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經濟合同的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合同可分為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等。而與畜牧業生產經營、流通方麵有關的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⒈購銷合同指一方將產品或商品交給另一方並取得價款項,另一方接受產品或商品並支付價款的合同。在畜牧業生產流通企業中,購銷合同的形式多種多樣,如雞產品收購合同、飼料買賣合同、雞產品包銷合同、雞藥品的買賣合同等。
⒉信貸(借款)合同是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向銀行申請貸款所簽訂的合同。貸款方將一定數額的貨幣交給借款方使用,借款方按期歸還等數額貨幣並支付利息。借貸合同包括賒購賒銷合同、分期付款合同等。
⒊租賃合同是指出租方與租賃方之間為租憑一定財產而訂立的合同。如房屋租賃合、設備租賃合同、土地租賃合同等。
⒋承攬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自己的技術、設備、勞力等,根據另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另一方當事人接受完成任務並支付酬金的合同。如雞產品加工合同工、飼料加工合同、雞疫病防治合同、設備維修合同等。
⒌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根據托運人的委托,將貨物按時運到指定地點並交付收貨人,托運人按規定付給運費的合同。
⒍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畜牧業生產服務的各個技術部門與生產單位、養殖戶提供產前、產中、產後技術服務而簽訂的合同。如信息服務、種雞和畜牧技術服務台、疾病防治等經濟合同。
⒎聯營合同是指聯營各方為共同發展某生產經營項目而協商簽訂的合同。合同中規定聯合各方提供的資金、設備、場地、技術等比例及雙方在經營過程中的權利、義務、責任、利益分配和違約應負的經濟責任等。
⒏財產保險合同是指財產(或雞)投保方和財產保障方(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合同。它是雙方對投保方投保的財產(或雞)實行保險製度而訂立的協議。投保方向保險方交納保險費,保險方在保險事故或雞死亡後對投保方的財產損失給予補償的合同。
(三)經濟合同的主要內容
合同的內容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它體現合同雙方當事人各自的目的和要求,確定了雙方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的民事義務。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⒈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
⒉標的標的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它是雙方當事人所追求的目的和合同成立的前提條件。合同的種類不同,標的也不同。標的是任何合同都不可缺少的主要條款。沒有標的或標的不明確,當事人在合同中所確定的權利義務就沒有依據,合同也就無法履行。因此,在確定合同標的時,應注明標的名稱、品種、規格、型號等。
⒊數量標的數量的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應按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沒有法定計量單位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根據標的物的特性,還應規定合理的誤差和自然損耗率,以免執行合同時引起不必要的爭議。
⒋質量質量是標的的具體特征,是標的的內在素質和外觀形態的綜合。簽訂經濟合同時必須明確、詳細地載明標的的名稱、品種、規格、型號、等級、質地等具體內容。我國產品質量標準可分為:國家標準、專業標準(部頒標準)、地方標準(省級標準)和企業標準。凡有規定標準的,應按規定標準執行;沒有規定標準的,由雙方協商議定。
⒌價款或酬金是指取得標的的一方向對方支付的以貨幣數量表示的代價。以貨物、工程項目為標的稱價款,以勞務為標的的稱酬金。當事人要簽訂經濟合同時,應根據國家規定和等價有償原則,在合同中規定具體價格、計量標準和結算方式。凡有國家定價的,應執行國家定價;凡沒有國家定價和指導價的,由當事人雙方互相協商、依質論價。價款和酬金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一律以人民幣計策支付;除國家規定可以使用現金支付範圍外,一律通過銀行轉帳結算。
⒍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1)履行期限指交付標的和支付現金的時間,它是衡量經濟合同是否按時履行的標準。對履行期限的確定,如果國家計劃有規定的,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雙方約定。合同的履行期限必須明確、具體,盡可能規定具體日期。切忌簽訂“一年之內完成”或“半年以後交貨”等期限不明確的合同。如果合同規定分期履行的,應明確規定每次履行的具體時間。
(2)履行地點指合同當事人交付標的或接受標的的地方。它直接關係到履行合同的費用和時間以及運輸風險責任,合同必須寫明履行的具體地點,如車站、碼頭和倉庫等準確的地點和方位。
(3)履行方式可分為時間方式和行為方式。時間方式是指合同是一次性履行還是分批履行。行為方式包括標的物的交付方式、勞務提供方式和結算方式等。以物為標的的交付方式,通常包括送貨方式、自提方式和代運方式。結算方式包括現金結算和轉賬結算。除國家允許用現金履行義務的以外,必須通過銀行轉賬結算,特別是法人之間不允許用現金支付方式結算。
⒎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履行或不完全合同規定義務所承擔的法律責任。除法律、法規規定的免責情況外,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有強製履行、賠償損失和支付違約金。
(四)經濟合同的擔保與簽訂
⒈經濟合同的擔保是指經濟合同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為確保經濟合同的切實履行而設定的一種權利義務關係。其目的在於督促合同當事人重視人認真履行合同,防止不履行合同行為的發生。經濟合同的擔保形式有保證、定金、抵押、質押、留置等五種形式。
(1)保證是指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證人)以自己的名義擔保一方當事人(被保證人)履行合同,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人承擔責任的一種法律製度。
(2)定金為了證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證合同的履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支付定金。經濟合同履行後,定金應當收回或抵作價款。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時,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是合同中經常使用的擔保形式。定金的數額一般不得主合同標的額的20%。
(3)抵押抵押是指合同中的債務人或第三人將自己所有的或經營管理的一定財產提供給債權人作為抵押物的一種擔保。提供抵押物的原合同中的債權人稱為抵押權人。它與保證不同,保證是人的擔保,而抵押是物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將抵押物折價或變賣,從中優先受償。故它比保證更可靠。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過其抵押物的價值。抵押權人由於保管不善,造成抵押物損壞或滅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抵押多用於借款、承包、租賃經營合同。
(4)質押質押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權利質押是指彙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等財產權利作為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動產或權利財產折價、拍賣或變賣而優先受償。
(5)留置留置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其中一方占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履行,占有人有權留置財產並依法折價或變賣,以優先受償。
⒉經濟合同的簽訂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應當采用書麵形式簽訂。合同一經簽訂即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經濟文件。合同書寫或打印完畢之後,必須經過嚴格審核確認無誤後方能簽字,有些合同還必須履行有關手續方能正式生效。
(1)簽字前的審核簽字前必須對經濟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一致性和文字進行審核。
(2)合同的簽字蓋章簽訂書麵合同必須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後方能生效。
(3)簽訂合同的其他手續一般合同經簽字蓋章後即生效。但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要辦理公證或鑒證的需辦理這些手續後方能生效。如合同有保證人的,在辦理公證或鑒證時應通知保證人一同前往辦理。
(五)經濟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⒈經濟合同的變更是指在經濟合同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對原合同的某些條款進行修改和補充。變更合同必須符合法定條件,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變更合同。
(1)合同當事人協商同意,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2)因不抗力或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無法執行。如地震、洪水等嚴重自然災害或戰爭等社會因素。
(3)由於一方違約,使經濟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如季節性強的商品延遲交貨,如繼續履行將對權利人造成更大損失。
⒉經濟合同的解除是指對已經簽訂的合同,在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時,當事人雙方依法達成協議,提前終止合同。解除經濟合同的方式通常有三種。
(1)協議解除在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和不損害國家利益的情況下,采用書麵形式解除。
(2)單方解除當出現法定解除合同的條件並且合同完全不能履行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可依法解除合同,並及時通知對方,盡量減少由此帶來的經濟損失。
(3)裁判解除當事人協商不一致,產生經濟合同糾紛,經調解無效的情況下,當事人依照合同中仲裁條款或事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合同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申請仲裁,裁判解除。
(六)經濟合同的履行和管理
⒈經濟合同的履行當事人雙方按照合同的規定,全麵完成自己所承擔的義務的過程。
(1)實際履行是指經濟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來履行各自應盡的義務。它包含二層含義:第一,經濟合同中規定是什麼標的,當事人就必須交付什麼標的,不得擅自更換標的或用其他物品、金錢來代替經濟合同的履行。第二,在經濟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情況下,違約後即使支付了違約金和賠償金,也不能免除其履行合同的責任。如受害方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違約方還必須按合同規定繼續履行。
(2)全麵履行指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條款全麵履行各自的義務。目的是約束當事人信守諾言、講究信用,保證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除非某些特殊情況,當事人協商一致對合同條款修改、刪節和補充,甚至解除經濟合同。否則,當事人應千方百計全麵履行合同。
⒉經濟合同的管理是指合同管理職能的國家行政管理機關,對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進行鑒證、監督、檢查,對發生的糾紛進行處理等行政活動的總稱。隨著畜牧業市場經濟的發展,合同將出現在畜牧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各個領域,涉及國家、集體和個人,聯係到生產、流通和消費。為促使當事人全麵履行合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或減少糾紛的發生,維護商品經濟的秩序,促進畜牧業的發展,必須加強合同的管理。
(七)合同實例
養雞企業涉及較多的合同是買賣合同,主要是簽訂什麼合同、簽訂合同的雙方達成什麼協議(條款),以及何時簽訂合同,並簽名蓋章。現以“雛雞供應合同”為例予以說明。
雛雞供應合同
甲方(供方)某孵化單位簽訂地點:
乙方(需方)某養雞場簽訂時間:2008年12月20日
為推廣良種商品蛋雞生產,促進畜牧業迅速發展,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守。
⒈產品名稱、品種、數量、價格、供貨時間甲方於2009年2月、5月分兩批向乙方提供雛雞。每次提供12000羽海蘭蛋用雛雞,兩批合計24000羽。價格以人民幣計:1.5元/羽。
⒉質量標準雛雞的體型外貌符合品種特征,發育良好,體質健康,腹部鬆軟,羽毛幹淨,外加2%備損數。離開甲方後雛雞損失由乙方自負責任。若雛雞不符合質量要求,乙方有權拒絕接受,並有權要求甲方重新送貨。
⒊驗收辦法及時間、地點甲方交貨時,必須隨帶甲方所在地動物檢疫部門出具的檢疫證、運輸工具消毒證、非疫區證。甲方送貨前兩天通知乙方到貨時間,貨到乙方,乙方立即驗收。
⒋交貨地點、運輸方式和費用負擔根據雛雞的特點,甲方采用合理的運輸方式送貨到乙方,運輸費用由甲方負擔。或乙方到甲方取雞並自帶有關車輛運輸工具。
⒌貨款結算方式貨到驗收合格後兩天內,乙方通過銀行彙款給甲方。
⒍給付定金的數額、時間乙方在合同簽字生效之日起,2天內一次性支付甲方雛雞總價款的30%。第二批的定金在甲方前批送貨後付給。定金從每批的貨款中扣除。
⒎甲方已收馬立克氏苗注射費,確保接種密度不低於99%,如在免疫期內發生此病,甲方應賠償乙方的經濟損失。母雛率應達到98%。
⒏違約責任甲乙雙方必須嚴格按合同的要求履行各自的義務,若甲方或乙方不按合同時間交貨或收貨,違約方必須支付給對方每隻雛雞1元的違約金。
⒐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如雙方在雛雞品種純度上有異議時,可請市高等院校和農業局的專家到現場鑒定。雙方應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解決好出現的糾紛,若出現嚴重違約,導致一方產生重大經濟損失,雙方不能協商解決時,可通過合同仲裁機構做出裁決。
⒑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和公證機關各執一份,合同自簽章後生效有效期限: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6月20日
甲方單位名稱(章):乙方單位名稱(章):
單位地址: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簽名(章):委托代理人簽名(章)
聯係電話:聯係電話:
傳真號碼:傳真號碼: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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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郵政編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