自然法的一部分,不能不讓社會實行自衛,甚至不能不讓社會對君主實行自衛。但與自然法抵觸的是人民決不可向他報複。因此,如果國王不單憎恨某些個人,而且與他身為其元首的整個國家作對,並用不能忍受的虐待殘暴地壓迫人民的全部或一大部分,人民在這種場合就有權進行抵抗和保衛自己不受損害。不過,在實行自衛時必須注意的是,他們隻能保衛自己,不能攻擊他們的君主。他們可以糾正他們所受的損害,但是不應該因為激憤而超過必要的敬重和尊敬的範圍。他們可以擊退當前的襲擊,但是不應該對過去的暴行實行報複。因為,對我們來說保衛生命和身體是很自然的事情,但是由一個下級來懲罰一個上級,那是違背自然的。人民可以在對他們實施危害以前就加以防範,但是在已經實施以後,縱然國王是罪魁禍首,也不應該對他實行報複。因此,這就是人民大眾超出個別私人所享有的權利:連我們的論敵(隻有布肯南是例外)也認為個別私人除了忍耐以外就沒有其他補救辦法,但人民的集體則可以在表示尊敬的同時反抗不能忍受的暴政;而當其尚有節製時,他們就應該加以忍受暴政。

這就是著名的君權擁護者所容許反抗的程度。

固然,他徒勞無功地給反抗加上兩種限製的條件。

第一,他說,反抗時必須懷有敬意。

第二,反抗時必須不帶報複或懲罰;他所提出的理由是,因為一個下級不能懲罰一個上級。

第一,怎樣反抗強力而不還手,或者怎樣尊敬地還手,這是需要一些技巧才能使人明白的。假如一個人在抵抗攻擊時隻以盾牌擋劍,或用更尊敬的姿態,即手不持劍,以求削弱攻擊者的自信和強力,他馬上就會無法抵抗,並將發覺這種防衛隻會使自己受到更大的傷害。這種抵抗方法正如朱溫拿爾所設想的的作戰方式那樣可笑:ubi tu pulsas,ego vapulo tantum[當你動手打人時,我就聽憑你打]。而戰鬥的結果將不可避免地與他在那裏所描寫的那樣:Libertas pauperis hc est:Pulsatus rogat,et pugnis concisus,adorat,Ut liceat paucis cum dentibus inde reverti,[這就是窮人的自由:人們毆打他……他請求,要是用拳頭毆打了他……他哀求,假如人家讓他走開,倒還可以保留幾顆牙齒。]

這種人們不可以還手的虛假的反抗,其結果就是這樣子。所以,誰有權反抗就必須被容許還手。讓我們的作者或其他任何人把當頭一棒或迎麵一刀同他認為合適的盡量多的敬重和尊敬聯係在一起吧。如果他能遇到這種機會的話,誰能把挨打和尊敬調和在一起,也許誰就有資格受人家斯文而又尊敬的一棒作為他的勞苦的報酬。

第二,至於他的第二點,一般地說,下級不能懲罰上級,這是對的。但是,以強力反抗強力既然是使雙方變為平等的戰爭狀態,就取消了原先的崇敬。尊重和上級的關係,因而餘下的差別是,反抗不法侵略者的人具有比侵略者較優的地位……即當他勝利時,他有權懲罰罪犯,破壞和平,而且懲罰他因破壞和平而造成的一切危害。因此,巴爾克萊在另一個方麵就格外堅持自己的主張,否認在所有場合反抗國王都是合法的。但是他在那裏指出有兩種場合,一個國王會使自己喪失國王的地位。他的原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