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鹽專賣牟暴利——鹽商
徽商業鹽,是隨著明初實行開中製而出現的。當時明朝根據邊防軍事需要,憑借所控製的官鹽,定期或不定期的出榜招商,以往邊地輸送軍需物資(主要是糧食),然後按價付與鹽引(引,鹽之文憑),允其行銷。徽商中的一部分人為利所驅,也挾鹽,開赴九邊。如歙籍鹽商汪玄儀早先曾“聚三月糧,客燕、代,遂起鹽莢”。休寧鹽商王全也曾“蒙故業,客燕、趙、齊、楚間”。
當時業鹽,專以糧換引,售引為業者,稱為“邊商”;專以到指定鹽場守候支鹽,再到指定地區銷出者,稱為“內商”。徽商開中九邊,本小力微,人孤勢寡,自然多為“內商”。
鹽關古鎮
弘治年間,戶部尚書葉淇提出開中變法,用納銀開中代替納糧開中。徽商隨著資金的不斷增多,便在當地納銀購引,業鹽謀利,並兼顧舊業;主事開中,紛紛湧入“內商”之中,同南下“內商”’中的徽商合於一起,結成一團。特別是餘鹽開禁以後,鹽商可徑自向灶戶購鹽,徽州鹽商人數又一次激增,其資金、勢力也急劇膨脹;與之相反,“內商”中的其他開中商人,主要是山、陝商人南下淮、浙鹽場後,因遠離本土,商線拉長,消耗了實力,再加上南下進入徽商勢力範圍,處處受到排擠和打擊,因此難以立穩腳跟,結果徽商逐步形成“內商”的主體。
在清代,徽州鹽商內部的專業分工及其組織機構,較之明代更為細密。《清史稿》雲:“凡商有二,曰場商,主收鹽;曰運商,主行鹽。其總攬之者曰總商,主散商納課。”
“場商”,是指寓居各鹽場的商人,他們專以向灶戶收鹽為務,是商人中直接控製鹽業生產,並與灶戶建立包購關係的一部分商人。徽州場商人眾,他們的經營,對整個兩淮鹽商行銷活動影響極大。
“運商”,是指占有引窩的行鹽之商。因其銷運鹽引的性質不同,名稱亦稍有異。如行銷綱鹽者,稱之為“綱商”;行銷食鹽者,稱之為“食商”。但在實際的行銷過程中,由於綱、食並行,界限亦不明顯;如順治十五年,行銷上元、江寧八縣食鹽的徽商張子謙,即認運食鹽96700引,綱鹽138840引。
“總商”,是諸運商與鹽政交涉的代表,也是清王朝為便於催繳鹽課而設。所任者,皆為“資重引多”和“家道殷實者”。可見,總商是兩淮鹽運中之核心人物。在兩淮總商中,以徽州人所占比例最大,勢力亦最強。《揚州畫舫錄》記載,當時兩淮鹽總為30人。乾隆皇帝南巡,揚州“自高橋起至迎恩亭止,兩岸排列檔子,淮南、北30總商分工派段,恭設香亭,奏樂演戲,迎鑾於此”。又雲:“乾隆辛未,丁醜南巡,皆自崇家灣一站至香阜寺,由香阜寺一站至塔灣,其蜀岡三峰及黃、江、程、洪、張、汪、周、王、閔、吳、徐、鮑、田、鄭、巴、餘、羅、尉諸園亭。”這些以其園林著稱的諸姓氏,除尉、田兩姓可能非屬徽人外,其餘諸姓,皆屬徽州名門望族。最為出名的,乃是歙縣鹽商。兩淮鹽商世守其業,鹽業銷運始終控製在上述姓氏的徽人手中,徽州其他小姓、細民,是根本無法鑽入淮鹽的世襲領地中來的。
采鹽設備
兩淮“運商”中之“總商”,多為徽人擔任,對於淮鹽產銷方麵的各個環節,亦為徽商所把持。清初,還出現“巡商”,其目的是巡查各鹽場,以防私煎私鬻。雍正時,兩淮煎鹽用“火伏法”,所謂“火伏”,即是一晝夜每具盤鐵、鍋饊產鹽千斤的定額。每一火伏,均由場商造冊立案,由巡商嵇查督辦,“灶戶臨燒向本商領取旗號,舉火則扯旗,息火則偃旗。”用此法以防私煎。每次息火之後,由灶戶填寫單頁,申報灶長、灶頭及商人,並由商人將鹽統運商垣貯存,以資商支,不許顆粒私賣。巡商還配合長江和鹽場運鹽河巡江兵勇巡察緝私,從而保障了鹽商的利益。
鹽商中,還有水商,或稱水販、水客,是領取水程中轉引票的中小鹽運商人。按清代行鹽口岸規定,綱、食鹽商把鹽運到岸,或分售鹽店,並通過口岸鹽店批發,各小鹽店售賣;或交水商,由他們向當地驛鹽道領取水程引票,行銷府、州、縣各地。淮鹽行銷水運路線,多以長江、淮河流域,故而長江中下遊以及江淮之間,皆為徽州人經營鹽貨之域。長江沿岸城市,隨處可見徽人足跡,並以坐賈居多,也不乏在鄉村開鹽店者。如道光廿九年,徽人“汪左淇,同弟實卿、遜旃,蛭湖,緣道光廿七年冬間,在昌化縣百牛橋鎮地麵頂戤鹽典一業”所立合同墨據,說明徽州鹽典開設已深入到鄉間村鎮之中。
明末以來,徽州鹽商已形成集團,控製了淮鹽產、供、銷的特權,在兩浙業鹽活動也十分活躍。在這種條件下,徽商中的“總商”所攫取的鹽業高額利潤是驚人的,因此積累的資本,極其雄厚。如《淮鹺備要》雲:“聞父老言,數十年前淮商資本之充實者,以千萬計,其次亦以數百萬計。”所以時人亦有“江淮繁富,為天下冠”的說法。而且徽州鹽商人數也大占優勢。據光緒《兩淮鹽法誌》記載:自明嘉靖至清乾隆期間,在揚州的著名客籍商人共80名,徽商獨占60名,山、陝各占10名。嘉慶《兩浙鹽法誌》記述,明清時期,在浙江的著名鹽商共35名,其中徽商就占28名。由此可見,徽商在兩淮兩浙鹽業界的顯赫地位。
(一)徽商緣何多鹽商
清代揚州的鹽商,大多來自古徽州,在從明嘉靖至清乾隆年間移居揚州的80名大鹽商中,徽商就占60名。可見徽商在揚州鹽商中的地位和影響。
鹽商遺存的院落
揚州鹽商緣何多為徽商呢?這要從徽商的起源說起。古徽州本來就山阻壤隔,地狹人稠,自然資源匱乏,出產難以自給,故有“前世不修,生在徽州。十三四歲,往外一丟”之說。出於謀生的需要,徽州人不得不從小背井離鄉,外出創業。徽商經營行業以鹽、典當、茶、木為最主,其次為米、穀、棉布、絲綢、紙、墨、瓷器等。徽人常說:“吾鄉賈者,首魚鹽,次布帛”。足見徽商對經營鹽業十分重視。
明初規定,鹽商必須赴邊塞納糧,由官府酬給鹽引,商人持引方可支鹽行銷。這種製度謂之“開中法”。那時,由於徽州距邊塞太遠,徽商納糧辦引的活動敵不過山西、陝西商人的競爭,所以在鹽業經營中還不能居於優勢。明朝中葉,開中法逐漸廢弛。徽商經營鹽業的人愈來愈多。兩淮鹽場產鹽最多,鹽利最大,因而也就成了徽商競趨逐利的地方。清道光十年(1830年)以前,即在改行票法之前的200餘年中,可以說是徽州鹽商的極盛時代。這時在揚州的徽鹽商中,繼黃、汪、吳數姓,而又興者有江、程、徐、鄭、曹、宋、鮑、葉諸族。他們或為場商,或為運商,各有其生財之道。場商專向灶戶收購食鹽賣給運商。他們利用貸本取利,壓價收鹽等手段盤肅灶戶。有的場商還招募鹽丁,自行生產,牟取厚利。運商則專事辦引銷鹽。他們以極低的場價購買食鹽,運至銷鹽口岸高價發賣,獲利最大。當時的湖廣是淮鹽暢銷口岸,所銷之鹽占淮鹽的一半以上。徽商憑借其雄厚財力,把該地行鹽的權利控製在自己手裏,使之成為他們取之不盡的財源。
徽商善於經營,他們由儒而商,由商而官,官商互濟。當時鹽商中又有總商與散商之別。總商是由官府指派的鹽商首領,一般由資重引多,辦事幹練的人充任。每年征課辦引時,都將散商分隸於各總商的名下,由總商督征鹽課,查禁私鹽。朝廷有關的鹽政大計也每每與總商協商。總商的這種半官半商身分,給他們帶來了更多的牟利機會。他們或夾帶私鹽,牟取暴利;或放貸資本,盤剝散商;或以聚資捐輸為名,中飽私囊。所以充任總商的人,沒有一個不大發橫財的。清代揚州的八大總商,徽人就常占其四。乾隆時,徽人汪應庚、汪廷璋、江春、鮑誌道等都是煊赫一時的兩淮總商。江春任兩淮總商前後達40餘年。他多次率領眾鹽商捐資助賑、助餉。乾隆帝每次南巡,他都親自前往接駕,並大肆鋪張。清廷對他也屢賜宴賞,優禮有加並授以布政使之銜。有一次還特撥帑銀30萬兩,以供他周轉資金。江春“以布衣上交天子”的現象,充分反映了徽州鹽商的財雄勢大。另一方麵也折射了徽商的經商之道。
(二)兩淮鹽商的剝削手段
原汁原味的鹽商住宅
明清時期,國內最大的商業資本集團是麇集揚州的兩淮鹽商。而在鹽商中,人數最多、勢力最雄的又是徽商,他們幾乎壟斷了兩淮所產食鹽的全部流通過程,揮金如土,富埒王侯。維持其奢侈性消費的經濟來源,無疑是其攫取的巨額壟斷利潤。兩淮鹽商主要是用不等價交換和放高利貸的手段剝削食鹽生產者。
清人黃鈞宰在《金壺浪墨·鹽商》中說:“兩淮(鹽)額引一千六百九十萬有奇(注:應為169萬),歸商人十數家承辦……以每引三百七十觔計之,場價止十文,加課銀三厘有奇,不過七文,而轉運到漢口以上,需價五、六十不等。”以此推算,若購價與銷價相距三、四倍,則年利潤率可高達194.1%。
這一巨額利潤,一方麵攫取於食鹽生產者(即鹽場灶戶),一方麵則攫取於食鹽消費者(即廣大勞動人民)。對於食鹽生產者來說,兩淮鹽商的牟利手段主要是大桶中鹽、壓低收價,此外則是以重利收債的辦法來加以剝削。
1.所謂大桶中鹽。據乾隆三十一年兩淮鹽政普福奏稱,兩淮鹽商“惟知自利,不知灶艱”,以自製大桶量收灶戶食鹽,與鹽場通用之桶相較,“每桶實多一、二十斤不等”。通過這種手段,兩淮鹽商一年就可獲得數百萬兩白銀的純利潤。
2.所謂壓低收價。乾隆六年陝西道監察禦史胡定奏稱:“(兩淮)灶戶所賣之鹽、醃鹽計二百五十斤為一桶,一桶可得大製錢七百文,而鹽商買每桶隻給銀五錢,或乘其急需而給四錢,僅敷工本,其戥頭銀水更多克扣。”按當時大製錢七百文合白銀一兩計算,鹽商向灶戶收購食鹽,最多隻給一半價格。
3.所謂重利收其債。清人王鼎在《兩淮鹽法誌稿》中說:鹽商唯利是圖,“稱收則勒以重斤,借貸則要以重息”。就是說,鹽商還通過高利貸形式來剝削食鹽生產者。按宋應星《野議·鹽政議》中所說,明末鹽商資本“三千萬兩,每年子息可九百萬兩”計算,鹽商放高利貸的利息率超過33%。
明清兩淮鹽商不僅在流通領域的購買階段采取大桶中鹽、壓低收價、克扣戥頭銀水等手段剝削食鹽生產者,而且在流通領域的售賣階段采取克扣斤兩,囤積居奇、任意漲價和摻假等手段來剝削食鹽消費者和小商小販,以攫取大量的貨幣財富。
如同馬克思所指:“賤買貴賣,是商業的規律”。對這條規律,兩淮鹽商是很精通的。他們在鹽場收購食鹽,千方百計壓低價格,而在行銷時則囤積居奇,隨意提高出售價格,以牟取暴利。道光中葉,百姓以稻穀一石,還換不到一包食鹽,當時兼管鹽政的兩江總督陶澍也提出:“計算場價,每鹽一斤,不及十文,而轉銷各處,竟至數十倍之價。”有人甚至直接指出:鹽商“服食奢靡,積慣成習,身家所費,已無限量……皆增加於鹽價之上耳。”
兩淮鹽商還采取摻假等奸詐行為來增加利潤。關於這一點,乾隆六年陝西道監察禦史胡定在上給清廷的一份奏呈中,就作過揭露。他說:兩淮鹽商在銷售食鹽時,“多方罔利,或鹽船故令遲到,使鹽價騰貴;或詭稱鹽將缺乏,致百姓搶買,頓收數倍之利。且複每包缺少分兩,摻和泥沙”。清人鄭祖琛也指出:把持兩淮鹽政的大鹽商們“專其利以病民,百弊為之叢集”,他列數了鹽商的好幾條弊端,其中一條是:“(食鹽)售之於小販,則攙和有弊,輕稱有弊”。
總之,兩淮鹽商奢侈性消費的經濟來源,是他們憑借食鹽運銷的壟斷權和手中的雄厚資本所攫取到的巨額壟斷利潤。而這巨額壟斷利潤,主要是通過剝削食鹽生產者和食鹽消費者而得來的。他們攫取利潤窮奢極欲的過程,也就是食鹽生產者和食鹽消費者遭受剝削而日趨貧困的過程。
(三)鹽商盛衰的教訓
畫舫乘春破曉煙,滿城絲管指榆錢。
千家養女先教曲,十裏栽花算種田。
這是乾隆年間著名畫家、詩人鄭板橋諷喻當時揚州豪華的詩句。
鹽商的集散地——揚州
清代的揚州,是鹽商們驕奢淫逸的樂園。揚州的徽州鹽商,尋歡作樂,揮金如土最有名。那時,他們競相建造豪華的宅第,精致的園林。夏則冰綃竹簟,冬則錦幕貂帷,酒筵達旦,歌吹遍地。真可謂“窮耳目之好,極聲色之欲”。鹽商家裏有私人戲班,征聘四方名伶,演戲一出,賞贈千金。僅供家宴演出,每年就得花幾萬兩銀子。鹽商蓄養奴仆成群,居家“金釵十二,環侍一堂”;出外“仆從如煙,駿馬飛輿。”有的鹽商每頓飯要備10多席菜,叫仆人抬到麵前,見“不願食者,搖其頤。”仆人馬上更換他席。還有更荒唐的事,豪門巨戶為炫耀他們的富有,用幾萬兩銀子買來許多金箔,挑到寶塔頂層去,迎風飄散,以此取樂。凡此種種,不一而足。
在鹽商們“芬華靡汰”,暴殄奢侈之風中,隱藏著衰敗和滅亡的危機。這一點連專製的帝君都深有預感。早在清雍正初年,雍正皇帝便曾諭旨各省鹽官,要他們“約束商人崇尚節儉。”所謂“庶省一日靡費,即可裕數日之國家”。然而,由於封建國家的本質所決定,鹽商的腐化奢靡風氣,不僅沒有製止住,而且愈演愈烈。從乾隆年間揚州鹽商的全盛,到嘉慶初期的急劇衰落,僅20多年,鹽商壟斷資本集團便徹底垮台了。鹽商瀕於“山窮水盡”,倒敗得如此之速,連當時的鹽法大臣都驚呼“沒有估計到”。
“儉”可以興國,“奢”可以亡國。曆史成敗的教訓是很觸目的。許多明君賢士都以此勖勉躬行。“節奢以儉”不僅適用於治國,也同樣適用於治家和興辦一切事業。
“節約就等於發展生產力。”(馬克思語)辦商業也要厲行節儉,這是勿庸諱言的。君不見曆史上有許多徽商都是勤儉節約而後“財源茂盛達三江”的嗎?而“鹽商”的衰敗隻不過是一個反麵教材而已。
二、放貸生息好生意——典當商
古代當鋪,櫃台高高在上
典當業是中國封建社會裏最古老的一種信用行業,專為私人提供抵押品貸款,最早稱為“質”和“質庫”。到了明朝,名稱多達10幾種,通常稱之為“當鋪”。
明、清時期,徽商經營的典當業遍及長江中、下遊一帶城鎮。長江以北,徽州典當商也很得勢,《明神宗實錄》中記載的河南巡撫沈季文言:“今徽商開當,遍於江北。資數千金,課無十兩。建在河南,計汪充等二百一十三家。”除此,北京和山東、福建、廣東諸省也都有過徽州典當商的蹤跡。經營典當業以休寧人最為活躍。明人淩蒙初在《初刻拍案驚奇》中描寫的休寧商山大財主吳大郎有百萬家私,號稱“吳百萬”,他就是一個經營典當業的巨商。清末翰林許承堯在《歙事閑譚》中稱:“典商大多休寧人……治典者亦惟休稱能。凡典肆無不有休人者,以專業易精也。”
典當店鋪多為石庫門麵,並在外堵或影壁上,書寫一個楷書大“當”字,大到幾乎占了整個牆麵。店堂裏麵高大,窗戶卻又高又小,光線晦暗,黑黝黝的牆壁上,貼著一些紅紙條,上麵寫著“失票無中保不能取贖”、“蟲蛀鼠咬各聽天命”、“古玩玉器周年為滿”、“神槍戲衣一概不當”……。店堂橫門一溜磚砌的高櫃台,差不多超過中等人一頭,隻有仰臉踮足高舉雙手,才能交貨接錢。因此,“高櫃台”就成了典當店鋪的別稱。
徽州典當商屬於徽商中的“上賈”,資本極為雄厚,在當時激烈的商幫競爭中,他們聯合族人鄉黨集中於一地同治典業,以較低的典利排擠其他商幫而占領市場。明人周暉在《金陵瑣事錄》中稱:“當時南京的當鋪總有五百家,福建鋪本小,取利三分四分。徽州鋪本大,取利一分二分三分,均之有益貧民。”在取和予上,徽州典當商很注意掌握分寸,在“予”時好象吃了虧,而在“取”時卻終究能占大便宜。明代休寧人程鎖在江蘇溧水開當鋪,“使得細民稱便,爭赴長公(程鎖)”,他本人也從一個資本不大的典當商,成了“累資萬金”的富翁。
徽州典當商在內部管理上很有特色,主要是分工精細,製度嚴明。據清末民初老當鋪客介紹,明清時期,一般規模的典當店鋪裏,都設有“櫃台先生”二至三人,鑒別顧客典當的貨物,評估價錢;寫票二人,專寫當票;中班六人,有正有副,負責貨物打包;掛牌二人;學生10餘人,按能力大小依次排成序號,序號1至6的學生分別協助各管事料理業務,序號7以後的學生負責跑包樓,送包取包;管事若幹人,分管包房、錢房、首飾房和賬房,人人各有所司,各司其職。“櫃台先生”統稱“朝奉”,原來在封建社會裏,凡是典當店鋪開業,必經朝廷核準,也就是“奉旨經辦”,誰也不得借題滋擾。“櫃台先生”對貨物鑒別眼力極高,古玩字畫、珠寶玉器、蘇繡寧綢,皮棉衣物樣樣精通,一眼就能作出準確判斷。不僅如此,他們還老於世故,與社會上各階層人物打交道,很會察言觀色,相機行事。從“櫃台先生”收當貨物到存入包房,每經一手,各人都需認真仔細地對照驗點,一旦出了差錯,就層層追查,誰出的差錯,由誰照價賠償損失。因此做生意時,人人謹慎負責,誰也不敢打半點馬虎眼。
現代的典當行已經脫胎換骨
徽州典當商對典當取利以及滿當(典當滿期)後因顧客無力贖取而轉銷的貨物盈利,並不全由老板獨得。一般規定字畫古董,包當包銷,即由“櫃台先生”取當,滿當後無人贖取,由櫃台先生經銷,除當銀外,盈利歸“櫃台先生”所得,老板從中抽取一定比例的利錢。如果收當了假貨,虧損亦由“櫃台先生”自負。銅錫器滿當後的存留貨,則由中班經銷,盈利歸中班。其他金銀首飾以及衣類等滿當後的存留全由老板經銷,盈利歸老板所得。另外,老板還根據生意情況,獎賞夥計一定的小費。同時,業務能力強的學生可以升入中班,中班也可以升入“櫃台先生”。隨著職位的升遷,不僅能獲得較好的待遇,而且有更多的獲取額外收入的機會。這些措施關係到夥計的切身利益,所以促使夥計努力鑽研業務,提高鑒別貨物真假優劣的能力,也使夥計樂於為老板效力。
經過徽州人的苦心經營,使典當業發展成為了徽商四大店業之一,其數量之多,規模之大,資本之雄厚,是其他商幫不能比的。有的由典當起家,後來還成為錢莊資本家。在上海9個錢莊資本家中就有1個是徽州人。
(一)徽商典當鋪會票
古代典當的情景
清代徽商會票實物已經《文獻》雜誌幾次公布,但由徽商典當鋪簽發的會票此前未見報道。安徽省博物館藏有徽商許道善典會票4張、許道豐典會票4張,立票日期在清道光九年1829年至十年之間。就此略作介紹,以見古近代中國民間金融業之一斑。
明清時期徽商開設的典當鋪遍布全國。明末僅河南一省就有徽典213家。清代徽商更是在“大江南北開質庫”,典當業成為徽商的主要行當。清代典當業有準金融的性質。這些會票反映了徽州典商之間資金流動的情況。
徽典會票書寫在便箋上,誠如揚州鹽商所言:“隻一封書是貨財”。典會票代替實銀是商品經濟發展的必然。票為豎式,內框長19厘米、寬10厘米。8張會票有7張是會到“恒記”名下,1張會到“廣記”名下。“某記”者,即典當鋪之名號也。典當會票使用的平砝是“典平”,與乾隆十九年徽商吳若千所立會票使用“徽平”不同,說明供貸雙方均為典商。會票票麵金額較大,3張為1000兩,5張為500兩。這決不是典商向一般客戶放貸所為。借貸期限全都約定一年,“期至對周”是也。但不難看出,當時規定還貸的時間並不十分嚴格:道光十年正月初七許道善所立會票約定,“期至冬間,本利一並歸還”。冬季有三個月,究竟應該在哪一天還呢?這反映了當時民間金融業不成熟,不像現代金融業計算利息那樣,一天不差。
從徽商典當會票所反映的利率來看,8張會票中7張約定“每月壹分貳厘行息”,月利1.2%,年利14%左右,比較適中,不是高利貸。徽商資本來源有的即是借貸而來。明末徽州人金聲說:“徽商‘挾資行賈,實非己資,皆稱貸於四方之大家,而償其什二、三之息。’”這裏說明稱貸於“大家”的資本年利率在20%~30%之間。若徽商用借貸來的資本去開典當鋪,必然要謀取高於此的利潤方可生存。因此,明代徽典取息有的年利超過30%也就不足為奇了。從道光會票所反映的徽典資金拆借情況也可看出,清代資本利率較明代總體呈下降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