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員工不願意向共享數據庫分享或貢獻自己的信息(Ardichvill et al.,2003; Cress & Kimmerle,2006)。人們對成本收益的認知可能會影響信息共享的實踐(Dawes,1996)。根據Davis的研究,有用性認知及易用性認知是員工決定接受新的信息係統的兩個關鍵因素(Davis,1989)。信息貢獻者可能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來準備被共享的信息,並預計會激發更多對信息澄清和支持的需求。如果沒有明顯的收益,信息共享者可能不願意繼續共享信息(Goodman & Darr,1998; Cress & Kimmerle,2006)。同時,跨部門信息共享有時候也可能需要再造當前的工作流程,而員工可能會因為慣性或者個人利益而抵製這些變革(Aldrich & Ruef,2006)。此外,一些員工認為信息是權力的象征(Kolekofski Jr.& Heminger,2003),共享信息被視為權力和社會影響力的喪失(Ardichvill et al.,2003)。正如Willem和Buelens (2007)所指出的,權力遊戲對信息共享有負麵的影響。信任的缺乏可能也會影響到不同組織間信息共享的實踐(Dawes,1996; Pardo & Tayi,2007)。信任可能受到對喪失自主權的擔憂以及被其他組織濫用信息等因素的影響。在理解如何建立信任以促進公共部門跨部門信息共享的一項研究中(Zhang et al.; 2005; Pardo et al.,2006),研究人員也發現,通過獎勵和激勵機製,員工對信息和知識共享的動力會大大增強。研究也強調領導力是信息技術項目,具體來說即信息共享項目成功的關鍵驅動因素之一(Mintzberg,2001; Eglene et al.,2007; Gil-Garcia et al.,2007),這一點將在後麵的章節中詳細討論。
此外,很多政府機構還缺乏信息共享的經驗,特別是成功的經驗,也缺乏進行信息共享的能力(Cresswell et al.,2005)。有些機構甚至不知道其他部門可提供哪些對其有用的信息(Landsbergen & Wolken,2001)。
C.法律和政治的視角
政府部門的信息共享實踐內嵌於一個複雜的法律和政治環境中。因此,法律和政策對公共部門的組織有強烈的影響。在民主體製下,政府組織需要應對來自立法部門、法院、利益集團和公民的壓力(Wilson,1989)。各種指令如平行監管或交叉批準等,會提高協調的難度,給在組織網絡中工作的領導者帶來壓力(O’Toole,1997)。跨邊界信息共享項目的合法性往往依賴於對於組織職能的法律授權、具體立法或正式的行政命令(Eglene et al.,2007)。如果沒有立法的支持,公共部門的信息共享項目可能缺乏保障他們可持續發展的資金和資源(Dawes,1996; Zhang et al.,2005)。
政策可能也會阻礙信息共享項目,這些政策為保障公共安全和國家安全而禁止政府機構共享敏感的和受管製的信息(Dawes,1996; Gil-Garcia & Pardo,2005; Zhang et al.,2005; Gil-Garcia et al.,2007)。信息隱私和保密性也是政府部門的關鍵問題,使這些問題得到妥善解決的政策能夠提高公眾對政府協同項目的信任(Landsbergen & Wolken,2001; Zhang & Dawes,2006)。此外,在項目邊界和目標方麵,機構內事先製定的政策可能會成為信息共享的潛在障礙(Pardo & Tayi,2007)。法定機關應當明確規定信息能夠共享和/或不能共享的一般情況,這將有助於減少組織在信息共享上的猶豫(Dawes,1996; Landsbergen & Wolken,2001)。
研究還發現,來自高層行政領導的支持對跨邊界信息共享實踐的成功至關重要。一項研究發現,當現任首席民選政治官員獲得的政治支持提高了其基本的立法權威時,知識網絡更容易獲得成功(Eglene et al.,2007)。高層介入可通過對非正式領導的支持、對參與組織的自主權的尊重、影響關鍵參與者意願的能力以及獲得財政資源的能力等影響跨邊界信息共享的實踐(Gil-Garcia et al.,2007)。
此外,不同機構內的黨派互動關係也具有影響。有些參與的組織可能會擔心失去自主權或失去對對方黨派的控製,或認為信息共享可能會幫助那些由對方黨派運行的組織(Pardo et al.,2004; Zhang & Dawes,2006)。同時,信息共享也可使參與的組織暴露於公眾的監督和外部監管機構的評估之下。所有這些問題會大大降低政府組織參與信息共享項目的意願(Landsbergen & Wolken,2001; Pardo et al.,2004; Pardo & Tayi,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