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寫至這裏,應該清楚劉文彩何許人也了。我用的都是已有並被公認的材料,不過花了些工夫進行研究,按時間順序將這些材料串了起來,為的閱讀時更好理解。對於劉文彩的惡行,隻有減少,沒有增加,更不敢亂編。那些控訴劉文彩的農民們的材料我都沒用,怕的是有人說某些材料不實。但僅這些並非全部正麵的材料中,也足可看出劉文彩是何等樣人。竊賊偷盜而不搶,劫匪搶奪卻無權貪,貪官汙吏做手腳但不能直接剝老百姓,小地主剝削卻難以公然搶掠;流氓成性者亂搞女人,卻未必沒有介界限,更未必就要殺人家的丈夫……劉文彩呢?無惡不作幾個字安到他的身上絕不過分。
然而這種斷語有人不同意,有不少人說劉文彩是個好人,比如他免過誰的租,給過誰人錢,救濟過什麼人等等;有些在政治運動中的材料失實更給了這些論調以口實。甚至還有人說,劉文輝跟劉文彩商量過什麼跟共產黨走的問題。對此類問題,我倒想談談看法,或者叫作“之我見”吧。
一、所謂不實之詞。
據一些讀物披露,不實之詞有如下內容:劉文彩莊園裏根本沒有水牢;某些展品是贗品;劉文彩不是最富的;某些事情不是他幹的……甚至還用上了“栽贓”二字。這些“不實”部分都可能找出具體的例子來,放任篩選鑒別,隻怕絕大部分都是假的了。不過,這些“不實”都隻涉及了具體事物,並沒有人敢於出頭說劉文彩的總體惡行不實。
誠然,在那階級鬥爭為綱的年月,到處都有捕風捉影、胡亂編造批判材料的事情發生,多少人就是在先定性後補材料的運動中由無辜者變為罪人的,對劉文彩的批判自然也不會脫離這一模式。但有一點須弄清楚,那就是,對此人的“不實”部分是與事實有出入,還是羅織罪名栽贓陷害?弄清了這一基本的東西才好說話。若是前者,定性就沒錯,要求更準確一些即可,用不著大做文章;若是後者,就應該徹底平反,恢複名譽,光做文章還不行。看來,那案是好翻的,為劉文彩說好話的人其實自己都沒想清楚要幹什麼。也就是說,對劉文彩的批判與廣大幹部和知識分子受迫害,對劉文彩揭發批判的某些失實與羅織罪名害良善,是兩個概念,不能混為一談。
再說具體的“失實。”是“失”的什麼“實”?這才是問題的關鍵。殺人嫌疑犯是否殺了人,這是定罪的前提,至於把受害者張三誤認為李四,把捅了一刀誤認為是兩刀,這種失實並不能成為減輕殺人犯罪行的依據。
經調查沒有水牢,是否能證明劉文彩沒有殺其他人?劉文彩的土地沒有達到第一位的數字,是否就不該批判?至於某些展品不是原物,更是個常識問題。收租院裏的泥塑皆是創作,誰又指責過那不是真的張三李四?如果照此推論曆史,不能不說是抓住一點而不及其餘了。況且,加在劉文彩身上的所謂“不實之辭”與此人沒發掘出來的劣跡相比,孰重孰輕?哪多哪少?結論並不難下。如果讓劉文彩迫害致死的那些人補材料,情況可能就是另一個樣子。解放初劉文彩家裏的東西大量流失,為了辦個教育展覽,比照他過去生活的原貌收集一些東西當展品,使之更具形象性,其用心無可指責,更不能說這些是栽贓。況且有據可考的大量箱櫃、煙槍、銅床、珠寶等等東西早已流失不知下落,這些也應該是“失實”內容。僅說某東西不是原物就是失實是不夠的。
議論得厲害的是水牢。冷月英坐過水牢,但不是劉文彩家裏的水牢,而是劉文彩侄子、老四劉文成的兒子劉伯華家裏的水牢。大邑縣黨政領導以事實求是的態度,經過細致調查,糾正了這一失誤。這是很難得的。遺憾的是這一糾正反倒給了某些人以口實,據此認定是“強加”給劉文彩了。假若非借此做文章不可,我們也可以從另一麵來想想:冷月英生孩子才幾天,就被劉文彩侄子丟進了水牢。“私立文彩中學”的紀念碑不是說劉文彩“有燕趙豪俠風”嗎?那時劉文彩維護著一方的治安,他殺了那麼多人,無不是以殘害百姓、勾結土匪之類的罪名殺的,可是這樁事情發生在他的眼皮子底下,是誰給了那條惡棍如此無法無天的權力?如何容許其侄子私設刑罰?即使按今天的法律條款打官司,劉文彩也難逃罪責。劉澤高說了一句話,他說劉文彩抓人“要就殺了,要就放了”。與“要就殺了”相比,設水牢至少還有生的希望,反倒溫情得多。也就是說,水牢之誤並沒有加重劉文彩的汙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