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章 龐培時代(公元前78—公元前63)(5)(1 / 3)

在羅馬有這麼一個流傳甚廣的說法:“如果誰家發生了火災,比消防隊來得更快的是克拉蘇的馬仔。”先行趕到火災現場的克拉蘇家的人,會給後到的消防隊一些金錢方麵的好處,讓他們推遲救火行動。這個期間,克拉蘇的手下人會在燃燒著的房子前與這家的主人談生意,經過討價還價達成交易後,才開始救火行動。

克拉蘇在首都羅馬有很多房產,他如果把所有屬於自己的房屋改造為防火、堅固又美觀的住宅,也算是為首都的住宅建設貢獻了一份力量。但是具有經濟頭腦的克拉蘇不會那樣做。羅馬成為霸權國家後,對首都羅馬的住宅需求旺盛,但若將破舊房屋改造為結實、美觀的住宅需要花費大量資金,而這些房子的租賃價格卻達不到能收回投資的水平,因此不劃算。由於付得起高額租金的還是少數,需求最多的,是那些低租金的普通住宅。於是,“羅馬首富”克拉蘇在首都內的房產,大部分都是晃晃悠悠的陋房舊屋。

像這樣一個人,不可能在人民中間享有威望。然而克拉蘇卻固執地認為,自己具有羅馬第一的財富地位,也應該具有羅馬第一的政治地位。而實際上他盡管能當選每年有8個名額的法務官,但要想當選隻有2個編製的執政官,即便動員了所有的“後援者”,仍感覺懸懸乎乎。克拉蘇太想當執政官了,為此他把長年以來與龐培的對抗之心暫且擱置一邊。

在就任執政官問題上同樣處於負麵評價的龐培與克拉蘇之間達成了秘密協議:身為元老院議員的克拉蘇承諾在元老院內為提名龐培為執政官候選人進行疏通。作為回報,龐培在軍隊中幫克拉蘇拉票,因為龐培在軍隊中甚至在克拉蘇手下的士兵中,都享有很高的威望,龐培可動員士兵們投票支持克拉蘇。在那個年代,不具備羅馬公民權的人,是不能作為誌願兵加入羅馬正規軍的。因此誰擁有士兵,誰就等同於擁有選票。二人達成協議後,各自解散了自己的軍隊。

即使沒有了軍隊的壓力,元老院的軟弱無力狀態還是沒有改變。對不具備候選人資格的龐培進行的質詢,除了一場鬧劇之外什麼實質性內容都沒有。元老院的長老議員負責詢問被質詢的龐培:

“閣下可有參戰的經驗?”

35歲的龐培充滿不屑地回答:“參戰的經驗?我隻有指揮打仗的經驗。”元老院會場當即一片哄笑。

公元前71年年末召開的公民大會上,龐培和克拉蘇的得票數甩開了其他候選人,雙雙當選為公元前70年度的執政官。由此,“蘇拉體製”又坍塌了一角。

至此,元老院階級的唯一指望,是希望身為富裕階層的龐培和克拉蘇兩位執政官,能夠為富人的“要塞”元老院階級謀一些利益。但事情沒有那麼簡單。龐培和克拉蘇的確是富人,現在也的確有政治地位。但他們二人想得到更為廣泛的支持,進一步增大在政治上的影響力與話語權,而絕不會滿足於隻做一年的執政官。為了維護以後的權力,他們不能脫離支持他們的階層。在公元前70年二人任期內他們提出的法案的內容,足以令保守的元老院議員們絕望。這些法案的要點如下:

一、完全恢複護民官的權威和權力。

不管是貴族還是無產者,或者是擁有相當於中等階層市民的財產和5歲以上的男孩子的“解放奴隸”,隻要已成為擁有投票權的羅馬公民,都有權利參加公民大會。公民大會的召集權在執政官手中。執政官因軍務不在首都時,由法務官代其行使召集權。但是,選舉執政官以下官職的公民大會,則由護民官主持。此外,除世代傳承的名門望族外,包括“平民貴族”在內的所有平民都能參加的平民大會,也是由護民官主持。自公元前287年《霍滕修斯法》生效後,平民大會通過的決議,即使沒有得到元老院的承認,也可以作為政策而實施。是蘇拉否定了《霍滕修斯法》,改為平民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沒有得到元老院的認可均不得生效。

龐培和克拉蘇的法案,主張廢除蘇拉所製訂的相關法律,公民大會通過了二人的法案,由此《霍滕修斯法》重新生效。

二、改革陪審員製度。

由於司法審判中陪審團成員的構成,能夠決定審判的方向與結果,對羅馬公民有著直接的利害關係,也由此成為各方關注的焦點。從格拉古兄弟提出改革陪審員製度以來,已經經曆了幾次反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