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民事訴權具有實體和程序的雙重涵義。訴權是當事人請求法院以國家公權力的方式,來解決其私權糾紛和保護其私法權益的一種基本性權利,是連接民事實體法和民事訴訟法之間的橋梁。正如“訴”的本身內含著實體和程序兩方麵的內容一樣,“訴權”的內涵既包括國民請求實體正當或合憲權益的實體涵義,也包括在程序方麵請求法院依法給予訴訟保護的程序涵義。
二、民事訴權的學說
訴權是當事人提起“訴”的權利,但憑什麼當事人可以享有這樣的權利呢?自從訴訟作為一種糾紛解決機製出現以來,人類就為“為何可以起訴”這一命題進行不懈努力的求解。而且這種努力還將長久地繼續下去。對於這些問題的不同回答和解釋,就構成了不同的民事訴權學說。因為訴權問題的複雜性和抽象性,訴權理論曾經被稱做是民事訴訟法學的“哥德巴赫猜想”。在訴權概念產生的羅馬法時代,訴權被看成是羅馬市民享有的一種程序性權利。羅馬法學家對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對民事權利及其司法保護的權利,並不加以區分,也就沒有訴權學說的出現。訴權學說的興起,是在19世紀上半葉的資本主義德國。從世界範圍來看,曆史上曾經出現的,比較有代表性的訴權學說主要有:私權訴權說、公法訴權說、二元訴權說。
(一)私權訴權說
私權訴權說,又稱實體訴權說,認為訴權是基於私法而產生的權利,是私法上權利的延伸和變形,是私法上權利在審判上行使的過程或手段。這一學說的創始人薩維尼認為,訴權具有與債相近的實體法的本性。提起訴訟前,訴權是債的法律關係的胚胎。提起訴訟後,訴權才成為真正的債。起訴是原告對被告的一項私法上的權利,起訴不過是原告請求獲得私權保護的一種手段而已。該說是德國普通法時代的通說。該說具有時代上的進步意義,反映了訴權與實體權利的密切聯係。但該說因為將法院置於其外,隻考慮當事人之間的私權法律關係,所以存在致命的缺陷:不能說明民事訴訟是國家運用司法手段保護私法權利的一種製度,不能合理解釋法院與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公法關係,不能合理解釋為什麼消極的確認之訴的原告並未主張私法權利卻仍然存在訴權的現象。19世紀後期,隨著公權觀念的興起,私權訴權說逐漸被公法訴權說所取代。
(二)公法訴權說
公法訴權說認為訴權實質上是公民對於國家的一種公法上的權利。公法訴權說在發展的過程中又經曆了抽象訴權說、具體訴權說、本案判決請求說、司法行為請求權說等演變。以下主要介紹抽象訴權說和具體訴權說。
1抽象訴權說
抽象訴權說又稱抽象的公法訴權說,是公法訴權說的最初形態。該說認為,訴權是指每個公民享有的、請求國家司法機關開始審判程序的一種權利。這種訴權沒有設定謀求具體判決的內容和種類,隻要得到判決就感到滿足。由於該說認為訴權具有不依賴於實體權利的公法性質,任何人均可無條件地享有訴權,不要求為具體內容的判決,因此實質上隻是一種抽象權利。
2具體訴權說
具體訴權說又稱具體的公法訴權說,該說是具體訴權說的最初形態,它在批判抽象訴權說的基礎上認為,訴權是指原告要求法院作出有利於自己的判決的權利。但由於這種學說無法說明被告也是否享有訴權,因此被後來的權利保護請求說所吸收,權利保護請求說是具體訴權說的發展和合成形態。權利保護請求說認為,訴權是當事人請求法院作出“有利於自己的判決”的權利,原告、被告均享有這種權利。如果法院認為原告的請求具備權利保護的要件,就依原告的請求作出有利於原告的判決。反之,如果法院認為原告的請求不具備權利保護的要件,就認為被告具備權利保護的要件,從而作出有利於被告的判決。權利保護要件又包括實體要件和訴訟要件。實體要件是關於訴訟標的的要件,訴訟要件包括當事人適格和法律上的正當利益要件。權利保護請求說一方麵通過權利保護要件區分了訴權與實體權利,彌補了私權訴權說的不足。另一方麵通過對判決內容的要求,克服了抽象訴權說將訴權與民事權利脫節的缺陷。不能不說是訴權理論上的進步。但該說也存在著自相矛盾和不合理的問題,尤其是該說認為原告不具備權利保護要件時即認為被告具備權利保護要件的主張,顯有欠缺。因為,原告不具備並不意味著被告就必然具備。不作出有利原告的判決,也並不意味著就必然要作出有利被告的判決。
(三)二元訴權說
二元訴權說是以蘇聯學者顧爾維奇為代表人物而提出的。該說認為,訴權分為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和實體意義上的訴權:程序意義上的訴權是指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和被告進行答辯的權利;實體意義上的訴權是指原告通過法院向被告提出實體上要求的權利,和被告通過法院反駁原告請求和反訴的權利,即勝訴權。蘇聯和我國傳統的民事訴訟法學都以“二元論”為通說。但該說將“一個”完整的權利形態分成程序訴權和實體訴權兩部分顯然不妥,事實上也不可能存在“半個”的權利形態。而且勝訴,也很難說是一種權利。因此我國不少學者主張訴權的“一元論”,盡管“一元論”又有不同表述,尚未形成通說,但畢竟對“二元論”提出了質疑,對我國的訴權理論研究有著啟發和促進作用。
三、民事訴權的功能及保護
民事訴權的功能,是指在整個民事訴訟程序中訴權所能發揮的作用。這是一個我國訴權理論較少涉足的問題。一般而言,民事訴權的功能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麵:
第一,啟動訴訟程序。民事法律生活領域一般遵循私權自治,作為國家公權力的審判權不能主動幹預民事法律生活。審判程序隻有通過當事人的訴權行使才能啟動。訴權的行使,使民事爭議主體之間的關係轉化為爭議雙方與國家的關係,使民事爭議由社會移向國家的特定機構,即由法院主持,通過文明有序的訴訟活動來解決糾紛。打個不很恰當的比喻,訴權好比鑰匙,起訴好比開鎖,通過訴權的行使來開啟法院之門、審判之門、公正之門,使糾紛通過法院的審判得以公正地解決。
第二,製約審判權。權力必須被製約,沒有製約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以權利製約權力是現代法治的一個基本特征。在整個民事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的審判權應當保障當事人訴權的實現,當事人的訴權及其派生出來的具體訴訟權利,應當構成對審判權的有效製約。這種保障和製約的關係主要體現在法定的程序和方式之中,法院的審判活動和當事人的訴訟活動都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
第三,維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實現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對抗。訴權的根本功能在於維護民事權益。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地位的平等性,決定了訴權的平等享有。比如,原告依其享有的訴權提起訴訟,提出訴訟請求,而被告則基於享有的訴權,可以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整個民事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都可以依其享有的訴權,采取一係列的訴訟手段進行對抗。民事訴權的正當權益維護功能和平等對抗功能,既表明了訴權在當事人之間的內部製約,又充分體現了國家法律對民事主體正當權益的平等保護,反映了社會主義的民主和法治精神。
民事訴權問題是十分重要的理論問題,而且是十分重要的實踐問題。民事訴權保護十分重要。但我國目前的民事訴權保護不容樂觀,立法對訴權的保障極為不周,司法實踐中訴權保護不足和侵害訴權的現象還相當嚴重。因此必須從三個方麵來加大民事訴權的保護力度:第一,加強研究和宣傳,為訴權保護提供堅實的觀念基礎。長期以來,由於理論研究的薄弱和宣傳的不到位,我國立法上往往傾向於法院對訴權的幹預而忽視對當事人程序權利的尊重。由於受訴權二元論的影響,司法上一直誤以為沒有實體法的有關規定,就沒有訴權。人民法院在實體法律規定本來就不很完善的情況下,又偏偏過於強調訴權的實體法依據。當事人訴權保護意識淡薄或者濫用訴權的現象也不少見。所以必須加強立法、司法和當事人三個方麵的觀念認識,而訴權理論的研究和繁榮就顯得十分重要和緊迫。第二,完善立法,為訴權保護提供全麵的實體法依據和嚴密、完備的程序保障。盡快解決憲法權利的可訴性和司法化的問題,以解決一些憲法上規定但在民事實體法中尚無明確規定的權利的保護問題,如受教育權等;盡快改革和完善現行民事訴訟法中不利於訴權保護的一些製度,如不予受理製度、訴訟收費製度等;盡快糾正司法解釋或者人民法院審判實踐中非法增加訴權行使或提起訴訟條件的錯誤做法。第三,加強審判監督,尤其是立案受理中的監督。法院立案審查應當以形式審查為原則,不能借口沒有實體法權利上的所謂“勝訴權”而隨意剝奪當事人的訴權。對違反法定程序、侵犯當事人訴權的相關人員,應當宣告其行為無效,直至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示範案例]
劉某男與李某女是夫妻,由於雙方沒有生育能力,於2003年9月抱養了鄰村單身家庭張某的年僅四歲的小男孩,張某的妻子即小男孩的母親因意外事故於2003年6月死亡。劉某夫婦與張某辦理了收養小男孩的有關法律手續,並將小男孩改名為張李娃。不料,劉某男與李某女在2006年因感情不和而鬧離婚,李某女因不滿劉某男的吃喝嫖賭等不良行徑,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劉某男離婚。除分割家庭共同財產外,李某女還要求劉某男退還其妹妹劉某女在李某女手中所借的“私房錢”5000元整,不料劉某女說這錢應屬她哥哥劉某男的,夫妻財產共有,要還也不還給李某女,應當還給她哥哥劉某男。劉某男在其妹妹的慫恿下,向李某女提起反訴,要求平分李某女手中的“私房錢”共計20000元,扣除其妹所借錢的一半即2500元,要求李某女在私房錢中付給劉某男共計人民幣7500元。理由是,婚姻存續期間不存在什麼所謂的“私房錢”。小男孩張李娃的父親張某得知劉某男與李某女鬧離婚的事,考慮到小孩的健康成長,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小男孩與劉某夫婦的收養關係,讓小男孩重新回到張某身邊。
問題:
1請根據所學的知識,判斷本案中共有幾個訴?每個訴的性質如何?
2本案中的訴是否能夠合並審理?為什麼?
3劉某男要求平分李某女所有“私房錢”的請求,能否構成反訴?為什麼?
分析:
1本案中共有四個訴:第一個是李某女提起的與劉某男之間的離婚之訴,第二個是李某女提起的要求劉某男妹妹劉某女的還款之訴,第三個訴是劉某男與李某女之間的財產分割之訴,第四個是小男孩父親張某提出的解除收養關係之訴。其中,離婚中的財產分割與借款之訴是給付之訴。表麵上看,似乎還有一個劉某男要求平分李某女“私房錢”的訴,但到底是不是私房錢,到底是否屬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本來是離婚中財產分割之訴的必要組成部分,不構成單獨的訴。
2本案中的訴能夠合並審理。因為這四個訴之間具有主體上的交叉性和重疊性,合並審理有利於提高訴訟效率和避免重複、矛盾的判決。但如果當事人願意,李某女對劉某男妹妹劉某女的還款之訴,也可以分開審理。其他三個訴最好能夠合並在一起同時審理、同時判決。
3劉某男對李某女提起的平分其“私房錢”的請求,不能構成反訴。因為,盡管表麵上看,劉某男似乎是李某女訴劉某女還款之訴中的被告,但還款之訴的真正被告並不是劉某男,而是其妹妹劉某女。何況,關於私房錢的爭議,本來就屬於共同財產分割之訴的必要組成部分,不是財產分割之外的獨立的訴。
[測試題]
(一)選擇題
1下列哪一種民事訴訟請求屬於給付之訴?()
A甲起訴請求乙停止損害其名譽
B丙起訴丁請求撤銷二人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
C男方起訴前妻,請求將二人之子判歸前妻撫養
D王某起訴李某,請求解除收養關係
2甲訴乙的合同糾紛案件,經一審、二審法院的審理,甲勝訴。乙申請再審,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再審過程中,乙提出反訴。對此,法院應如何處理?()
A將乙的反訴與甲提出的本訴合並審理
B裁定駁回乙的反訴
C判決駁回乙的反訴
D就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乙另行起訴
3甲的鄰居乙買來建築材料,準備在房後建一雜物間,甲認為會擋住自己出入的通道,堅決反對,乙不聽。甲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禁止乙的行為。該訴訟屬於哪類訴?()
A確認之訴B形成之訴C給付之訴D變更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