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範案例]
東南商場與西北鞋襪廠簽訂了一份鞋襪買賣合同,購買高檔運動鞋總價值12萬元。雙方約定於2004年8月30日,由西北鞋襪廠將運動鞋交至東南商場,收貨時付款。8月30日賣方西北鞋襪廠準時將運動鞋交付至買方東南商場,買方卻因資金緊張,一時無錢付款,於是答應一個月之內付款清結。鑒於雙方長期的友好關係,鞋襪廠也隻好同意推遲付款期限。但是,一個月以後商場仍未付款,鞋襪廠多次催討未果,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東南商場償還其應付的貨款12萬元。庭審過程中,考慮到被告資金周轉困難,原告同意被告隻需償還11萬元。但被告提出,由於市場降價風波,導致原告的運動鞋在交貨後即大幅貶值,被告由此隻願償還貨款9萬元。一審法院經過審理,判決被告東南商場償還原告西北鞋廠貨款11萬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在審理中發現,被告所言屬實,由於貨發當時正值運動鞋價格高端,按照審判時西北鞋襪廠的同類運動鞋售價,本案爭議的運動鞋貨款確實已經隻相當於人民幣9萬元。另外,法院在調查案件事實時偶然發現,這批貨物裏還有不少次等運動鞋的記錄,隻不過都已經被銷售出去。於是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二審法院判決被告償還原告貨款7萬元。
問題:
1本案一、二審的判決是否正確?為什麼?
2本案中哪些地方涉及了處分原則和辯論原則?
3結合本案談談處分原則與辯論原則的關係。
分析:
1本案中一審的判決是正確的,二審法院的判決是錯誤的。
一審中原告自己同意被告隻需償還貨款11萬元,屬於原告自己對實體權利的處分。而被告提出由於降價因素導致運動鞋大幅貶值,並不能對抗當時貨款是12萬元,降價因素並不成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如果貨款要考慮交貨後的物價因素,則不僅貨款會一直處於不確定狀態,所有的買賣交易無法進行,而且也不符合正常的商業邏輯。所以,一審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同樣道理,二審法院也不應考慮價格的變化,不能改變交貨當時的當事人約定。在被告沒有主張次等運動鞋需要減少貨款時,二審法院就不能就次等運動鞋的問題作出判決。何況交貨時,被告就應對運動鞋的質量進行驗貨檢查。被告既然在收貨時沒有提出次等運動鞋的問題,在訴訟中也沒有提出相關的主張,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則,二審法院就不能對運動鞋的質量問題進行審理和判決。所以,二審判決是錯誤的。
2本案中明顯涉及處分原則的有三處,涉及辯論原則的有二處。
涉及處分原則的三處如下:一是,西北鞋襪廠提起訴訟是對訴權的一種積極處分,西北鞋襪廠有權決定是否提起訴訟,或者決定采取其他糾紛解決方式,來解決它與東南商場之間的買賣合同糾紛。二是,原告西北鞋襪廠考慮被告資金周轉困難,同意被告少還1萬元貨款,而隻需償還11萬元,這是原告對自己實體權利的一種消極處分。三是,被告提起上訴,是被告對自己訴訟權利的一種積極處分。涉及辯論原則的二處如下:一是,被告在一審和二審中都主張因降價風波導致該批運動鞋隻值9萬元的訴訟行為。二是,二審法院偶爾發現次等運動鞋的記錄,並因此判決被告隻需償還7萬元。本案中的處分原則沒有問題,就是在辯論原則中,二審法院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
3處分原則與辯論原則既有聯係又有區別。
二者的聯係主要表現在:二者都有製約法院審判權的功能,由此構成了民事訴訟的兩大基石。廣義上的辯論包含了當事人的主張和陳述,可以說辯論原則在這個意義上包含了處分原則的部分內容。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處分原則更側重於通過肯定當事人的處分權來間接確定法院在訴訟程序方麵的作用,而辯論原則主要從法院裁判所依據的事實來源確定當事人與法院的關係。
本案中,原告起訴、同意被告少還貨款、被告上訴的行為都是處分原則的表現。而被告關於降價因素而造成的貨物貶值,並不構成對交易當時法律關係的改變,二審中法院偶爾發現的次等運動鞋記錄,也因為沒有被告收貨時的聲明,沒有被告在訴訟中的抗辯和主張,所以不能成為法院審判裁判的對象。所以可見,處分原則強調了當事人對自己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自由支配,而辯論原則主要是為法院的審判權設定行使的範圍,而不是權利的自由支配。
[測試題]
(一)選擇題
1下列哪些選項正確體現了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辯論原則?()
A辯論權的行使,不僅僅是在法庭辯論階段,而且貫穿於訴訟全過程
B未經法庭辯論和質證的證據,通常情況下不得作為法庭裁判的根據
C當事人可以就案件的實體問題進行辯論,也可以就案件的程序問題進行辯論
D當事人提交的書麵答辯狀也屬辯論的一種形式
2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進行法律監督。下列哪一種情形屬於人民檢察院進行民事檢察監督的範圍?()
A陪審員丁某審理合同糾紛案件的過程中接受當事人禮金1000元
B證人馬某接受當事人禮金2000元並提出了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
C法官周某就某仲裁案件向仲裁員提供了對該案件當事人紅星公司有利的谘詢意見,紅星公司以谘詢費名義付給周法官6000元
D法官陳某長期為某公司免費做法律顧問
3根據民事訴訟權利平等原則,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當事人訴訟地位相同B當事人訴訟義務相同
C當事人訴訟權利相同D訴訟權利的同一性和對等性
4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監督是指()
A對當事人的民事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B參與庭審全過程進行監督
C對審判活動進行監督
D支持當事人起訴
5下列訴訟行為有哪些體現了當事人對民事訴訟處分原則的運用?()
A當事人起訴B自由決定是否出庭
C當事人自行和解D當事人申請執行
6當事人雙方辯論的內容可以是()
A實體事項B證據C審判權D程序事項
(二)思考題
1學習和研究民事訴訟基本原則有何意義?
2試述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本質屬性和基本特征。
3如何認識和貫徹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4如何認識和貫徹處分原則?
5如何認識和貫徹辯論原則?
6直接原則和言詞原則有什麼區別和聯係?
[擴展閱讀]
1廖中洪:《民事訴訟基本原則立法體例之比較研究》,載《法學評論》2002年第2期。
2張衛平:《我國民事訴訟辯論原則重述》,載《法學研究》1996年第6期。
3陳桂明、李仕春:《訴訟法典要不要規定基本原則——以民事訴訟法典為分析對象》,載《現代法學》2005年第6期。
4鄒建章:《論民事檢察監督法律關係》,載《中國法學》1997年第6期。
5何文燕:《民事訴訟理論問題研究》中之第四章“民事訴訟基本原則若幹問題研究”,中南工業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
6江偉:《民事訴訟法專論》中之第四章“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7楊榮馨:《民事訴訟原理》中之第四章“民事訴訟基本原則”,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第六章民事訴訟基本製度
[本章概要]民事訴訟基本製度是指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遵循的基本操作規程,是在基本原則指導下的對人民法院審判民事案件活動所作的一整套的基礎性規範體係,體現了民事訴訟活動的基本要求,對構築民事審判的基本方式起著重要作用。具體包括回避製度、合議製度、公開審判製度、審級製度與兩審終審製度、陪審製度。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民事糾紛的日益多樣化、複雜化,有必要實行有條件的三審終審製度;為推進訴訟製度的民主化,必須進一步完善人民陪審製度。
第一節民事訴訟基本製度概述
一、民事訴訟基本製度的含義
民事訴訟製度是一個外延非常廣泛的概念,從民事訴訟理論的角度分析,民事訴訟製度主要包括:審級製度、公開審判製度、回避製度、管轄製度、當事人製度、證據製度、反訴製度、再審製度、訴訟費用製度等。各國民事訴訟立法也都對民事訴訟的各項製度作了具體的規定:如《德國民事訴訟法》第12條至40條規定了管轄製度、第41條至49條規定了回避製度、第50條至77條規定了當事人製度、第91條至107條規定了回避製度等;《法國民事訴訟法》第9條至11條規定了證據製度、第339條至366條規定了回避製度、第527條至639條規定了上訴製度、第695條至725條規定了訴訟費用製度等。我國民事訴訟法也分別對這些製度作了規定。這些製度從不同的角度規範、調整民事審判工作,使民事訴訟活動能夠有序地進行。在這些製度中,有的製度是從微觀的角度對民事審判工作進行調整,如反訴製度、管轄製度、訴訟費用製度等;而有些製度則從宏觀的角度規範民事審判活動,關係到民事審判活動的全局,如審級製度等。依照各項製度在訴訟中所起的作用和調整的範圍,理論上可以將民事審判製度劃分為具體製度和基本製度。具體製度是指規範民事審判某一個方麵的具體操作規程,如反訴製度、管轄製度、當事人製度、證據製度等。基本製度是指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遵循的基本操作規程,體現了民事訴訟活動的基本要求,對構築民事審判的基本方式起重要作用的製度,如審級製度、公開審判製度等。
民事訴訟基本製度是規範人民法院審判行為的基本審判規程,是民事訴訟程序製度體係中的基礎性製度,是貫通民事訴訟基本原則和民事訴訟具體製度規範的橋梁。對民事訴訟基本製度的遵守,有利於維護民事訴訟的公正性和民主性,有利於基本原則和其他具體程序製度的貫徹實施,促進民事訴訟程序的科學化和文明程度的提高。
二、民事訴訟基本製度與基本原則、具體製度的區別
民事訴訟的基本製度不同於民事訴訟基本原則。首先,基本原則是民事訴訟基本精神和價值方麵最一般規定的簡稱,具有抽象性和總體上的指導意義,它決定了民事訴訟基本構造和程序結構。而民事訴訟基本製度是在基本原則指導下的對人民法院審判民事案件活動所作的一整套的基礎性規範體係。兩者的主要區別有:(1)民事訴訟基本製度主要是規範人民法院審判時的基本操作規程,因此更具有可操作性;民事訴訟基本原則是民事訴訟立法、司法的準則,也是指導民事審判製度的基礎,因此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2)民事訴訟基本製度主要是規範人民法院的審判行為;民事訴訟基本原則對民事訴訟主要階段乃至整個民事訴訟都具有宏觀上的指導性,所有訴訟參與人都應當遵守。
民事訴訟基本製度盡管與民事訴訟具體製度都具有實在的操作性,但兩者之間有明顯的區別。(1)在調整範圍上。基本製度調整的範圍帶有宏觀性,是民事訴訟中最基本的審判規則的規定,如審判公開製度、兩審終審製度;具體製度一般隻微觀地調整民事訴訟的某一個方麵或側麵問題,如反訴製度、認證製度、上訴製度等。(2)在規範對象上。基本製度主要規範人民法院的審判行為;具體製度則既規範人民法院的具體審判行為,也規範訴訟參與人的訴訟行為。(3)在立法體例上。基本製度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的總則中,以確保其宏觀地位;具體製度分別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的各有關部分。
第二節回避製度
一、回避製度的含義
回避製度,是指在審判人員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遇有法律規定的特別情形,有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時,依法退出某一具體案件的訴訟程序的製度。
這一製度沿襲於古老的“自己不能審理自己訟爭”的訴訟法則。民事訴訟法設立回避製度,旨在從另一個層麵確保審判的公正性,即審判主體的中立性。審判的中立性注重訴訟程序結構的內部來確保案件的公正審理,特別強調法官應當與案件本身、當事人雙方及訴訟代理人無關聯而保持中立的訴訟地位,也就是與雙方當事人保持同等的訴訟距離。它要求法官在解決具體糾紛時應當做到公正、客觀、不偏不倚,不因當事人的身份、社會地位、民族、經濟狀況以及其他因素不同而有任何差別,保持中立裁決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