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修辭學對象觀的曆史反思(2)(1 / 3)

把修辭學的對象局限在書麵語——文言文上,在五四時期較為突出。當時文言白話之爭十分激烈。有相當一部分守舊派認為文言文美,能夠修辭;白話文不美,不能修辭。作為舊派修辭學代表之一的胡懷琛就認為隻有文言文可以修辭,白話文不能修辭,因此他的《修辭學要略》(上海大東書局,1923年)所引例證全部來自古書。金文耿於1923年11月28日在《時事新報·學燈》發表的《修辭及用字》一文中說,“修辭學是否適用於語體,仍是一個問題”。當時一般從事修辭研究的認為修辭現象是文辭(書麵語)上的修辭現象,而排斥了言辭(口語)的修辭現象。 (三)文辭言辭說 與文辭說所區別的另一種對象觀是文辭言辭說。主張不但文言文能修辭,白話文也能修辭。持這種觀點的新派修辭學代表董魯安、陳望道等人就認為文辭言辭和文言文白話文的修辭現象均應列入修辭學對象中。

董魯安的《修辭學講義》(1926年,北平文化學社)便是使用了白話文寫作的範例,“開了白話文修辭的先河”。他在該書的《凡例》中明確指出“本書詮釋,概用語體”。事實上,他身體力行,在引用文言文例句的同時,也引用了魯迅、胡適、周作人等人的白話文例句。董氏認為,白話文、文言文修辭上各有特點,不可偏廢。

陳望道先生也是白話文修辭的積極倡導者,他著述的《修辭學發凡》,其中的“調整語辭說”,是很有見地的。他說,修辭現象“實際上包括所有的語辭,而非單指寫在紙頭上的文辭”,他的這個“所有的語辭”即包含了書麵語和口頭語,文言文和白話文。這一思想對日後人們形成正確的修辭對象觀起了積極的作用。

(四)同義結構說

早在六十年代,國外有些學者就注意到運用“同義結構”理論研究修辭,認為修辭學所關心的“是如何對同義表達手段做出有效的選擇”。當時,國內語言學界高名凱、張雲等人也提出了“同義結構(同義手段、同義形式)”的問題。張弓的《現代漢語修辭學》就體現了這一內容。然而,在修辭學界一直沒有形成聲勢。到80年代,在修辭學對象問題的討論中,林興仁等人率先明確提出了修辭學研究對象是漢語的同義結構和非同義結構。林興仁在1980年第2期的《南京大學學報》上發表的《漢語修辭學研究對象初探》一文,引發了修辭學界對對象問題的大討論。林文金、鄭文貞、宗廷虎等從不同角度提出問題進行辯論,認為把“同義結構”看做修辭學的主要對象或全部對象的提法不妥,言之範圍過窄。

(五)語言表達效果說

80年代,王希傑先生在前人對修辭學對象認識的基礎上又前進了一步。他的對象理論使修辭學對象觀更趨完善、合理,更加科學化。王希傑認為,修辭學對象是為了提高表達效果而對語言進行加工的現象。修辭學的對象存在於交際活動之中,修辭學也要研究交際活動,但修辭學不研究交際活動的全部內容。交際活動中作為修辭學研究對象的範圍有多大呢?王希傑指出,首先修辭學隻研究與提高表達效果有關的語言問題,非語言的東西不是修辭學的研究對象。其次,修辭學隻研究與提高表達效果有關的語言問題,而不是研究一切語言問題。此外,修辭學的對象還包括同義手段的選擇問題,包括語言的變體問題。跨入90年代之後,王希傑先生又發表了《關於修辭學的研究對象問題》的文章,就修辭學對象諸問題為研究工作者提供了更新的思路。他在論文中闡述了這樣幾個觀點:

“第一,修辭學的研究對象應當是從說寫者到聽讀者這一全部過程……即以話語代碼為中介聯接起來的編碼和解碼兩個逆向同構的過程。修辭學的研究對象是靜態和動態的統一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