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子女有能力卻不願意贍養導致老人生活困難的,是否可以得到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
答:有子女的老人,因其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導致生活困難的,如其子女的贍養能力按問題8的公式推算,高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則不能給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應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其子女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其子女支付贍養費;如其子女的贍養能力不足,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則可以得到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案例一
王某,2002年4月28日從勞教所刑滿釋放,到處找工作無著落,因此無經濟來源,生活很困難。根據他的實際情況,當地民政部門於2003年1月為其辦理了低保手續,按月領取低保金,期限1月至4月。同時,社區積極為他尋找工作,後被街道招聘為市容協管員,於2月17日開始上班。2003年2月,當地市人民政府出台關於鼓勵低保失業人員再就業的相關政策,規定:已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待業、無業和失業人員,實現正規或非正規再就業,可按下述辦法計算收入:一人就業的,所得收入可在就業當月起12個月內按相關補充規定全部免予計算收入;兩人就業的,其中一人所得全部免予計算收入,另一人所得,按減半計算收入。12個月期滿後仍在就業的,原領取的低保金按50%核減後繼續享受12個月。據此規定,2003年5月王某再次申請低保救助時,給予免計其做市容協管員的收入,審批期限從2003年5月至2004年2月。2004年2月17日,王某妻子戶口由外地遷入該社區,並已生一女,是個腦癱兒,正接受康複治療,醫療費用負擔沉重。同年3月,因該家庭人口增加,及時調整其低保受助金額,同時了解到王某在業餘時間下海塗抓魚增加收入,計算100元/月收入,按3人戶、每人每月260元標準,救助680元/月,期限3月至5月。2004年6月期滿,王某再申請低保救助時,當地民政部門按照市政府關於低保漸退的相關規定,考慮到該家庭的特殊困難,適當往高靠,審批同意每月救助470元,期限2004年6月至2005年5月。2004年底,王某的女兒不治身亡,社區工作人員多次上門看望慰問,並送去過冬棉被。2005年初,在政府的關懷下,王某承包了一個魚塘。2005年6月,王某家再次申請低保救助。考慮到其承包魚塘起步不久,收入不多,計算收入500元/月,救助100元/月(2人戶標準),期限2005年6月至2006年3月,幫其脫貧。2006年3月,王某家低保救助期限已滿,由於承包魚塘已有起色,並已申請購買了解困房,生活逐漸安定,退出低保。王某表示曾得到過政府的關懷和社會的幫扶,如果將來他的條件允許,他也想幫助社區裏的困難學生,回報社會。
案例二
鄭某,男,1961年10月出生,離異,兒子為初中二年級學生。2004年2月,他向社區提出低保申請,理由是失業。公告時,居民反映強烈,主要投訴他在外地一個企業跑業務,並經常開車回家,還說鄭某外麵有一套100多平方的房子。對此,街道、社區工作人員與企業、房產交易所和交警大隊取得聯係,對申請者的就業、住房、擁有機動車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沒有查到他本人的房產記錄,他經常駕駛的浙J××××機動車的所有人是××縣某器材廠的職工。由於申請者提供的情況與群眾反映的差距較大,本人又長期不在家,群眾檢舉提供的信息不詳,無法取得有效證據。因為一時無法核定,民政局根據街道、社區意見先審批鄭某3個月低保,並要求街道、社區繼續調查。工作人員通過申請人原工作地民政部門的協助,取得××縣某器材廠已於2003年12月3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後按居民提供的信息,工作人員在醫保部門找到了線索。經向社保所、醫保所、工商局等有關部門核實取證,證實某有限公司從2002年3月份至2004年3月一直在為鄭某繳納養老保險,並有向鄭某發放工資的銀行單據。工資單顯示,鄭某提出低保申請前6個月的工資在2200~2400元之間。工資單同時也證明了××縣某器材廠出具的證明是虛假證明。根據以上事實,民政局取消了鄭某的低保資格,並追回其冒領的低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