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民事訴訟法學(1)(2 / 3)

第一章至第四章是“導論”部分。主要闡述民事訴訟法學的基本理論。包括: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對象、研究概況和研習方法,民事糾紛的特點、民事糾紛的解決機製以及民事訴訟的運行流程,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的關係、民事訴訟法與相關法律部門的關係以及民事訴訟法律關係,民事之訴、訴訟標的、反訴和民事訴權等基礎性理論。這四章的內容突出了民事訴訟法學的基礎理論和大概輪廓,為學習和研究其他章節的知識奠定理論基礎。

第五章至第十五章是“總論”部分。主要闡述民事訴訟法總則部分的內容。包括: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基本製度、管轄製度、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製度、證據製度、訴訟調解與和解、訴訟保障製度、臨時性救濟製度等。這十一章是對民事訴訟法總則部分的理論概括,旨在為研究民事訴訟程序製度指明方向。

第十六章至第十九章是“通常訴訟程序論”部分。主要闡述訴訟案件的審理程序和相關理論。包括: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上訴程序、監督和再審程序。這四章是訴訟程序的核心,不僅是起訴、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裁判、上訴、二審、審判監督和再審等通常的訴訟步驟和階段,而且是民事訴訟法學導論和總論在程序中的具體運用。

第二十章至第二十二章是“特殊訴訟程序論”部分。主要闡述非訟案件的審理程序和相關理論。包括:特別訴訟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這三章屬於特殊的爭訟程序或者非訟案件的審判程序,也是民事訴訟法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三章至第二十四章是“執行程序論”部分。主要闡述裁判執行過程中的具體措施和理論,屬於民事強製執行的製度和法理,包括執行程序的一般規定、執行救濟和執行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五章是“涉外訴訟程序論”部分。主要闡述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製度和法理。包括:涉外民事訴訟程序概述、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和民事司法協助。

二、民事訴訟法學的研習方法

研習民事訴訟法學,應當堅持辯證唯物主義和曆史唯物主義立場,結合民事訴訟法學的特點和實際情況,具體運用下列各種方法。

第一,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方法。民事訴訟法學是以民事訴訟立法和民事訴訟實踐為研究對象的應用性很強的學科,其理論來源於民事訴訟實踐,為實踐服務,並同時經受實踐檢驗,在民事訴訟實踐中發展和完善。法律必須具有相對的穩定性,而社會實踐卻在不斷發展變化。因此,隻有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從社會實踐出發,不斷總結民事訴訟實踐經驗,不斷完善民事訴訟立法,才能在司法實踐中能動地適用法律,在動態的研習中發展民事訴訟法學,永葆民事訴訟法學的學術價值和學術生命。

第二,程序法與實體法相聯係的方法。程序法和實體法好比“車之兩輪鳥之兩翼”,二者雖然處於平等的地位,但各有獨立存在的價值,各有自身的運行機製和發展規律,各自在社會關係的調整中發揮著不同的作用。民事訴訟法屬於程序法。民事訴訟法與民事實體法在相互獨立和相互區別的基礎上,又有著共同的法治目標和密切聯係。一方麵,民事訴訟法具有保障和實現民事實體法的功能,民事訴訟法的某些規定也要以民事實體法的規定為依據或與之相適應。另一方麵,民事實體法中也往往包含著某些程序性的規範,這些實體或者程序性規範在民事訴訟過程中都是當事人進行訴訟和法院進行裁判所必須依循的規範。隻有將民事訴訟法與民事實體法的研習密切結合起來,才能真正理解和掌握民事訴訟法學的內容,並促進民事訴訟法學和民事實體法學的協調發展。

第三,曆史分析的方法。社會科學的研究不能脫離特定的曆史背景。民事訴訟法學屬於社會科學的範疇,不同曆史階段的民事訴訟法學,其研究對象無不具有那個曆史階段的曆史痕跡。現代民事訴訟製度也有一個形成和發展的曆史過程。法學理論研究離不開追尋曆史的根源。隻有運用曆史分析的方法研習民事訴訟法學,才能發現不同時代、不同曆史時期民事訴訟文化的曆史繼承性。隻有通過曆史考察,才能發揮我國民事訴訟製度的優勢,才能揚棄傳統,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具有中國特色民事訴訟製度和民事法學體係。

第四,比較分析的方法。沒有比較就沒有鑒別,就沒有揚棄和借鑒。如果說曆史考察與比較是一種縱向比較的話。這裏的比較分析法則主要強調橫向比較,即民事訴訟法學在不同的國家之間、不同的立法體例之間、不同的製度之間、不同的學派理論之間的比較。既包括宏觀上塊對塊的比較,也包括微觀上點對點的比較。但比較分析的目的,始終是為我所用,為理解、把握、運用和完善我國民事訴訟法律製度而用。

第五,民事訴訟法學與其他學科相結合的方法。不同學科之間的相互滲透是較為常見和普遍的現象。對其他學科尤其是相鄰學科的借鑒,往往會使民事訴訟法學獲得方法論或者價值論上的活力。特別是近年來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界對訴訟價值、訴訟成本以及訴訟效益、訴訟證據的研究,就與經濟學、社會學以及相關的自然科學聯係日益密切。隻有把民事訴訟法學與其他學科結合起來研究和學習,才能開闊視野,解放思想,進一步發展民事訴訟法學理論,指導民事訴訟實踐,推動民事訴訟法學的發展。

第六,係統分析的方法。在一定意義上說,法治就是一個宏大的母係統。民事程序法就是法治係統的子係統,民事訴訟法又是民事程序法的子係統。民事程序法的其他子係統還有仲裁法、人民調解法、公證法,等等,民事訴訟法在這個係統中處於基幹地位。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對象是民事訴訟係統,應當綜合運用各種方法進行分析、探討,力求優化民事訴訟程序,充分發揮民事訴訟的功能。同時,應當把民事訴訟納入民事程序法的係統中進行係統分析,探討如何進一步增強人們的程序意識,完善程序製度方麵的立法,使得民事訴訟法與訴訟外的糾紛解決製度之間更好地協調與銜接,以民事訴訟法為骨幹,帶動整個民事程序機製的正常運轉,發揮民事程序的綜合功能,使糾紛的解決向著民主、高效和專業的方向發展。

[測試題]

1什麼是民事訴訟法學?其研究對象是什麼?如何確定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範圍?

2應當如何構建民事訴訟法學的體係?

3學習和研究民事訴訟法學,應當運用哪些方法?

[擴展閱讀]

1江偉、邵明:《中國民事訴訟法學》,載羅豪才、孫琬鍾:《與時俱進的中國法學》,中國法製出版社2001年版。

2江偉、邵明:《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成就及其發展的若幹問題》,載《中國法學》1998年第4期。

3江偉、傅鬱林:《走向二十一世紀的中國民事訴訟法學》,載《中國法學》1999年第6期。

第二章民事糾紛與民事訴訟

[本章概要]法律上的糾紛,一般是指人與人之間發生的,能夠通過法律途徑加以解決的,具有利益色彩的矛盾、衝突、爭執或者爭議。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產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衝突。民事糾紛的解決機製包括私力救濟、社會救濟和公力救濟,公力救濟即民事訴訟。現代社會中,民事糾紛的三種救濟是同時並存、相互促進的。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為審理民事案件、解決民事糾紛所進行的訴訟活動,以及由此而發生的訴訟法律關係的總和。民事訴訟的運行流程主要取決於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和特定事由的發生。民事訴訟不僅包括通常訴訟程序,而且包括非訟程序、執行程序,不僅解決糾紛而且預防和控製糾紛。

第一節民事糾紛概述

一、糾紛與糾紛觀

糾紛一詞,經常與“矛盾、衝突、爭執、爭議”等連在一起或者被混同使用,是指社會主體之間的一種利益對抗狀態。法律意義上的糾紛,一般是指社會主體之間發生的,能夠通過法律途徑加以解決的,具有利益色彩的矛盾、衝突、爭執或者爭議。

人是社會中的人,社會是由人組成的社會。人們在社會中需要相互合作和交往,這種合作和交往使得個人在社會中得以正常生存和生活,也使得社會得以正常運轉,但在合作和交往過程中,由於人們各自的利益狀況不同,或者對利益的追求和對權利義務的認識不同,總是不可避免地產生各種矛盾、衝突或者爭議,即社會糾紛。糾紛如同社會交往一樣,在任何一個社會中都不可避免,是人類社會的一種常見現象。因為人類社會處處、事事都可能發生各種衝突。包括自然人相互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法人與法人之間的衝突,以及自然人與特定國家機關之間的衝突,等等。社會糾紛的表現形態是多種多樣的,不僅表現為公開的暴力衝突,還包括緊張、敵意、競爭及在目標和價值上的分歧。但不管如何,這些糾紛都表現為利益上的衝突,包括物質利益的和精神利益上的衝突。

我們認為,社會糾紛是一種中性的存在,具有兩麵效應。一方麵,糾紛意味著不僅可能損害社會的物質財富,而且也影響人類的精神生活,在損害社會主體利益的同時,也是對現實秩序的破壞,使社會關係處於不穩定狀態。另一方麵,糾紛也有一定的積極效應,糾紛之於社會,就好比感冒之於人身一樣。一個人不可能永遠不感冒不生病,一個社會也不可能永遠沒有糾紛。社會有機體正是在不斷解決糾紛的過程中,得以延續和發展,並且獲得秩序和文明的。就好像適度的感冒和病痛,反而能使人們注意強身健體,適度的社會糾紛往往使得社會獲得一種免疫能力。雖然社會糾紛會導致社會秩序暫時或者局部的混亂,但糾紛的排解過程和排解結果,不僅不會破壞社會的統一、平衡、穩定和整合,反而使得在保證人們基本利益、基本原則一致的前提下,促進社會的統一、平衡、穩定和整合。美國社會學家科塞將社會衝突的這種“積極功能”進行了精彩的歸納,在他看來,低暴力、高頻度的衝突,至少具有以下幾個方麵的積極意義:(1)提高社會單位的更新力和創造力水平;(2)使仇恨在社會單位分裂之前得到宣泄和釋放;(3)促進常規衝突關係的建立;(4)提高對現實性後果的意識程度;(5)社會單位間的聯合度和適應外部環境的能力得到提高和增強。

現代社會,人們評價某一社會法治水平或社會秩序狀況,基本依據並不在於該社會中社會衝突發生的頻度和烈度,而在於該社會中糾紛解決機製的健全程度及其對現實社會衝突的排解能力和效果。也就是說,一個國家對社會糾紛的預防、控製和排解能力是衡量其法治水平的重要標準。我們應在這個意義上認識社會糾紛,樹立正確的糾紛觀。首先,應當辯證地看待社會糾紛。正如前所述,社會糾紛是一種社會常態。既然糾紛不可避免,而且糾紛的發生和排解對於社會本身具有適度“強身健體”的作用,那麼就不能簡單地用“善、惡”來評價糾紛,而應拋棄“罪惡糾紛觀”,樹立科學的“辯證糾紛觀”。“罪惡糾紛觀”是我國傳統封建社會“無訟”、“恥訟”、“厭訟”、“恐訟”文化心態的反映。辯證的糾紛觀點則是對罪惡糾紛觀的反論,其理論來源於現代西方社會學的衝突論和馬克思的階級鬥爭論。即不僅要看到社會糾紛的消極影響,也要看到糾紛具有的“積極功能”。那種試圖以社會秩序穩定為由,將糾紛拒之門外,甚至通過權力予以強行壓製的做法和觀點是不妥的。

其次,將社會糾紛轉化為法律意義上的糾紛。社會糾紛複雜多樣,社會糾紛解決的方式也具有多樣性。習慣、道德、宗教、政策等都具有解決糾紛和衝突的一定功能,通過法律解決隻是眾多糾紛解決方式中一種常見並具有強製執行力的方式。依據社會糾紛對於統治階級的重要性和受法律規範調整的可能性,可以將社會糾紛分為單純的社會糾紛和法律糾紛兩種類型。法律是國家意誌的體現,是由統治階級根據自身利益需要,以國家名義製定或認可的,並由國家強製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範的總和。由此應當注意三點:(1)由法律調整和解決的社會糾紛,必須通過人的行為體現出來,情感、內心的矛盾衝突顯然是不能成為法律意義上的糾紛的。(2)一個社會糾紛能否轉化為法律意義上的糾紛,關鍵要看特定曆史社會中統治階級的利益需要和價值追求。即特定社會糾紛能否進入法律救濟的視野,雖然從表麵上看,隻是立法本身的問題,但實質上是與當時社會中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科技背景密切相關的。(3)法律糾紛一般是因為違反法律規範而引起的,但並不局限於違反現行的法律規範。法律對社會糾紛的解決和控製,是通過利益法律化的方式實現的。法律糾紛一般是社會主體違反其現有法律規定的義務所導致的,但有一些發展中的權利或利益也往往受到法律的保護,並有可能上升為法律權利。此種情況下,法律糾紛並非都是違反現行法律規範而產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