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律關係,是指民事訴訟法律、法規調整的人民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存在的以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係。馬克思主義法學認為,法律關係始終是一種社會關係,這種社會關係與一般意義上的社會關係又有不同,它是受到國家法律調整的一種社會關係。民事訴訟法律規範的存在,是特定的社會關係轉變為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前提;民事訴訟法律關係,是民事訴訟法律規範在現實生活中的體現。民事訴訟法律關係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訴訟法律關係是由審判法律關係和爭訟法律關係構成的特殊的社會關係。(1)審判法律關係。所謂審判法律關係,是指在法院與當事人和其他一切訴訟參與人之間形成的,由民事訴訟法律規範所調整的具體的社會關係。首先,審判法律關係表現為法院和當事人之間的訴訟關係。當事人通過行使訴權為法院行使審判權提供了契機和條件。原告起訴,法院審查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的,決定予以受理,這就開始產生了原告與法院之間的訴訟關係;法院在法定期間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又產生了被告同法院之間的訴訟關係。其次,審判法律關係還表現為法院同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發生的關係。在訴訟過程中,為了順利地作出裁判,法院還同其他訴訟參與人發生訴訟關係,例如告知證人權利義務、指定鑒定人等。在審判法律關係中,法院始終是一方主體,審判權是這一法律關係得以存在的必要條件。(2)爭訟法律關係。所謂爭訟法律關係,是指在當事人之間以及當事人與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形成的由民事訴訟法律規範所調整的社會關係。首先,爭訟法律關係表現為當事人之間在訴訟過程中形成的訴訟關係。作為原告,主動地提起訴訟;作為被告,被動地參加訴訟,這一事實就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創設了一係列的權利義務關係。當事人為了獲得於己有利的裁判,在訴訟過程中必然要求相互抗辯,實施攻擊防禦的訴訟行為。隻有在雙方當事人的相互對抗中,法院才能查清案件事實,當然,當事人雙方也可能自願達成和解協議,從而終結訴訟。其次,爭訟法律關係還表現為當事人與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的訴訟關係。例如,當事人委托代理人代為實施訴訟行為,當事人對證人證言進行質證,翻譯人員為當事人進行翻譯等。爭訟法律關係的存在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為基礎。
2民事訴訟法律關係體現為法院審判權同當事人訴權的有機結合。如果沒有法院的審判權,一切民事訴訟法律關係都不可能發生;如果沒有當事人的訴權,審判權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法院審判權和當事人訴權二者之間的地位、關係和作用決定了民事訴訟的基本結構,民事訴訟法律關係則是一定民事訴訟結構在微觀上的具體體現。法院審判權和當事人訴權在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中的有機結合,才能恰當地區分法院和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現代民事訴訟製度,突破了以往將民事訴訟視為純粹由行使國家審判權作出裁判的法院包辦民事訴訟的觀念,強調法院審判權與當事人訴權的並重,增強當事人的訴訟主體地位,因此在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中既要重視審判法律關係,也要重視爭訟法律關係,使民事訴訟法律關係充分反映和體現當事人的訴訟主體地位,更好地通過正當程序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民事訴訟目的得以實現。
二、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要素
民事訴訟法律關係和其他法律關係一樣,也是由主體、內容和客體三個要素組成。
(一)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主體
1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主體的概念。所謂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主體,是指在民事訴訟中享有訴訟權利和承擔訴訟義務的國家機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有這些主體都依不同的訴訟原因進入訴訟程序,依法享有訴訟權利,並承擔相應的訴訟義務。在我國民事訴訟理論中,還有一個與訴訟法律關係主體有關的概念,即訴訟主體。所有的訴訟主體都是訴訟法律關係主體,但是兩者又有很大區別:訴訟主體比訴訟法律關係主體的內涵嚴格,訴訟主體不僅在訴訟程序中享有訴訟權利和承擔訴訟義務,而且還必須具有使訴訟程序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
2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主體的範圍。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主體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訴訟參加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1)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行使國家審判權的機關,通過行使審判權,與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形成審判法律關係。在審判法律關係中,人民法院有職責組織和指揮訴訟程序。由於人民法院的訴訟行為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訴訟程序的開始、變更或消滅,所以,人民法院既是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主體,又是訴訟主體。(2)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有權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進行監督,由此形成的監督法律關係構成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組成部分。(3)訴訟參加人。訴訟參加人包括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和訴訟代表人等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享有廣泛的訴訟權利,對訴訟程序和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發生、發展和終結具有決定性的影響,因此,他們既是訴訟法律關係主體,又是訴訟主體。法定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享有同被代理的當事人基本相同的訴訟權利,其所實施的訴訟行為能夠左右民事訴訟程序的發生、變更和消滅,因此,既是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主體,又是訴訟主體。委托代理人若未經被代理的當事人特別授權,則隻能享有一般性的訴訟權利,隻能是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主體,而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但是在經被代理當事人特別授權的情況下,委托代理人也可以成為訴訟主體。(4)其他訴訟參與人。訴訟參加人以外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員和翻譯人員同訴訟結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他們基於不同的原因參加訴訟,分別與人民法院產生審判法律關係,與當事人產生爭訟法律關係,以協助法院和當事人查明案件事實。盡管在這一過程中其他訴訟參與人也依法享有訴訟權利和承擔訴訟義務,但是他們實施的訴訟行為不能引起民事訴訟程序的發生、變更和消滅,因而他們雖然是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主體,但卻不是訴訟主體。
(二)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內容
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內容,是指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主體依訴訟法律規範所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承擔的訴訟義務。所謂民事訴訟權利,是指訴訟法律規範所規定的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主體所享有的實施一定訴訟行為的可能性。所謂民事訴訟義務,是指訴訟法律規範所規定的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主體實施一定訴訟行為的必要性。
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主體不同,民事訴訟法律關係所表現的具體的訴訟權利義務也不盡相同。人民法院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是同行使國家審判權的職責結合在一起的。人民檢察院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的基礎是法律監督權。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範圍比較廣泛,隨著我國民事審判方式的改革,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必將進一步擴大。訴訟代理人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是基於訴訟代理權而產生的。其他訴訟參與人在訴訟中必須為查明案件事實,配合法院對訴訟程序的指揮;必須對當事人負責,如實地反映案件事實,或者協助當事人實現他們的權利。當然,其他訴訟參與人因其參加訴訟的身份的不同,各自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承擔的訴訟義務也不盡相同。
(三)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客體
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指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主體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主體之間存在著多種民事訴訟法律關係,各個主體所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承擔的訴訟義務也不盡相同,因而客體也有區別。(1)人民法院和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是案件的客觀事實和實體權利請求。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通過裁判以保護其合法權益,同時,當事人也有義務提供證據,證明案件事實,進而支持其實體權利請求;而人民法院的主要職責就在於保障當事人的程序權利,查明案件事實,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作出裁判。(2)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之間的訴訟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是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3)人民法院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是案件的客觀事實。證人、鑒定人和勘驗人員行使訴訟權利和承擔訴訟義務,是為了揭露案件的事實真相;人民法院要求證人出庭作證,要求鑒定人就某些專門技術性的問題進行鑒定,提供鑒定結論,要求勘驗人員提供勘驗筆錄,也是為了協助查明案件的客觀事實;翻譯人員如實提供譯文,也是為了反映案件的真相。(4)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是訴訟理由和訴訟請求。為了獲得對自己有利的裁判,當事人雙方將圍繞著案件的客觀事實、法律依據和訴訟請求展開對抗,行使訴訟權利和承擔訴訟義務。(5)當事人與其他訴訟參加人之間的訴訟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是案件的客觀事實。而訴訟代理人的訴訟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與被代理的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相同。
[示範案例]
某甲和某乙因遺囑繼承發生糾紛而訴之法院,某丙認為雙方爭執的遺囑繼承物屬於自己所有,作為第三人參加到訴訟中來,並請律師某丁代理訴訟。鄰居某戊出庭作證,法庭請某己鑒定遺囑真偽。
問題:在本案中的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主體哪些是訴訟當事人,哪些是其他訴訟參與人?
分析:訴訟當事人是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著直接的利害關係,以自己的名義,就特定的民事爭議要求法院行使裁判權的人及相對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和訴訟代表人。因此,某甲、某乙、某丙都是本案的訴訟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是訴訟參加人以外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員和翻譯人員,他們基於不同的原因參加訴訟,同訴訟結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分別與人民法院產生審判法律關係,與當事人產生爭訟法律關係,以協助法院和當事人查明案件事實。因此,某戊和某己是其他訴訟參與人。作為訴訟代理人的律師某丁是訴訟參加人。
[測試題]
1簡述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性質和任務。
2簡述民事訴訟法與民事實體法的關係。
3簡述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客體。
[擴展閱讀]
1江偉:《民事訴訟法》(第三版)中之相關章節,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19~29頁。
2譚兵:《民事訴訟法學》中之相關章節,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6~31頁、第45~56頁。
3[日]穀口安平:《程序的正義與訴訟》(增補本)中之《訴訟法乃實體法發展之母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第四章訴與訴權
[本章概要]“訴”、“訴的標的”與“訴權”,是民事訴訟法學的基礎性問題,對於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使,對於人民法院審判權的製約,對於整個民事訴訟製度的設計和完善,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訴是當事人請求法院通過審判程序解決糾紛,保護其正當民事權益的特定意思表示,是訴權的運作方式。訴的標的,習慣上又稱訴訟標的,是訴的第一要素,即雙方當事人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和一方當事人的請求。依照當事人訴訟請求的目的和內容,可以將訴分為確認之訴、給付之訴和變更之訴。在一定條件下,訴可以合並和分離。在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中,本訴被告可以針對本訴原告提出反訴,即向法院提出旨在動搖、吞並、抵銷本訴原告訴訟請求的獨立的反請求。民事訴權是法律賦予當事人在發生民事糾紛時,請求法院通過審判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基本權利。
第一節民事之訴
一、訴的概念和特征
單純從漢語用詞的角度來看,“訴”既可以作為名詞使用,也可以作為動詞使用。“民事之訴”,是從名詞角度來加以使用的。我國立法中並無“訴”的專門表述,學界對於訴的界定和理解也各不相同。比較有代表性或者被多數學者接受的觀點,是將訴理解為一種訴求、請求。訴的本質是一種能夠產生訴訟效果的請求,這種請求是當事人對法院的請求,即請求法院行使民事審判權以解決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種請求的內容表現為當事人的具體訴訟主張。由此,可以將民事之訴界定為:當事人請求法院通過審判程序解決糾紛,保護其正當民事權益的特定意思表示。
訴的概念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綜合性,它與通常所說的起訴、訴訟、訴訟法律製度等,既有聯係又有區別。首先,訴不同於起訴、上訴、反訴等具體的訴訟行為。盡管司法實踐中並不刻意區分“訴”與“起訴”,比如“訴諸法院”,往往既意味著起訴,又意味著向法院提出請求,但從理論上而言,訴不同於起訴、上訴、反訴等具體的訴訟行為。一般而言,“提起……之訴”比較接近這裏界定的、名詞意義上的“訴”。起訴、上訴、反訴等行為都是訴的表現形式,是訴的動態表現,但訴本身不是一種行為,訴是一種意思表示,一種靜態的請求。請求是訴的實質內容。一方麵,這種請求不能離開起訴等行為而獨立存在。另一方麵,起訴、上訴、反訴等行為如果離開了這種請求,也會因為沒有內容沒有目的而失去實際意義;其次,訴不同於訴訟。通常所講的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與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為解決民事案件而依法進行的全部訴訟活動的總稱,包括所有的訴訟活動過程以及由此產生的訴訟法律關係。雖然訴的內容包含在這種活動的目的、對象之中,但訴並不等同於訴訟活動及其過程本身;最後,訴也不同於訴訟法律製度。有關訴的法律製度,既包括訴訟法律製度,又包括實體法律製度。有關法律製度的設立要反映訴的需要,但訴本身並非法律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