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司法改革
共和時代羅馬的司法體係,是由法務官承擔下令搜查和主持法庭審判的職權,原告方的辯護人充當檢察官的角色,被告方的辯護人負責辯護,判決則由陪審團合議後作出。由此,陪審員們成為法庭判決裁定的關鍵因素。陪審團是由元老院議員組成,還是加上經濟界人士和平民代表,一直以來都是政治鬥爭的焦點。
蘇拉將其改為陪審員一律由元老院議員擔任,即回複到格拉古兄弟改革以前的狀態。蘇拉的理由是,元老院議員中已經有了很多“騎士階級”人士,所以實質上陪審員的組成還是可以做到貴族和“騎士”各占二分之一的比例。總之,強化元老院的作用是蘇拉認為最重要的事情。
蘇拉清楚地認識到,羅馬已成為強大國家,必須確立與之相適應的統治能力。但同時,他又對元老院主導下的寡頭統治,即所謂“少數領導製”共和政體的有效性深信不疑,不想破壞這項基本原則。
如此一來,蘇拉主導的行政改革的方向就歸結為按“年功序列”原則重塑權力架構。既然堅持“少數領導製”,就要建立起一個能讓這“少數”人均等地分享“領導”機會的體製,盡量避免出現靠武力奪取權力的特例。蘇拉推行的行政改革措施,是嚴格按照任職程序來安排的:
財務檢察官,由8名增至20名,任職年齡為30歲以上。有財務檢察官任職經曆者,即可獲得進入元老院的資格。
法務官,由6名增至8名,任職年齡為39歲以上。隻有具備法務官任職經曆者,方有資格成為執政官候選人。
執政官,仍為2名不變,任職年齡為42歲以上。
按照這個安排,如果30歲被選為財務檢察官,一年任期結束後,就可以等待元老院空出的議員席位,由於議員死亡的事情時常發生,經常會有空出的席位,有空位即可替補為元老院議員。成為元老院議員後可以參與國家大事,增長經驗。經過8年39歲了,可以競爭法務官,當上法務官後幹滿一屆(一年),可以以前法務官的身份被派去行省承擔管理職責。有了行省的治理經驗且年滿42歲之後,就獲得了被提名為執政官候選人的資格。如果當選為執政官,一年任期結束後又可以以前執政官的身份被派到行省擔任總督。總督任期結束後再回到元老院。由此可以確保元老院是由實務經驗豐富的人員組成的機構。執政官一年任期屆滿後,若想再度獲選為執政官,必須經過10年的間隔,由於這個規定,原國家高級官員將逐步成為元老院的主體。
蘇拉還對行省的管理體製進行了周密的製度化改革。法務官增至8名後,每年可以有8名卸任法務官和2名卸任執政官,當時羅馬屬下恰好有10個行省,這10個人可以分別派到各行省任總督一年。由此確保了行省總督後備人選的數量充足。
當時的10個行省是:
(一)西西裏島行省
(二)撒丁島行省
(三)西班牙東部行省(又稱為“近西班牙”)(四)西班牙西部行省(又稱為“遠西班牙”,大致是現在的葡萄牙一帶)(五)南法行省(現在的法國南部普羅旺斯地區,也被稱為“阿爾卑斯山以西高盧”)(六)馬其頓行省(希臘的馬其頓地區)(七)亞細亞行省(小亞細亞西部地區,“亞細亞行省”是當時的稱謂)(八)西裏西亞行省(小亞細亞南部的西裏西亞地區)(九)阿非利加行省(原迦太基領土的一部分)(十)北意大利行省(距羅馬最近的行省,領土相連,位於盧比孔河以北的意大利北部地區,也被稱為“阿爾卑斯山以南高盧”)這10個行省,都需要羅馬派總督去管理。
五、軍事改革
蘇拉堅信,政治力量和軍事力量的分離,對國家機器健全運行、國家健康發展至關重要,他的軍事改革的重點就是政軍分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