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這是民事訴訟法首要的具體任務。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是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用來維護自己民事權益的重要手段,是訴訟民主在民事訴訟程序設置中的具體體現。當事人作為民事訴訟的主體,是訴訟權利義務的直接享有者和承擔者,也是訴訟結果的直接承受者,隻有平等有效地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才能保證訴訟程序的公正進行,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實體權益,從而保證案件的正確處理。民事訴訟法將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作為首要的具體任務,也是現代民事訴訟在訴權與審判權關係上的具體體現。現代民事訴訟法以訴訟民主為基本理念,這一理念在社會主義國家的民事訴訟法律中應得到更加切實有效的貫徹,要求民事訴訟製度的構建以訴權為本位,審判權服務於訴權的行使,防止司法實踐中審判權對訴權的隨意限製和剝奪。
(2)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行使審判權。審判權是國家司法權,在民事訴訟中其目的在於保障當事人程序權利的行使和實體權利的實現,妥善處理訴訟中的價值衝突。因此,保障人民法院正確行使審判權和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是內在一致,相輔相成的,也是民事訴訟法重要的具體任務。這一任務包括以下兩個方麵的內容:第一,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所謂正確適用法律,就是人民法院要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準確地依照法律的規定,對是非做出符合實際的判斷。人民法院正確適用法律,事實是基礎,隻有查清事實,才能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依法對案件作出公正裁判。對於某些情況下依照民事訴訟法律程序難以查明,隻能按照優勢證據予以認定的事實,也應慎重對待,不可隨意主觀臆斷。所謂及時審理民事案件,就是人民法院應在正確合法的前提下,依照《民訴法》有關期間的規定,盡快審理民事案件,避免對案件久拖不決。第二,保證人民法院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製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民事案件的中心問題,就是當事人在權利義務上發生爭議,請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權的行使,予以公正合理的解決,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對案件正確、合法、及時審理的基礎上,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依據實體法加以確認。一是依法重新確認權利義務關係;二是依法判令一方履行義務;三是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變更或消滅原來的法律關係。經過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的確認,並通過對民事違法行為的製裁,使當事人之間處於爭議狀態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重新得到明確,並依法保證其實現。
(3)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這是各個法律部門共同承擔的一項任務。但作為國家基本法的民事訴訟法與其他法律部門不同的是,在完成這一任務方麵有不同的內容和手段:一是它以民事訴訟的形式,向公民宣傳民事訴訟程序和民事實體法律,告知公民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請求司法保護,國家是如何通過司法手段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二是它通過當事人對訴訟的自主參與和積極參與,培養公民的訴訟民主意識和法律意識;三是通過法院審理案件的結果,表明國家法律保護什麼,支持什麼,反對什麼,製裁什麼,使公民對什麼是合法行為,什麼是違法行為有具體的認識,從而起到預防和減少糾紛的作用。
三、民事訴訟法的效力
民事訴訟法的效力,即民事訴訟法的適用範圍,是指民事訴訟法對什麼人、什麼事、在什麼時間和多大空間內發生作用。正確理解民事訴訟法的效力,是實現民事訴訟法任務的前提。
1對人的效力,是指民事訴訟法適用於哪些人。《民訴法》第4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這就是說,民事訴訟法對在我國人民法院進行訴訟法活動的一切人有效。具體包括:(1)中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居住在我國境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以及外國企業和組織;(3)不在我國境內居住但要求在我國進行民事訴訟的外國人、無國籍人以及外國企業和組織;(4)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但根據國際慣例和我國有關規定其民事案件應受我國法院管轄的外國人。
2對事的效力,是指那些案件應當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審理和裁判。《民訴法》第3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對事的適用效力,從審判權行使的角度看,也就是人民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範圍。具體包括兩大類:一是平等主體之間因民事法律關係發生的爭議,如民法、婚姻法、勞動法、合同法等調整的財產關係、人身關係發生的爭議;二是法律規定適用民事訴訟法審理的其他案件,如選民資格案件。
3空間效力,是指民事訴訟法適用的空間範圍。根據《民訴法》第4條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生效的空間範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領域,包括領土、領海和領空,以及領土的延伸範圍,如航空器、船舶之內。根據領土延伸原則,凡行駛於外國領域的我國船舶和飛行在外國領空的我國飛機上發生的民事糾紛,應適用我國的民事訴訟法。根據外交豁免原則,凡發生在駐華使、領館及享有豁免權的外交機構內的民事糾紛,除符合法律規定不予豁免的情形外,該糾紛我國法院無權管轄,自然也不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
4時間效力,是指民事訴訟法的效力期間。《民訴法》的生效時間為1991年4月9日。不論是審理其生效前受理的民事案件,還是生效後受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都應適用新生效的民訴法。
第二節民事訴訟法與相關法律部門的關係
一、民事訴訟法與人民法院組織法的關係
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人民法院的任務、組織機構和活動原則,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民事案件的原則、基本製度和程序,因此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範往往與民事訴訟法的規範相一致。例如,人民法院組織法所規定的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審判、公開審判和合議製度等,也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審判民事案件時必須遵守的原則。但民事訴訟法與人民法院組織法分屬兩個不同的部門,是從不同的角度來規範這些相同的原則和製度,並且這些相同的原則和製度在民事訴訟法中內容更為具體化。它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1)調整對象不同。民事訴訟法調整人民法院和一切訴訟參與人在訴訟中所進行的訴訟活動,以及由此產生的訴訟關係;人民法院組織法側重於調整審判活動,以及由此所產生的各審判主體之間的審判關係。(2)運用範圍不同。民事訴訟法主要適用於民事案件的審判和執行,而人民法院組織法在人民法院審理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時都必須予以遵守。
二、民事訴訟法與民事實體法的關係
民事訴訟法與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知識產權法、經濟法、勞動法等的關係,是民事程序法與民事實體法的關係。對二者關係的認識,主要有三種觀點,即程序工具論、程序本位論和折中論。程序工具論認為程序法的唯一正當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實現實體法,作為程序法的民事訴訟法,唯一的價值就在於保障民事實體法得以順利實施,即隻承認民事訴訟法的工具價值(外在價值),否認民事訴訟程序的自身價值(內在價值)。該觀點實際上將程序法置於實體法的從屬地位,視為實體法的助法。程序本位論則與之相反,強調程序本身即是目的而非手段,實體法依存於程序法,程序法的價值不在於其作為實現實體法的手段,而在於其獨立於實體法的內在作用。這種理論根源於英美法係國家的司法製度和訴訟實踐。在這些實行判例法的國家,由於實體法規範來源於訴訟,通過判例的積累形成實體法體係,所以“無論是從現實中的意義來看,還是作為純粹的理論問題或者依據曆史的事實,我們都可以說訴訟法具有先行於實體法,或者說訴訟具有實體法形成母體的重要意義”。無論程序工具論還是程序本位論,都走向了極端,具有顯而易見的局限性,所以折中論認為程序法與實體法既具有一致性,又具有各自獨立價值,二者處於平等地位,相互依存的觀點比較符號客觀事實,是一種辯證地、客觀地看待二者之間關係的觀點。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麵理解:
1從法的內容上看,程序法與實體法密不可分,兩者同時存在,互相依存。在社會生活中,規定法律關係主體之間權利義務的實體法,總是和保證其實施的程序法密切聯係在一起的。從規範的形式上看程序法與實體法並非密不可分,是可以相互脫離的,隻有民法典,而無民事訴訟法典,或者隻有民事訴訟法典,而無民法典的情況,在世界各國的立法實踐中,屢見不鮮。比如法國民法典於1804年頒布,而民事訴訟法典則於1806年頒布,民法典先於民事訴訟法典公布兩年。又如日本,1891年公布民事訴訟法典,1896年至1899年公布民法典,民事訴訟法典先於民法典公布5~7年。但是即使沒有形式意義上的民事訴訟法典,實質意義上的民事訴訟法也是存在的;或者雖然沒有形式意義上的民法典,卻有實質意義上的民法。我國1982年3月8日頒布《民訴法(試行)》,沒有同時頒布民法,直到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才公布了《民法通則》。但在《民法通則》公布之前,我國各級法院按照《民訴法(試行)》審理了大量民事糾紛,並有很多方麵的法規可用來調整糾紛當事人之間發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也就是說實質意義上的民法是存在的。至於在實行判例法的英美法係,由於程序法承擔著產生裁判規範的任務,具有創製實體法的強大功能,在這一意義上和這種特定的司法製度下,程序本位的觀點並非不具有合理性,但程序本位的觀點與實行成文法的國家顯然不相符合。並且,即使在英美法係,判例一旦通過訴訟程序產生,便成為後來同類性質案件裁判的實體法規範,仍然存在實體法與程序法同時並存的狀況。所以,從根本上說,程序法和實體法仍然是同時存在,密不可分的。
2從法的本質上看,程序法是實體法內在生命的表現。馬克思對於程序法與實體法的關係,曾經形象地指出:“審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間的聯係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聯係,動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聯係一樣。審判程序和法律應該具有同樣的精神,因為審判程序隻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內部生命的表現。”“如果認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況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簡直是愚蠢而不切實際的幻想!既然法律是自私自利的,那麼大公無私的判決還能有什麼意義呢?法官隻能夠絲毫不苟地表達法律的自私自利,隻能夠無條件地執行它。在這種情形下,公正是判決的形式,但不是它的內容。內容早被法律規定。如果審判程序隻歸結為一種毫無內容的形式,那麼這樣空洞的形式就沒有任何獨立的價值了。在這種觀點看來,隻要把中國法套上一個法國訴訟程序的形式,它就變成法國法了。但是,實體法卻具有本身特有的必要的訴訟形式。例如中國法裏麵一定有笞杖,和中世紀刑律的內容連在一起的訴訟形式一定是拷問。以此類推,自由的公開審判程序,是那種本質上公開的、受自由支配而不受私人利益支配的內容所具有的必然屬性”,“如果形式不是內容的形式,那麼它就沒有任何價值了。”馬克思的以上論述,是從法的本質所具有的內在精神上的一致性,揭示了程序法與實體法之間的一致性,即程序法不可能脫離實體法的精神而孤立存在,實體法規範也隻有通過審判程序,其內在生命才能得以實現。具體到我國而言,“民事訴訟法與民事實體法都是以憲法為核心的社會主義法律體係的有機組成部分。在根本目的和內在本質上具有一致性。二者都是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依據。訴訟運行過程和法律適用過程也是實體法與訴訟法統一的過程,共同對訴訟起作用。”
3訴訟法具有自身的獨立價值。程序法與實體法在內在精神上具有一致性,相對於實體法的實現而言,程序法具有保障實體法實現的工具價值,這些都是毋庸置疑的。但是這並不能否定程序法與實體法所各自具有的獨立價值,因為二者各有其自身的目的、調整對象和功能。在目的上,程序法除了保障實體法的實現外,還有保障實現過程的公正進行和妥善處理價值衝突的程序性目的,實體法是保障日常社會交往活動的正常進行和為糾紛的解決提供合理的裁判規範。在調整對象上,程序法調整的是訴訟活動和訴訟關係,實體法調整的是日常交往活動和交往關係。在功能上,程序法體現的是權益維護、糾紛預防和解決功能,實體法體現的是社會規範、生活規範和裁判規範功能。民事訴訟法的獨立價值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麵:第一,體現民事訴訟的公正、民主理念,使民事訴訟具有理性活動的形象。民事訴訟法確定的程序保障體製強調了當事人的人格尊嚴和訴訟主體地位,強調了審判權對訴權的服務性、法官的中立性、審判的公開性和過程的平等對抗性,反映了程序自身所具有公正、民主價值。在訴訟實踐中,實體公正並不總是可以實現的,但如果訴訟過程自身遵守了嚴格的程序,體現了程序上的公正,仍可使裁判獲得正當性,使當事人和社會得以接受;反之,如果實體上的處理雖然並無不當,但訴訟過程未嚴格遵守訴訟程序,其裁判的正當性仍會受到置疑,難以使當事人和社會公眾接受。因此,訴訟法除了保障實體公正實現的工具價值外,還有基於程序法自身的獨立價值。第二,訴訟法在某種程度上具有彌補實體法不足和創製實體法的價值。這是由程序法的權益維護和糾紛解決功能所決定的。訴訟法的工具價值是以實體法的完善為前提的,但即使在製定法國家,實體法完美無缺也隻是一個不切實際的假設,因為法律具有滯後性,社會生活變化很快、豐富多彩,立法者不可能對社會生活的方方麵麵作出周密的規定,更不可能預見到每一個案件的具體情況,尤其是在科學技術日新月異,市場競爭激烈,社會生活日益複雜的現代社會,實體法對社會生活的全麵性規範難度就更大了。因此,法律往往隻能作出一般的、原則性規定,條文的具體含義則需要法官在每一個具體案件的處理中作出解釋。如民法中的自願、公開、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具有較高程度的抽象性,案件當事人是否遵循上述原則,須由法官在訴訟中予以認定。對於某些法律尚未作出明確規定的社會活動和交往關係,則需要法官根據一定的法律原則和內在精神,做出合理的判斷。因為無論實體法是否為裁判提供現成或具體的規範,糾紛總是必須得到及時合理的解決,正常的社會秩序才能得以維護。因此,即使在製定法國家,法官也並不隻是“售貨機”,其享有的自由裁量權,可以通過判決填補實體法的空白,解釋實體法的模糊或不具體之處,從而在某種程度上彌補實體法的不足。至於在判例法國家,實體法主要由法官在訴訟過程中通過判例形成,訴訟法所具有的創製實體法的功能和價值就更為強大。需要指出的是,訴訟法的獨立價值的體現受到法的本質和內在精神的製約,當法律本身反映和體現社會公正時,訴訟法通過保障實體法的實現,起著維護社會公正的正麵價值和作用,但如果實體法本身偏離了社會公正,程序法則可能起著擴大或掩蓋實體法不公正的負麵價值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