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從傳統到現代的轉型究竟意味著什麼?對此,有種種不同的說法或解讀。著名經濟學家哈耶克把前現代社會的道德界定為“自然道德”,即建立在血緣基礎上的道德,將現代社會的道德界定為超越人的自然聯係的、與法治精神一致的、以尊重產權為核心內容的主體責任感。這盡管不很全麵,但卻抓住了問題的實質和要害。根據哈耶克先生提供的理論啟示,這裏筆者把道德指向現代性的轉型理解為現代道德對傳統道德自然性的超越。以下是筆者對這一論題的解讀。
道德的超“自然”演變:
社會現代化的必然要求道德作為社會的價值建構和社會運行的價值支持係統,它必然隨著社會經濟結構、政治結構和社會治理模式的根本變化而發生演變,這是馬克思主義的基本觀點。
市場經濟、市民社會、民主政治和法治體係等,是現代性的本質規定。社會的現代化,不僅意味著市場經濟製度的確立、市民社會的生成、民主政治的形成與發展、法治體係的建立與完善,而且意味著社會結構的其他變化,如公私兩大生活領域的分化,陌生人社會的形成、社會的多元化等。對這一切的種種改變能夠提供價值合理性與合法性辯護乃至有效支持的道德體係,顯然不會是那種植根於自然經濟和血緣共同體並具有排他性特質的“自然道德”體係,而隻會是那種構建現代社會秩序所要求的、建立在理性和普遍利益基礎上的具有公共性和普遍性特質的理性化道德體係。“自然道德”對社會的現代化轉變,不僅不能提供必要的支持,而且構成現實的障礙。由於社會的現代化轉型,是曆史發展的必然,具有不可逆轉的性質,因而,“自然道德”的被解構和理性化道德體係的生成,都具有曆史必然性,都是必然要發生的現代性事件。
市場經濟是現代性最基本、最重要的本質規定。市場經濟體係的確立及其推行,是最根本、最重大的現代性事件,也是其他現代性事件發生的根源所在。自然道德的解構和現代道德的生成,都根源於市場經濟。根據馬克思的思想,“以物的依賴性為基礎的人的獨立性”,以及“普遍的物質交換”和“全麵的關係”等,是市場經濟社會的基本特征。因此,市場經濟的確立就意味著這樣兩個基本事實:其一,個人從血緣、地緣乃至單位的人身依附關係中解放出來,成為具有獨立權利和自我意識的主體;其二,獨立的個人基於“物的依賴性”,必然尋求血緣共同體之外的廣泛勞動合作與經濟交易,尋求建立普遍的社會聯係。根據哈耶克的思想,現代市場經濟實質上是“人類合作的擴展秩序”。這種“擴展秩序”也可以理解為“獨立的個人進行不斷擴展的普遍交易的秩序”,其實質是人類合作或交易的普遍化。如果說,“人的獨立性”和交易的普遍化,都是市場經濟的必然,都是不可逆轉的現代性趨勢,那麼,消解“愛有差等”的“自然道德”規約,建立“人人平等”和人們相互尊重產權的理性化正義秩序和信用秩序,便成為現代市場經濟建構的基本訴求。
市民社會的形成,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也是社會結構發生現代性變化的標誌性事件。走出血緣、地緣和單位人身關係依附的獨立個體到何處尋求自立、歸屬和自我實現的“安身立命”之所?其去處之一便是契約化的市民社會。至今,盡管人們對“市民社會”仍有各種不同的解釋,但“市民社會”作為超出私人生活領域且相對獨立於國家的“第三領域”,卻是不爭的事實。“市民社會”作為“第三領域”,它實際上是由獨立的個體通過學校、學會、協會和教會等民間組織以及報紙、雜誌和新聞媒介等文化組織聚合而成的公共生活世界或公共交往領域。自組織性、交互主體性、平等對話、協商性、理性化自律是其最基本的特征或運行的內在機理。它實質上是現代人社會存在的一種重要方式。這樣一種特定“社會”的生成、擴展和運行,顯然不能以“自然道德”為基礎,而隻能依靠以平等、尊重、契約、信用和寬容等為基本內容的人本化、理性化的公共道德精神的支持。“自然道德”所具有的排斥“匿名他人”或陌生人的傾向,使其與現代市民社會的運行要求相衝突,因而必然被消解。而構成普遍交往和普遍信任之基礎的公共道德的培育生成,則是現代市民社會生成和運行的內在邏輯要求。
民主政治是與市場經濟、市民社會相契合的政治架構,是現代性在社會整體運行和管理層麵上的實質性體現。政治現代化實質上就是政治民主化。民主政治作為一種體製,在不同的國家盡管可能會有不同的樣式,但本質上是一套體現“人民主權”原則的理性化製度體係,如以憲法為基礎的限製和規範公共權力運行的社會法律製度、確立與規定公民政治權利與義務的政治法律製度、體現公民對政府授權的民主選舉製度、公職向全體公民開放的製度;公民廣泛參與公共決策的製度、保障公民基本人權的政治法律製度等。由上述製度構成的以權利與權力的互動為實質內涵的政治架構的最大優勢在於:一方麵它能容納獨立個體的自由發展,乃至最大限度地保護個體的主體性、個性、自由、自我意識、創造性和社會參與性,從而保持現代經濟和社會發展所必需的創新能力、內在活力和驅動力量;另一方麵,它又能避免個體之間大量衝突的發生並通過它的製度性協商形式解決一些難以避免的衝突,或者說,它能使追求自我利益和自我實現最大化的獨立個體溶入國家範疇內的合法共同體。這樣一種政治架構體係的核心價值支點是自由與平等,其合法性的根本點也在於尊重與保護公民的基本自由或權利。修齊治平的道德精神(作為自然道德在政治領域的延伸和理想形態),也許能開出家國同構式的理想政治範式並支持它的運行,但卻無法開出以承認個體獨立和自由權利為前提的現代民主政治體係,同時也不可能構成支持現代民主政治體係有效運行的價值根基。因此,消解權力本位主義的宗法性政治道德體係,建立培育以自由與平等為核心價值的人本化政治道德體係,也就成為政治現代化的內在必然和現代民主政治秩序的基本訴求。
以確認和保護公民權利、限製公共權力,規範公民、政府和一切社會組織的社會行為為實質內涵的法治體係的建立及其良性運行,是建構市場經濟秩序、市民社會秩序和民主政治秩序的基本要求,是建立普遍信任關係的製度保障,也是社會治理模式現代化的根本體現。法治,作為現代社會的治理模式,它具有多方麵的意味,如法律是最具權威的公共管理準則;法律對社會的全麵控製;在法律麵前人人平等,政府與非政府組織乃至公民個人也是平等的;一切涉及權力與權利、權利與權利關係的事件或行為都必須依法而行;司法係統具有真正的獨立性等。但這一法治模式的良性運行過程也即法治的過程,本質上是國家與市民社會之間的契約化互動過程。這一過程是否運行良好和有效,取決於國家所立之法是否獲得普遍尊重與服從,而法律獲得普遍服從和尊重的關鍵又在於法律本身是不是“良法”以及執法的嚴格性,即在於法律本身的道德性和正義性(無歧視性)以及執法的正義性。這表明,法治有其必不可少的道德基礎。自然道德所具有的親緣主義特質和歧視性傾向,使其不可能構成現代法治的價值基礎。能夠成為現代法治之基礎的道德,隻能是以尊重權利和權利平等為核心內容並具有普遍性或無歧視性特質的正義道德精神和契約道德精神。因此,如果說“法治”是市場經濟、市民社會和民主政治的必然,那麼“法治”作為“現代性事件”的發生又必然要求道德實現由傳統到現代的轉變。
康德是最早意識到消解“自然道德”或“特殊主義”道德,建立“普遍主義”道德之現代性需求的哲學家之一,並且為建構這樣一種道德提供了係統的理論謀劃。但康德沒有對“特殊主義”道德的消解和普遍主義道德的建立何以成為必需和可能作出唯物主義和曆史主義的解釋,即沒有看到它是社會結構發生根本變化的價值體現,是現代人建立經濟的、政治的和文化的“普遍聯係”以及普遍信任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