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民事訴訟法學(1)(3 / 3)

最後,如何看待法律意義上民事、行政和刑事糾紛分類。現代社會中,對進入法律救濟視野的社會糾紛進行類型化的結果就是,將訴訟分為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與這三大訴訟對應的糾紛形態就是民事糾紛、行政糾紛和刑事糾紛,對應的部門法律就是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表麵上看,是糾紛的分類決定了訴訟與訴訟法的分類,或者說不同的訴訟法調整和解決不同的糾紛。而從深處看,糾紛本身的客觀形態固然重要,但對糾紛的主觀認識即糾紛觀,往往對糾紛分類和法律歸位的影響也不可忽視。同樣一個糾紛,在不同的意識形態或者法律體製中,就很有可能被歸入不同的法律糾紛形態,從而采用不同的法律救濟手段加以解決。

二、民事糾紛的概念與特征

現代三大訴訟法將進入法律救濟的社會糾紛分為三種類型,即:民事糾紛、行政糾紛和刑事糾紛。這三種糾紛類型對應於三大訴訟和三大訴訟法。其中行政糾紛適用行政訴訟和行政訴訟法,主要涉及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因具體行政行為而產生的糾紛,行政訴訟中的被告隻能是行政主體。其中刑事糾紛適用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法,主要涉及定罪和量刑的問題,除輕微刑事案件可以由被害人提起自訴外,刑事訴訟一般以檢察機關的公訴為主,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提起刑事追訴。而民事糾紛,則不涉及行政行為和定罪量刑的問題,一般發生在平等主體之間的民、商事交往之中,適用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法。

民事糾紛,又稱民事爭議或民事衝突,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產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衝突。一般而言,民事糾紛是因為違反民事法律規範而引起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糾紛。根據其內容,民事糾紛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有關財產關係的民事糾紛,具體又包括財產所有關係和財產流轉關係的民事糾紛;另一類是有關人身關係的民事糾紛,具體又包括人格權關係和身份權關係的民事糾紛。不同種類的民事糾紛,其解決和預防的方式、方法是不相同的。比如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支付撫慰金等適用於人身關係的民事糾紛,但財產關係的民事糾紛就不適用。

與其他法律糾紛相比,民事糾紛具有以下幾個方麵的特征:

第一,糾紛主體的地位平等性。民事糾紛主體即為民事主體,糾紛雙方享有獨立的法律人格,在具體民事法律關係中互不隸屬,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雙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二,糾紛內容的民事性。民事糾紛的內容具體表現為民事法律關係上的權利義務爭議。民事糾紛的產生是由於民事法律關係中的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民事權利義務發生了爭議。超出民事權利義務範圍的爭議不屬於民事糾紛。這是民事糾紛區別於行政糾紛和刑事糾紛的根本性特征。

第三,糾紛具有可處分性。這裏的可處分性包括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糾紛內容即民事權利的可處分性,既包括民事實體權利的處分,也包括民事程序權利的處分。民事活動遵循自願原則,當事人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係,處分其民事權利。這就決定了民事糾紛的可處分性。當然,這種處分主要是指與財產關係有關的民事糾紛,人身關係糾紛的處分權是受限製的。第二層含義是當事人對糾紛的解決方式具有選擇權。民事糾紛主體可在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糾紛解決方式中進行選擇,決定究竟采用何種方式加以解決,當事人具有糾紛解決方式上的自由選擇權。

第二節民事糾紛的解決機製

民事糾紛解決機製是指能夠化解和消除民事糾紛的各種方法和製度的總稱,包括訴訟外解決糾紛機製和訴訟機製。訴訟外糾紛解決機製主要依靠糾紛主體自身力量或者社會力量解決,即通過“自力救濟”或“社會救濟”達到解決糾紛的目的。訴訟機製屬於“公力救濟”範疇,是憑借國家權力解決糾紛。這三類救濟機製並存,構成了一個多元化的民事糾紛解決體係。

一、私力救濟

私力救濟,又稱自力救濟,是指糾紛主體依靠自己的力量和私人資源來解決民事糾紛的一種機製。私力救濟包括自決與和解。私力救濟是曆史上最為悠久的糾紛解決機製,產生於人類社會的初始階段,與當時社會的生產力落後、文明程度低等相適應。

私力救濟的特點在於:第一,依靠糾紛主體自身的力量和資源解決糾紛,無需第三者參加;第二,沒有嚴格的程序規範和實體規範調控,任意性較大。

在私力救濟的係統內部,自決與和解也具有很大的差異性。自決往往憑借強者單方麵的意誌和優勢,自行采取行動,強行解決糾紛。以複仇為動機的暴力性自決往往是原始社會中糾紛解決的常態,血親複仇原則甚至延續到政治社會建立以後,並為法律所承認。《漢謨拉比法典》中就有大量血親複仇的殘留。與自決的單方麵意誌不同,和解強調糾紛雙方主體意誌的一致性,糾紛雙方或者各方,在互諒互讓、相互妥協的基礎上和平解決糾紛。和解中所包含的對話、交流、溝通、妥協、互諒、互動、合作、合意等因子,使其與相對簡單的自決而言,更有利於消除糾紛各方的對抗情緒,使糾紛從心理上得到徹底的解決,所以很受現代社會的重視,也是現代社會不可缺少的糾紛解決機製之一。

二、社會救濟

社會救濟是依靠社會力量和資源解決民事糾紛的一種機製。社會救濟主要包括仲裁和訴訟外的調解。其主要特點在於:第一,依靠糾紛主體之外的社會力量和資源解決糾紛,即:在糾紛主體之外,還有作為調解者或仲裁者的第三者參加糾紛的解決;第二,主要依靠糾紛主體之間達成合意解決糾紛。這種合意可能體現在糾紛解決的方式上,也有可能體現在糾紛解決的結果上。比如是否采用調解和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需要征得糾紛當事人的同意,達成的調解協議需要征得當事人同意,但作出的仲裁裁決卻不需征得當事人的同意;第三,社會力量本身並沒有強製解決糾紛的能力,而隻能依靠當事人的自動履行,或者人民法院的支持和監督。當事人對調解協議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裁決雖然不能再行起訴,但如果義務人不履行仲裁裁決,對方當事人隻有申請人民法院予以強製執行。仲裁和調解手段的大量運用,標誌著社會力量對社會衝突的幹預,是人類社會糾紛解決方式的進步。

仲裁是根據當事人之間達成的仲裁協議,由特定的人員和機構,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的事項,在中立的立場上進行判斷並作出有約束力裁決解決糾紛的法律製度。仲裁具有契約性、民間性和準司法性。仲裁的契約性,是指仲裁當事人應當就是否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糾紛,選擇哪個仲裁機構,選擇哪個或哪幾個仲裁員,適用何種仲裁規則等事項達成協議即契約,否則仲裁就無法進行。仲裁的民間性,是指仲裁權並不是一種國家公權,而是一種民間性的權力,無論是常設的還是臨時的仲裁機構都屬於民間組織,而非國家機關。仲裁員的身份隻能是社會工作人員,而非國家工作人員。仲裁的準司法性,是指仲裁雖然沒有司法程序那樣要求嚴格,也沒有司法那樣的國家強製力,但仲裁也要按一定規則和程序進行,而且需要人民法院的支持和監督,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仲裁裁決。

調解是指第三方居中對糾紛主體進行排解疏導、說服教育,以促使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最終解決糾紛的法律製度。調解不僅具有和解那樣平和解決民事糾紛的功效,而且可以借助第三者的力量加速糾紛解決的進程,提高糾紛解決的效率,促進社會生活和人際關係的和諧,所以在我國備受重視,並得以廣泛運用。

盡管調解的程序靈活簡便可以促使糾紛的迅速解決,從而節約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但調解程序的靈活簡便性和適用法律方麵的任意性,也有可能導致調解過程或調解結果違法或缺乏公正性。而仲裁在這些方麵具有調解所不具備的優點,比如仲裁裁決的作出,並不需要征得當事人的同意,仲裁裁決具有一裁終局的效力,當事人如果不自覺履行生效的仲裁裁決,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仲裁裁決,同時,仲裁的審理和裁決程序也相對較為規範,等等。所以在現代社會,仲裁日益受到青睞。

三、公力救濟

公力救濟是依靠國家公權及國家機關的力量和資源解決民事糾紛的一種機製。如果說現代社會中的私力救濟和社會救濟隻適用於民事糾紛的話,公力救濟則是現代社會所有法律糾紛都可以得到救濟的最終保證。訴訟的出現是糾紛解決方式從普遍的自力救濟向公力救濟過渡的標誌。訴訟是現代社會主要的公力救濟機製。解決民事糾紛的訴訟就是民事訴訟。

訴訟與其他民事糾紛解決機製的區別就在於依靠國家權力而非糾紛主體自身力量或者社會力量和資源解決糾紛。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麵:第一,訴訟的開始並不需要雙方當事人的共同選擇。隻要有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就必須參加訴訟,而不得拒絕。這是訴訟與和解、調解、仲裁所不同的地方,和解、調解、仲裁都必須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才能進行;第二,訴訟的進行過程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進行的,必須遵循較為嚴格的法定程序。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訴訟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人民法院的裁判結果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和民事實體法的規定,即使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也必須在法律規定的幅度範圍內進行。而且,作為糾紛解決機關的人民法院,也不得拒絕依法應當受理的民事案件;第三,訴訟裁判結果的實現有國家強製力的保證。對於有給付內容的生效裁判,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自覺履行生效裁判確定的義務,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任何糾紛主體都不能與國家相抗衡,所以民事訴訟不僅是最具權威的民事糾紛解決方式,同時也是最終的解決機製。

公力救濟的嚴格規範性限製了恣意,維護了法律適用的平等,為糾紛解決的正義奠定了基礎。但公力救濟也因此在很大程度上限製了當事人的意誌自治性,甚至有時從表麵上解決了糾紛,但並不能消除糾紛主體之間心理上的對抗情緒。同時,如果運用不當,公力救濟還有訴訟程序複雜、訴訟成本高昂、不良的道德評價等負麵影響。我國傳統文化中的“無訟”、“恥訟”、“恐訟”和“厭訟”觀念,正是公力救濟負麵影響的體現。

現代社會中,民事糾紛的私力救濟、社會救濟和公力救濟往往各有優劣、利弊互補,三者形成一個有機的糾紛解決體係,糾紛主體可以根據自身的利益需要選擇具體的糾紛解決方式。值得注意的是,民事糾紛的解決機製雖然從總體上看,確實存在由私力救濟到公力救濟的發展過程,其中伴隨著社會救濟的發展,但即使在現代社會,這三種救濟方式也是同時並存的。隻不過,現代法治社會禁止暴力性的自決而已。而且按照馬克思主義法學的觀點,社會發展到共產主義階段,隨著國家和法的消亡,法律糾紛最後將回複到社會糾紛的形態,糾紛解決完全依賴於個人和社會的自覺排解,國家公力救濟方式將退出曆史舞台,私力救濟、社會救濟將完成“否定之否定”的曆史邏輯循環發展過程。

由於現代社會民事生活交往和流轉的加速,民事糾紛使得法院的負擔加重。所以如何在訴訟之外,謀求糾紛的迅速和有效解決,就成為全世界共同關注的話題。美國等西方國家中ADR的興起,無疑對我國民事糾紛解決的資源配置具有啟示和借鑒作用。

第三節民事訴訟及其運行流程

一、民事訴訟的概念與特征

(一)民事訴訟的概念

訴訟的出現是國家公權力幹預糾紛解決的結果。標誌著人類在解決糾紛的問題上結束了野蠻時代,踏上了法製和文明的曆程。一般而言,根據訴訟的對象即法律糾紛的性質和烈度的不同,可以將訴訟分為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解決民事糾紛的訴訟就是民事訴訟。

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界對於民事訴訟的界定不盡一致。但按照通常的觀點,一般認為,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為審理民事案件、解決民事糾紛所進行的訴訟活動,以及由此而發生的訴訟法律關係的總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