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
(14)經省民政部門確認的其他特殊收入。
7我是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員之一,請問在計算家庭收入時,家庭成員中有向非共同生活的親屬依法支付的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是否計入家庭收入?
答: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以戶為單位,家庭成員有向非共同生活的親屬依法支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支出部分在計算家庭收入時應相應減去。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員中有獲得非共同生活的親屬依法支付的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該收入部分在計算家庭收入時應計算在內。
8在計算家庭收入時,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如何確定?
答:有法律文書或協議規定的,按規定支付。無法律文書和協議的,或法律文書、協議規定的數額明顯偏低的,按以下公式確定:支付能力=家庭收入-家庭人口×1.5倍當地低保標準;支付水平=支付能力÷需贍養(撫養、扶養)人數。
9我向有關部門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後,什麼時候能得到答複?
答:街道辦事處或鎮(鄉)人民政府接到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後,應在12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的核查,並委托申請人所在的居(村)民委員會公布申請人名單,征求群眾意見,公布期不得少於7日。公布期結束後,街道辦事處或鎮(鄉)人民政府將申請人名單、核查意見以及群眾意見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縣(市、區)民政部門收到報送材料後,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手續,並將審批結果函告街道辦事處或鎮(鄉)人民政府。由街道辦事處或鎮(鄉)人民政府書麵通知申請人,並委托居(村)民委員會公布準予救助的家庭名單。
10哪些情況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
答:以下三種情況均不予批準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
(1)家庭有就業能力的成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不自食其力的;
(2)家庭擁有閑置的生產設施或除住房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外的非生產設施、物品,按變現後計算,人均值為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6倍以上的;
(3)家庭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11目前各地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是如何確定的?
答:原則上,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當地維持居民、村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費用確定。為了讓困難群眾共享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果,2005年,浙江省建立了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動態調整機製: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一般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40%確定,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原則上按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60%確定。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當地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最低工資調整情況定期調整。
12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的農村五保對象和城鎮“三無”對象以及持證二級以上的重度殘疾人,如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答:符合條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農村五保對象和城鎮“三無”對象以及持證二級以上的重度殘疾人,全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
13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家庭收入情況發生變化,怎麼辦?
答: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家庭收入情況發生變化的,應在15日內報告所在的居(村)民委員會,由居(村)民委員會告知管理審批機關。管理審批機關根據居(村)民委員會的報告,按規定程序,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核查、審批,及時辦理停發、減發或增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續。
14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戶籍地發生變化,應如何辦理有關手續?
答: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戶籍地發生變動的,應當持原戶籍地管理審批機關出具的證明,到現戶籍地的管理審批機關辦理救助手續。現戶籍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與原戶籍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不一致的,按現戶籍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辦理停發、減發或增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續。
15對采用不正當手段騙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行為,如何進行處理?
答: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收入增加,應當辦理停發、減發最低生活保障金手續,但不按規定申報收入變化的情況,繼續享受原定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縣級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並追回其冒領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情節惡劣的,處冒領金額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