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超越自然性:道德轉型解讀(二)(2 / 3)

道德現代化轉型的實質內涵是什麼呢?在我個人看來,這在整體上意味著道德的這樣一種變化:由狹隘封閉的“人類合作秩序”的價值支持係統轉變為全麵開放的“人類合作秩序”的價值支持係統。道德實際上產生於人類合作的需要。傳統社會的人類合作,是以家庭和家族為單位、以血緣和地緣為紐帶、以家族利益和權威控製為本位、以“親親尊尊”的“人身依附”和“差序格局”為結構特點的合作。家族性、等級服從性、排他性以及由此規定的狹隘封閉性是傳統的“人類合作秩序”的基本特質。所謂“自然道德”,正是與這樣一種人類合作體係的秩序要求相契合的價值係統。而現代社會的人類合作,則是以獲得解放的個體為基本單位、以各種社會組織為中介、以契約為紐結、以人的生命、權利和能力發展為本位、以人們對發展起來的“抽象體係”的信任為基礎的合作,人本化、平等化、契約化、理性化以及由此規定的全麵開放性,是這一人類合作體係的基本特質。相對於“自然道德”而言的“現代道德”指的便是與這樣一種人類合作體係的秩序要求相契合的價值係統。因此,道德由傳統到現代、由自然到超自然的轉變,實際上就意味著道德由狹隘封閉的人類合作秩序的有機價值構成轉變為全麵開放的“人類合作秩序”的有機價值構成。具體而言,這主要意味著道德建構的如下變化:

其一,人本化。建立在血緣和地緣基礎上的“自然道德”,盡管有其“親情化”和“人情化”的價值內涵,但本質上是以血緣宗法共同體的整體利益和等級秩序為本位、以嚴格限製個人獨立、個人自由和個人發展為實質內容的價值體係。“現代道德”作為取代“自然道德”而確立的、與普遍的“人類合作秩序”相契合的新型道德體係,其根本特征之一,便是它的價值建構的人本化,即把人權和人權的合理實現作為價值建構的基點。這在最一般的價值建構意義上,便是“自由”和“平等”成為核心的道德價值;在“實踐理性”的意義上,便是對“人權”的尊重和維護成為最基本的道德約定或基礎性的道德規約。這在經濟生活領域的表現,便是“尊重產權”成為最基本、最重要的經濟道德規定;在政治生活領域的表現,便是“尊重公民的自由權利和政治參與權利”成為最基本的政治道德規定;在一般公共生活領域的表現,便是獨立個體之間的彼此尊重和彼此寬容成為最基本的公共道德規定;在私人生活領域的表現,便是親人之間、夫妻之間、朋友之間對彼此自由選擇權利的尊重成為最重要的私德規定之一。可以說,對人權的尊重和維護成為普遍的和基礎性的道德義務約定,是道德人本化的根本標誌。

其二,普遍化。由血緣宗法性的人類合作秩序要求衍生的“自然道德”,實質上是以“特殊主義”為基本特質的價值體係。這既體現在所謂“愛有差等”、“子為父隱”的道德規定方麵,也體現在它所具有的天然的排除性傾向方麵,如仁愛的對象往往隻涉及有血緣關係、地緣關係和私人聯係的“他人”,排除一般的“他人”。而“現代道德”作為現代人類合作秩序要求衍生的超越人的自然聯係的價值建構,“普遍主義”顯然是其最重要的特質。它取代“自然道德”而確立,就意味著道德由“特殊主義”到“普遍主義”的轉變,簡言之,就是道德的普遍化。這主要表現為那些為人類的普遍合作(包括非直接化、非麵對麵的普遍交往與交流)提供秩序支持和信任基礎的基本道德準則或原則成為具有普遍意義和普遍約束力的價值約定,如傳統的仁愛原則提升成為類本質意義上的、揚棄了親緣主義取向和排除性傾向的、對一切“人”而言的道德約定;以人的權利平等為實質內容的正義原則成為製度安排、公共財富分配、經濟交換和公共交往的普遍道義原則;誠實守信成為適用於一切合作和交往領域以及一切交往對象的契約道德金律;“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這一既有人道精義又有公道(正義)精義的傳統道德理想設計成為實踐層麵上通行的最具普遍意義的一切人際交往的道德金律。

其三,主體化。“自然道德”是人處於自在自發和依附性生存狀態下的產物,對作為個體的人而言,它實際上是經驗化和習慣化的權威命令係統,客體性或非主體性,是其價值建構及其作為義理規定的重要特點。而“現代道德”則是人作為個體脫離自在自發和依附性生存狀態、過渡到獨立自主和自由自覺的生存狀態的產物,它實際上是超越血緣宗法限製的自由個體對於建立普遍合作關係達成的一種理性化價值規約,“主體性”是其現代性的基本規定之一。它取代“自然道德”而確立就意味著道德的主體化。“道德”作為主體性道德,一是表現為它的建構方式的主體性,即那些具有普遍意義的道德準則的確立,是建立在人們達成“價值共識”和普遍同意的基礎之上的;二是表現為它作為責任規定的主體性,即它實質上是自由個體對自由責任的意識,是基於“價值共識”的主體責任感,是韋伯所說的責任道德;三是表現為它的實踐方式的主體性,即人們履行基本道德義務不再依據權威的指引或指令而是依據自己的理性判斷,並表現為對行為責任的自主承擔。概言之,現代道德,並不是任何一種權威所確定的道德,而是建立在人的合作理性和價值共識基礎上的主體責任道德。

其四,公共化。“自然道德”是在人類生活尚未出現公私分化與分界的社會結構狀態下形成的道德形態,其中雖有一些涉及國家責任和社會交往的內涵,但它本質上是宗法性的價值建構,其中並無獨立和發達的公共道德係統。因此,它既不能開出市場經濟和民主法治,也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和民主法治運行的要求。而“現代道德”恰恰是適應人類生活出現公域與私域的分化以及發展公共領域的要求而建構形成的價值支持係統,對私人性和宗法性的理性化價值超越,是其作為現代道德的重要特質。在這一意義上,我們可以將其視為支持自由個體組成合理與合法共同體的公共道德係統。因此,“自然道德”的消解和現代道德的確立就意味著道德的公共化。展開說來,這主要意味著道德內涵和結構的如下變化:其一,為建立普遍信任提供支持的公共道德成為占支配地位的主幹性價值建築係統,它的基本精神甚至成為統帥私德建設的靈魂,如平等原則成為處理私人關係的基本道德原則;其二,公正、公平成為首要的公共製度美德;尊重、平等和誠信則成為最重要的公共交往美德;自覺承擔行為的公共責任,則成為最基本的責任美德;其三,最基本的公共道德原則(如正義原則)成為公共製度設計的依據和靈魂並在公共製度規範中得到充分體現;其四,公共道德成為公共文化輿論的核心,而公共文化輿論則成為公共道德發展和實踐的最重要的支持力量。

其五,理性化和多元化。“自然道德”作為人處於“不成熟狀態”下的非主體性價值建構,經驗化、人情化和一元化的權威命令性,是其天然的特性。而“現代道德”作為與人的類本質相聯結的“普遍主義”道德和主體性道德,它隻能建立在理性的基礎之上並依賴理性支持而發展和運行,同時它在市民社會的層麵上也隻會是多元化的存在樣態,是一個未完成的、開放的價值建構體係。可以說,普遍性和主體性,就意味著理性化和多元化。道德的理性化作為道德現代性的重要內容,一是指理性取代經驗成為道德建構的更為重要的支持因素;二是指基本道德規範成為人們經過“商談”和共謀達成的理性化文明公約,成為真正意義的“實踐理性”;三是指人們的價值理性和具體的理性價值判斷取代經驗成為主要的道德選擇依據。道德的多元化作為道德現代性的內涵,一是指在市民社會的層麵上存在著與“價值共識”並立的多元的道德主張;二是指在市民社會層麵上存在著多樣化的道德形態;三是指人們在各個生活領域的道德選擇上存在著多樣化的價值取向和行為方式。如果說,道德的理性化使道德的普遍化成為可能,那麼道德的多元化互動則是普遍性道德不斷完善並保持生機活力的文化精神機製。所以,“現代道德”所具有的普遍性,並不是排除個性與多元的共性,而是多元的共性或多元基礎上的共性,它實質上體現為由獨立個體組成的合理合法共同體的公共倫理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