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民事訴訟法學(2)(1 / 3)

民事訴訟的基礎是國家憲法和民事法律(包括民法和民事訴訟法)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正當權益和合法權益的保護。民事訴訟的本質在於通過國家公權力對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做出確認,並保證所確認的權利義務關係得以實現。民事訴訟的表現形式為由訴訟參與人和法院的訴訟行為構成的一係列程序。

具體而言,民事訴訟包括三層含義:第一,民事訴訟發生的前提是有民事糾紛的發生。隻有當事人的民事權益與他人發生爭議或者受到侵害而需要加以保護和救濟時,民事訴訟才能成為必要。換言之,沒有民事違法或者違約行為的發生,沒有法律意義上的民事糾紛,就沒有必要提起民事訴訟;第二,民事訴訟的發動基於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的起訴和請求而開始。隻有當事人即爭議主體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解決民事糾紛、保護其合法權益的請求,民事訴訟才得以開始。如果當事人不提出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並不能依職權主動開始民事訴訟;第三,民事訴訟的內容是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和人民法院進行的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引起的訴訟法律關係的總和。

(二)民事訴訟的特征

與行政訴訟、刑事訴訟相比較而言,民事訴訟具有自身的特殊規律,其特征表現在三個方麵:

第一,民事訴訟的標的是發生爭議或者需要確定的民事法律關係。這是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刑事訴訟的標誌性區別。正因為民事法律關係處於發生爭議或者民事權利、事實處於不確定的非正常狀態,影響到正常的民事生活流轉,所以才有民事訴訟的必要。如果民事法律關係正常,就無需進行民事訴訟。民事法律關係的“民事性”,有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發生爭議或者處於不確定狀態的法律關係都是以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為內容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這種權利義務關係是由民事實體法加以調整的。“民事”糾紛的範圍非常廣泛,除傳統的民事、經濟爭議外,還包括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一些新型民事糾紛。如:知識產權糾紛、部分勞動爭議、海事海商糾紛、房地產糾紛、票據糾紛等;第二層含義是,法律關係主體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關係主體地位的平等性,是民事糾紛區別於行政糾紛、刑事糾紛的根本所在。行政糾紛主體之間存在事實上的管理和被管理的關係,刑事糾紛的主體之間存在個人與國家機關之間的實質上的不平等關係,民事訴訟中原告與被告的關係僅僅是起訴與應訴的關係,並不意味著對被告的任何否定性評價。而行政訴訟中隻能以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作為被告,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在某種意義上,也已經由代表國家控訴的檢察機關做出了一定的否定性評價,盡管定罪和量刑權專屬人民法院。盡管強調法律適用上的人人平等,但行政法律關係與刑事法律關係中的主體,在實質地位上是不平等的。

第二,民事訴訟的主體是人民法院和雙方當事人。人民法院的審判行為和當事人的訴訟行為構成民事訴訟活動的內容,二者彼此關聯、相互推動。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是民事訴訟的組織指揮者和裁判者。沒有人民法院,就沒有民事訴訟。這是民事訴訟活動區別於一般民事活動的根本所在。當事人是民事訴訟的基本主體和主要參加者,當事人基於訴權進行的訴訟活動,對訴訟進程有實質性的推動作用。沒有當事人,就沒有民事訴訟。而且在民事訴訟中,處於平等法律地位的雙方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即當事人之間的“對抗性”,也比行政訴訟、刑事訴訟要強。除了人民法院和當事人之外,證人、鑒定人、翻譯人等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活動,對民事訴訟也起著必不可少的輔助作用。

第三,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享有廣泛的處分權。當事人基於在民事實體法律關係中廣泛的自由處分權,在民事訴訟中也依法享有廣泛的自由處分權。如:有權提起訴訟請求,有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有權承認對方的訴訟請求,有權進行和解,有權申請調解,有權提起反訴,有權提起上訴,等等。而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當事人的處分範圍比較民事訴訟而言就有一定局限性,比如和解、調解等一般在行政和刑事訴訟中不能適用。民事訴訟的對抗機製和訴訟機製,也因此具有區別於行政訴訟、刑事訴訟的獨自特性。

二、民事訴訟的運行流程

訴訟是由若幹程序和階段相互銜接、相互聯係而構成的一個統一的程序體係,民事訴訟也是如此。廣義的民事訴訟程序包括民事審判程序和民事執行程序,其中民事審判程序又包括通常民事爭訟案件的審判程序和特殊非訟民事案件的審判程序。狹義的民事訴訟程序僅僅包括通常民事訴訟案件的審判程序。我國《民訴法》是從廣義上規定民事訴訟程序的,既包括民事審判程序,也包括民事執行程序,既包括通常爭訟民事案件的審判程序,也包括特殊非訟民事案件的審判程序,既包括人民法院的審判程序,也包括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程序。

按照我國《民訴法》的規定,民事訴訟的運行流程一般可以分為:起訴—立案和受理—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判決和裁定—上訴—執行。通常案件的審判和訴訟程序可以分為第一審程序和第二審程序。在我國“兩審終審”體製中,第二審程序後就沒有正常的審級救濟渠道。但對於符合法定事由的已經生效的錯誤裁判,還存在監督和再審程序,是審級之外的一種補救性程序。

第一審程序又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普通程序分為“起訴—立案和受理—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判決和裁定”等各個階段和程序。每個程序內部,程序與程序之間又由若幹訴訟階段構成。每個訴訟階段前後連接,各有自己的中心任務,隻有在完成前一階段任務的基礎上,才能將訴訟推移到下一個階段。比如開庭審理,又分為“開庭準備—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合議庭評議—判決”等階段。

值得注意的是,民事訴訟的連續性並不意味著前一訴訟階段完成後,就必然進入下一訴訟階段,而要看後續訴訟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比如,訴訟進行中會發生特定的事由,使得訴訟中止或者終結。又比如,當事人在起訴後,在開庭審理前又撤回起訴,撤訴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人民法院準許,訴訟不經開庭就告終結。還比如,第一審程序終結後,當事人不上訴,訴訟就不需要進入第二審程序;生效裁判如果被當事人自覺履行,就不需要進入(強製)執行程序,等等。

總之,民事訴訟的運行流程主要取決於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和特定事由的發生。民事訴訟不僅包括通常訴訟程序,而且包括非訟程序,不僅解決糾紛而且預防和控製糾紛。隨著社會和經濟的發展,我國民事訴訟的領域會變得更加廣闊。同時,民事訴訟可以為民事糾紛的公正解決提供一定的程序示範和結果預期,從而促進民事糾紛的自力救濟和社會救濟的發展。民事訴訟法通過協調各種民事程序製度,形成一個預防和處理糾紛相結合、人民自治和司法強製相結合的民事程序法體係,對保障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民事訴訟法在整個民事糾紛解決的程序法體係中,始終處於核心的地位。

[測試題]

1糾紛的解決與糾紛觀有何關係?如何樹立科學的糾紛觀?

2試述民事糾紛的概念和特點。

3如何看待現代社會中的民事糾紛救濟係統?

4什麼是民事訴訟?民事訴訟有哪些特點?

5試述民事訴訟的運行流程。

6如何看待民事訴訟在民事糾紛解決體係中的地位和作用?

[擴展閱讀]

1[美]科塞:《社會衝突的功能》,華夏出版社1988年版。

2顧培東:《社會衝突與訴訟機製》,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範愉:《非訴訟糾紛解決機製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4[日]棚瀨孝雄:《糾紛的解決與審判製度》,王亞新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

5趙鋼、占善剛:《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公民應有的訴訟觀念》,載《中國法學》1998年第1期。

6徐昕:《論私力救濟》,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7[美]斯蒂芬·B·戈爾德堡等:《糾紛解決》,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8[日]小島武司、伊藤真:《訴訟外糾紛解決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第三章民事訴訟法

[本章概要]民事訴訟法是部門法、基本法、程序法,是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基本內容,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準則和訴訟參與人實施訴訟行為的依據。民事訴訟法與民事實體法既具有一致性,又具有各自的獨立價值,二者處於平等地位;其作為協調各種民事程序的基本法,與其他民事程序法共同構成我國預防和解決民事權益糾紛的民事程序法律體係。民事訴訟法律關係是由審判法律關係和爭訟法律關係構成的特殊社會關係,是民事訴訟法律製度的細胞,體現為法院審判權同當事人訴權的有機結合。

第一節民事訴訟法概述

一、民事訴訟法的概念和性質

(一)民事訴訟法的概念

所謂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製定或認可的,用以調整人民法院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各種訴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法是兩個既相互聯係,又相互區別的概念,兩者之間的關係是調整對象與調整規範之間的關係。民事訴訟是民事訴訟法的調整對象,民事訴訟法是調整民事訴訟的法律規範。民事訴訟法對民事訴訟的調整,包括兩方麵的內容:一是人民法院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一切訴訟活動和訴訟行為;二是訴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訴訟關係。民事訴訟法不僅規定了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具體程序,還規定了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以及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具體程序。因此,民事訴訟法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準則,又是訴訟參與人實施訴訟行為的依據。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執行人員以及一切民事訴訟參與人,都必須嚴格遵守。

民事訴訟法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民事訴訟法又稱形式意義的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最高權力機關製定的關於民事訴訟的專門性法律。在我國,一是指1982年3月8日頒布實施的《民訴法(試行)》;二是指1991年4月9日頒布實施的《民訴法》。廣義的民事訴訟法,又稱實質意義的民事訴訟法,除了《民訴法》外,還包括《憲法》和其他實體法、程序法有關民事訴訟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民事訴訟的規範性文件。

(二)民事訴訟法的性質

民事訴訟法的性質可以從兩個方麵理解,一是其社會屬性,二是其規範屬性。從社會屬性方麵看,社會主義的經濟基礎決定了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社會主義性質。這一性質要求民事訴訟法在其製定上廣泛征求群眾意見,充分體現廣大人民群眾的意誌;在其內容上與社會主義的經濟基礎相適應,在當前曆史時期,應與以公有製為主體、多種所有製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製度相適應,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相適應,成為維護國家、集體和公民合法權益的有力武器;在其程序設置上體現社會主義民主原則,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民主,方便當事人訴訟和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適應我國地域遼闊、多民族的國家特點和社會經濟發展不平衡的狀況。

從規範屬性方麵看,民事訴訟法是部門法、基本法和程序法。首先,民事訴訟法是部門法,部門法之間是根據所調整的對象而區別的。民事訴訟法的調整對象是民事訴訟活動和民事訴訟關係,這種特定的調整對象是與其他法律部門相區別的根本標誌。其次,民事訴訟是基本法,基本法是相對憲法和其他民事程序法而言的,其效力低於憲法而高於一般法。在我國法律體係中,民法、刑法等均屬於國家基本法,民事訴訟法是一切民事程序法的基本法,它與其他民事程序法共同構成我國預防和解決民事糾紛的程序法律體係。再次,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程序法是相對實體法而言的,實體法是規定人們實體權利義務得以實現的法律。民事訴訟法屬於民事程序法的主要組成部分,在民事程序法中起主導作用。

二、民事訴訟法的任務

我國《民訴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製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按照該條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包括根本任務和具體任務。根本任務是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這是由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社會主義性質所決定的,是我國社會屬性對民事訴訟法的本質要求。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根本任務是《民訴法》作為部門法、基本法、程序法對憲法的實現所應承擔的具體法律職能,也是民事訴訟法的目的,是民事訴訟立法的出發點和歸宿。民事訴訟法的根本任務通過具體任務才能得以完成。這些具體任務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