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章 附錄(18)(2 / 3)

那天會議時,他們聽了婁克思的報告,都以為十二月九日晨在君的病已是腦中樞脈管損壞了,故有兩日的昏迷,又有右臂的痙攣。

一月五日,上午沒有長沙電報。午飯後,王院長來電話,說他連得兩急電:第一電請協和速派醫生飛去。第二電是十二點二十五分發的,說“丁垂危!”

我趕到協和醫院,與Loucks,Lyman, Dieuaide及關頌韜五人會商,複一電雲:“明早快車來”。

晚上我在王正輔先生家,得王院長電話,說在君下午死了!我趕回家,得電報:“在君昨日轉危,於今日下午五時四十分逝世。經農、韋曼。”

在君真死了!

一月六日,我去看林斐成先生(行規),他有在君遺囑的副本,我摘抄了其中關於喪葬的部分,電告經農與徐韋曼,又電告遺囑執行人竹垚生,請他將遺囑與詠霓商酌辦理。當晚得徐新六、竹垚生回電,垚生今晚攜遺囑入京示詠霓。(遺囑見附錄)

在君是為了“求知”死的,是為了國家的備戰工作死的,是為了工作不避勞苦而死的。他的最適當的墓誌銘應該是他最喜歡的句子:

明天就死又何妨!

隻拚命做工,

就像你永永不會死一樣!

1956年3月12晨三時寫完 胡適

附錄 丁文江遺囑

立遺囑丁文江,字在君,江蘇泰興縣人,今因來平之便,特邀旅平後列署名之三友,簽證餘所立最後之遺囑如左(下)。

遇本遺囑發生效力時,即由餘親屬邀請餘友竹垚生先生為遺囑執行人,餘弟文淵亦為餘指定之遺囑執行人,依後列條款,會同處分餘之遺產及管理餘身後之事:

一、餘在坎拿大商永明保險公司(The Sun Life Assurance Company of Canada)所保餘之壽險所保額為英幣貳千鎊,業由餘讓與餘婦史久元承受並經通知該保險公司以餘婦為讓受人,即為餘婦應得之特留分。此項外幣之特贈,為確保其依兌換率折合華幣之數足敷生活費用起見,茲特切托本囑執行人,遇兌換所得不足華幣現銀叁萬圓時,即先盡餘其餘遺產變價補足之。

就換足前項額數之貨幣中,至少有半額,終餘婦之身,應聽本囑執行人指商存儲;平時隻用孳息,不得動本,遇有變故或其他不得已事由,仍得商取本遺囑執行人之同意,酌提一部分之本;此項餘婦生前用餘之款,除其喪費用外,概聽餘婦以遺囑專決之。

二、除前項確保之特留分及後項遺贈之書籍用具文稿外,餘所遺之其餘現金證券及其他動產,茲授權於本囑執行人,將可變現金之動產,悉於一定期間內,變易現金;就其所得之現金,以四分之一歸餘三弟文潮之子女均分,以四分之一歸餘兄文濤之子明達承受,其餘四分之二歸餘弟文淵、文瀾、文浩、文治四人均分。

三、餘所遺之中西文書籍,屬於經濟者贈與七弟文治,屬於文學者贈與七弟婦史濟瀛,中文小說留給餘婦,其餘概贈現設北平之中國地質學會。

餘所遺家庭用具,除盡餘婦視日用必要聽其酌留外,其餘悉贈上開中國地質學會。

餘所遺文稿信劄,統由餘四弟文淵七弟文治整理處置之。

四、以上各條之遺贈,遇失效或拋棄而仍歸屬於遺產時,即由餘友竹遺囑執行人商取本囑見證人之意思,就歸屬於遺產部分之財產,以一半分配於現設北平之中國地質學會,其餘一半,準本囑第一條第二條所定,比例攤分於該兩條之受贈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