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是浙江省戶籍的居(村)民,請問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得到最低生活保障?
答:按《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規定,本省的城鄉居民、村民,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戶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隻要符合低保條件,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
2我想了解一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由哪個部門負責管理?
答:對困難人群實施最低生活保障是各級政府的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財政、統計、物價、審計、勞動保障和人事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工作。縣(市、區)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鎮(鄉)政府負責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管理審批工作。居(村)民委員會根據管理審批機關的委托,承擔有關管理、服務工作。
3我家庭生活有困難,要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應如何辦理手續?
答: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應當以戶為單位。城鎮居民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可向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書麵提出;農村村民可向所在地的鄉鎮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
4請問最低生活保障審核過程中,對申請者的“家庭收入”如何計算?
答:根據《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規定,“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政策規定不予計入的收入除外。城鎮居民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的,按其提出申請當月前連續6個月內的家庭收入總和計算家庭收入;農村村民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的,按其申請前12個月內的家庭收入總和計算家庭收入。居民、村民的儲蓄和其他金融性財產,按居民、村民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之日的實際價值計算,一律作為家庭收入。
5哪些收入應計入“家庭收入”的範圍?
答:在核定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者的“家庭收入”時,應計入“家庭收入”的範圍有:
(1)工資、薪金所得,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2)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得;
(3)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所得;
(4)勞務報酬所得;
(5)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捕撈業生產所得;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7)財產租賃所得;
(8)財產轉讓所得;
(9)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
(10)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基本生活費及各類養老保險金;
(11)精減職工定期生活困難補助、遺屬生活補助、人身傷害賠償中的生活補助;
(12)繼承性所得、贈與所得;
(13)偶然所得;
(14)經省民政部門確認的其他應計入的收入。
6哪些收入可以不計入“家庭收入”的範圍?
答:在核定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者的“家庭收入”時,可以不計入“家庭收入”的範圍有:
(1)優撫對象及政府給予特殊照顧的其他人員所享受的優撫、特殊照顧待遇。
(2)政府、政府部門及有關單位對工作、學習優秀者頒發的非報酬性獎勵。
(3)新中國成立前入黨的農村老黨員、老遊擊隊員、老交通員的定期補助。
(4)因勞動合同終止(包括解除),職工依照國家和本省規定所獲得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或一次性安置費。
(5)喪葬費、撫恤金。
(6)人身傷害賠償中生活補助費以外的部分。
(7)因病、因災、因學困難而得到政府救濟款和社會捐贈款中用於治病支出、住房修複、學業開支的部分。
(8)計劃生育夫婦獎勵扶助金及困難老人定期補助費。
(9)重度殘疾人的定期補助。
(10)按最低繳費標準,由單位統一扣繳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及個人自行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11)低保對象參加社區(村)組織的公益性服務勞動所得的獎勵。
(12)低保對象首次就業或再就業,其一定期間內所取得的收入。具體時間由各地自行確定,一般不少於6個月,不超過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