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陪審製度
一、陪審製度的含義
陪審製度是指由法官以外的公民作為陪審員參加法院審判工作的製度。實行陪審製度是當今世界大多數國家的通常做法,其主要目的在於體現司法民主。各國的陪審製度不盡相同,以英美為代表的普通法係國家實行陪審團製,以德法為代表的大陸法係國家實行參審製。我國的陪審製度就是人民陪審員製度,即由依法定程序產生的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人民法院審判活動並與法官具有同等權利的司法製度。人民陪審員在法院執行職務期間,是他所參加的審判庭的組成人員,與法官有同等權利。
人民陪審員製度最早始於革命根據地時期,是我國司法製度的一項優良傳統。但是,由於現行的人民法院組織法等有關法律關於人民陪審員製度的規定過於籠統,嚴重影響了這項製度的實行。人民陪審員製度在很多地方已流於形式,有的地方甚至名存實亡。為適應我國改革開放和全麵建設小康社會形勢發展的需要,弘揚司法民主,促進司法公正,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陪審決定》。
二、人民陪審員製度的內容
(一)人民陪審員的產生和職責
人民陪審員統一以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方式產生。
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除不得擔任審判長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
(二)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案件的範圍
人民法院審判社會影響較大的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應當實行陪審製;對於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案件,人民法院也應當實行陪審製。但是,對於上述案件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不實行陪審。
(三)人民陪審員的任職條件
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特別是要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否則,人民陪審員可能因自身能力、水平較低而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因此擔任人民陪審員必須具備如下條件:(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年滿二十三周歲;(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身體健康;(5)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6)沒有被開除公職或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四)人民陪審員的日常管理和參與陪審具體案件的確定形式
由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對本院的人民陪審員進行管理和培訓。人民陪審員參與陪審具體案件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來確定。
(五)人民陪審員履行職責的經費保障
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費用,由人民法院給予補助。有工作單位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無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由人民法院參照當地職工上年度平均貨幣工資水平,按實際工作日給予補助。
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應當享受的補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為實施陪審製度所必需的開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三、實行人民陪審員製度的意義
第一,有利於弘揚司法民主。我國憲法賦予公民依法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力。司法事務是國家事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行人民陪審員製度是人民群眾參與司法活動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是健全社會主義民主政治製度的重要內容,是我國社會主義司法民主的重要體現。
第二,有利於促進司法公正。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案件,注重從社會道德標準等方麵對案件進行分析、判斷,與法官形成思維互補,有利於查清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確保裁判公正。同時,通過人民陪審員向廣大人民群眾進行法製宣傳教育,有利於進一步加強訴訟調解,說服當事人息訴服判,及時化解糾紛,提高司法工作效率。
第三,有利於保證司法廉潔。人民陪審員來自人民群眾,他們參與審判,對於提高審判活動的透明度,促進司法公開,在合議庭內部形成自我約束機製,保證司法廉潔具有重要作用。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還有助於抵禦各種對司法審判的幹預,有助於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
第四,有利於增強司法權威。實現司法公正是樹立司法權威的前提,司法具有權威是實現司法公正的保障。人民陪審員大多在群眾中間享有較高威望,他們參與審判,有助於增強案件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的信任度,使得當事人對法院裁判結果的公正性形成確信,進而自覺履行裁判確定的義務;人民陪審員在實際參與審判的過程中,對法院工作會有全麵、深入、客觀的了解,通過他們向廣大人民群眾進行宣傳,有利於社會各界了解法院工作的真實情況,消除社會上對法院審判案件中的猜疑和誤解,進一步增強人民法院的司法權威。
[示範案例]
從1988年起,北方電鍍廠為該縣汽車方向盤廠加工電鍍零配件,到1990年7月,汽車方向盤廠欠北方電鍍廠的加工製作費已達8萬餘元。為此,北方電鍍廠在多次追索欠款均遭汽車方向盤廠拒絕的情況下,於1991年6月訴至某區人民法院。在本案庭審開始時,原告提出申請,要求合議庭成員之一的陪審員王某回避,理由是:王某是被告汽車方向盤廠廠長的妻妹。經法院院長批準,準予原告的回避申請。對此,被告不服,提出複議申請,理由是:(1)王某是陪審員而不是法院的審判員,不適用《民訴法》對審判人員回避問題的有關規定;(2)本案當事人是汽車方向盤廠而不是汽車方向盤廠的廠長,陪審員王某與廠長張某有姻親關係,但不應當適用回避製度。
問題:陪審員是否適用回避製度?本案陪審員王某與汽車方向盤廠廠長之間的關係可否構成回避事由?
分析:回避製度適用於審判人員,而審判人員包括陪審員,故陪審員適用回避製度。汽車方向盤廠廠長是該廠的法定代表人,其與陪審員有姻親關係,會影響到案件的公正審理,因此這種關係應當構成王某回避的事由。
[測試題]
(一)選擇題
1下列選項中,屬於民事審判基本製度的是()。
A反訴製度B不告不理製度
C訴訟代理製度D回避製度
2在第二審民事審判程序中,合議庭由()組成。
A法官B法官與人民陪審員
C法官與書記員D法官、人民陪審員及書記員
3合議庭評議實行()。
A審判長負責製B審判委員會決定製
C院長負責製D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4實行合議製度意味著法院審判民事案件()。
A一律實行合議製度
B經法院批準,實行合議製
C經最高法院特別批準,可以不實行合議製
D除依法獨任審判的民事案件外,其他民事案件的審判一律實行合議製
5下列選項中,不屬於公開審判製度內容的是()。
A允許新聞記者采訪、報道B宣判一律公開
C允許群眾旁聽D合議庭評議公開進行
6下列關於兩審終審製的選項中正確的是()。
A所有民事案件的審理一律實行兩審終身製
B當事人對所有一審判決、裁定不服的都可以上訴
C最高法院審判民事案件,一律實行一審終審
D第二審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
(二)思考題
1民事訴訟基本製度與基本原則的關係。
2試論我國審級製度的完善。
[擴展閱讀]
1[德]漢斯-約阿希姆·穆澤拉克:《德國民事訴訟法基礎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2江偉:《民事訴訟法學》,複旦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3陳桂明:《民事訴訟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4左衛民等:《合議製度研究:兼論合議庭獨立審判》,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5張晉紅:《審判長製度與合議製度之衝突及協調——兼論合議製度的立法完善》,載《法學評論》,2003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