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恒定包括級別管轄恒定和地域管轄恒定,前者主要指級別管轄按起訴時的訴訟標的額確定後,不因為訴訟過程中標的額增加或減少而變動。最高法院1996年5月在《關於執行級別管轄規定幾個問題的批複》中規定:“當事人在訴訟中增加訴訟請求從而加大訴訟標的額,致使訴訟標的額超過受訴人民法院級別管轄權限的,一般不再予以變動。但當事人故意規避有關級別管轄等規定的除外。”有學者認為,這一規定雖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判斷當事人是否故意往往是很困難的。因此,對變更訴訟請求的,應當根據變更後的請求數額重新確定管轄法院,不屬於受訴法院管轄的應當予以移送,這也是大陸法係國家通行的做法。
後者指地域管轄按起訴時的標準確定後,不因為訴訟過程中確定管轄的因素的變動而改變。根據最高法院《適用意見》第34、35條的規定,案件受理後,受訴法院的管轄權不受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變更的影響;有管轄權的法院受理案件後,不得以行政區域變更為由,將案件移送給變更後有管轄權的法院;判決後的上訴案件和依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案件,由原審法院的上級法院進行審判;第二審法院發回重審或者上級法院指令再審的案件,由原審法院重審或者再審。
(四)管轄的分類
1在法律上的分類。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二章專門對管轄作了規定,這些規定將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四大類。其中,地域管轄還可進一步分為六小類:即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共同管轄、選擇管轄和協議管轄。
2在理論上的分類。即根據一定標準從學理上所做的分類。
(1)法定管轄和裁定管轄。依管轄是由法律直接規定還是由法院裁定確定為標準,可以將管轄分為法定管轄和裁定管轄。法定管轄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的管轄。如地域管轄、級別管轄。裁定管轄是指法律雖有規定,但需要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通過裁定來確定的管轄。如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和管轄權的轉移。從兩者的關係來看,法定管轄是針對訴訟管轄的一般情形做出的,裁定管轄則是針對特殊情形而規定的,體現了管轄確定中的靈活性。
(2)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依管轄是由法律強製規定還是允許當事人協商變更為標準,可以將管轄分為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某類案件隻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管轄權,當事人也不得以協議的方式變更管轄。協議管轄指盡管法律對案件的管轄已經有規定,但當事人通過協議來確定案件的管轄法院,並且當事人的協議優先於法律的規定。
(3)共同管轄和合並管轄。以訴訟關係為標準,可將管轄分為共同管轄和合並管轄。這裏的訴訟關係是指訴訟主體、訴訟客體與法院轄區所存在的法律上的聯係。共同管轄是指對於同一案件,兩個或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合並管轄,又稱牽連管轄或連帶管轄,是指對某一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可以一並審理與該案有牽連的其他案件。根據《民訴法》第126條的規定,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並審理。
三、民事審判權的作用範圍與管轄的關係
民事審判權的作用範圍與管轄是民事訴訟中具有密切聯係的兩個概念。民事審判權的作用範圍與管轄先行後續,民事審判權的作用範圍是確定管轄的前提和基礎,隻有已經確定某一糾紛屬於民事訴訟的受案範圍,也即民事審判權的作用範圍後,才有必要通過管轄將其具體分配到某個法院。而管轄是對屬於法院民事訴訟受案範圍案件的具體落實,也是民事審判權作用範圍的體現,確定由哪個法院來具體行使審判權。
第二節級別管轄
一、級別管轄的概念
級別管轄是指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各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級別管轄是確定管轄的首要環節。對於一個具體的民事案件來說,首先需要確定的就是該案件應當歸各級法院中的哪一級法院管轄。級別管轄隻是解決不同級別的法院之間在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上的分工和權限問題,並不直接涉及某一具體法院。
國外民事訴訟製度關於第一審案件的管轄大致有兩種類型:一種是將所有第一審案件都劃歸基層法院受理,上級法院原則上不受理一審案件,如俄羅斯、美國聯邦法院均屬此種類型。這種類型實際上不存在級別管轄問題。另一種是將第一審案件交給基層法院和其上一級法院審理,如德國、日本、匈牙利等屬第二種類型。這種類型僅在兩級法院之間對受理一審案件的權限分工,因而級別關係問題相對來說較為簡單。
我國四級法院都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因此相比較而言,我國的級別管轄涉及麵寬,也更為複雜。
二、確定級別管轄的標準
從《民訴法》的有關規定和司法實踐來看,我國確定級別管轄的標準有以下四個:
1案件的性質。案件性質不同,審理的難易程度也就不同。重大涉外案件在性質上不同於一般涉外案件。專利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專業性強,在性質上也不同於一般案件。這些性質特殊的案件,應當需要較高級別的法院審理。
2案件的繁簡程度。案件情節有簡單和複雜之分。案件越複雜,審理的難度越高。因此,有必要考慮案件的繁簡程度來確定級別管轄。一般來講,簡單的案件可以直接分配給級別較低的法院審理,而複雜的案件需要級別較高的法院審理。
3案件的影響範圍。不同的案件,對社會產生的影響也不同。有的案件僅在基層法院的轄區內有一定影響,有的案件則在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有影響,還有的案件在全國都會有影響。案件影響範圍越大,對審判質量的要求就越高。一般來講,影響範圍與法院的級別呈正比。
4案件爭議標的金額的大小。案件爭議標的金額,是不是我國民事訴訟中劃分級別管轄的一個標準,目前還存在爭議。從各國的情況來看,多數國家都將案件爭議標的金額作為劃分級別管轄的一個重要標準。而我國民事訴訟法確定級別管轄采用的是“三結合”標準,即以案件的性質、繁簡程度和影響範圍作為確定級別管轄的標準,對此,過去學術界的主流意見是持讚成態度。但現在越來越多的學者認為“三結合標準”雖然考慮得比較周全,有其合理性,但也帶來標準本身的相對性和不確定性。因此,主張應當以案件爭議標的金額作為劃分級別管轄的主要標準,以案件性質、繁簡程度和影響大小作為劃分級別管轄的輔助標準,同時,進一步完善有關訴訟標的金額的計算和確定標準。
實際上,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法院已經將案件爭議標的金額作為劃分級別管轄的一個標準。例如,《適用意見》及其他的司法解釋都有相關的規定。第七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提到的目前級別管轄製度的主要問題都與依訴訟標的額確定級別管轄的適用與完善有關。
本書認為,比較而言,訴訟標的金額因其本身即是量化的概念,作為確定級別管轄的標準具有明顯的確定性,可以有效避免級別管轄爭議。並且,訴訟標的額在一定程度上能綜合體現案情繁簡和案件影響範圍。因此,今後修改民事訴訟法時,應以訴訟標的額為基本標準確定民事案件的級別管轄。與此同時,理論上和實務中也認識到,以訴訟標的額作為確定級別管轄的主要標準也帶來了一些問題,總結起來主要有:其一,訴訟標的額不能完全代表案件的疑難複雜程度;其二,確定級別管轄的訴訟標的額標準不同,導致全國範圍內級別管轄標準的不統一;其三,容易導致當事人對級別管轄的規避;其四,適用訴訟標的額有一定的機械性,對某些類型的案件或在目前的執法環境下不利於司法公正和糾紛的化解;其五,訴訟標的額計算標準不明確,有些案件如何依據訴訟標的額確定管轄不明確;其六,伴隨經濟發展,訴訟標的額總體提高,經曆一段期間即需要對訴訟標的額進行調整,否則會打破各級法院受理案件的平衡,影響相應的職能發揮。所以,立法應對訴訟標的額標準予以一定的限定並完善相關的配套機製。
三、各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根據《民訴法》第2章第1節“級別管轄”的規定,我國各級法院第一審案件的管轄分工如下:
(一)基層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民訴法》第18條規定:“基層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除法律規定的中級法院、高級法院和最高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均由基層法院管轄。從數量上看,由於中級法院、高級法院和最高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較少,因此,基層法院是絕大多數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管轄法院。由基層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既便於當事人參與訴訟又便於法院審理案件。
(二)中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根據《民訴法》第19條的規定,中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有三類:
1重大涉外案件。涉外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為明確重大與一般的界限,最高法院《適用意見》第1條做了專門規定:所謂“重大涉外案件”,是指爭議標的額大,或者案情複雜,或者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涉外案件。對於非重大的涉外案件,仍然由基層法院管轄。
為保證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審判質量,依法保護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高法院於2002年2月25日頒布了《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幹問題的規定》,對部分涉外民商事案件實行集中管轄。所謂集中管轄是指這部分涉外民商事案件不再依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與法院之間的聯係來確定管轄,而是將這些案件集中到由最高法院指定的少數法院管轄。
適用集中管轄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包括以下五類:(1)涉外合同和侵權糾紛案件;(2)信用證糾紛案件;(3)申請撤銷承認與強製執行國際仲裁裁決案件;(4)審查有關涉外民商事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5)申請承認和強製執行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裁定的案件。但不包括發生在與外國接壤的邊境省份的邊境貿易糾紛案件、涉外房地產案件和涉外知識產權案件。
有權管轄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院包括以下五類:(1)國務院批準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法院;(2)省會、自治區首府、直轄市所在地的中級法院;(3)經濟特區、計劃單列市的中級法院;(4)最高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級法院;(5)高級法院、中級法院的區域管轄範圍由其所在地的高級法院確定。
上述《規定》實際上已經部分地改變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級別管轄,使除國務院批準設立的經濟開發區法院以外的其他基層法院失去了對上述五類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轄權,又改變了地域管轄,使得多數中級法院失去了對於發生在本轄區內的涉外案件的管轄權,這些案件已經被劃歸少數中級法院管轄。
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這是指影響超出了基層法院的轄區而在中級法院的轄區內產生了重大影響的案件。
3最高法院確定由中級法院管轄的案件。目前這類案件主要有:
(1)海事、海商案件由作為專門法院的海事法院管轄。我國已在廣州、廈門、上海、武漢等地設立了海事法院,海事法院均為中級法院。
(2)專利糾紛案件。專利糾紛案件有兩類,一類是專利行政案件,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另一類是專利民事案件,屬於民事訴訟的受案範圍。專利民事案件主要包括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費用糾紛案件;專利侵權的糾紛案件;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的合同糾紛案件。專利民事案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法院,以及大連、青島、各經濟特區的中級法院管轄。
(3)著作權糾紛案件。著作權糾紛案件主要包括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兩類,其中民事案件包括: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權屬、侵權、合同糾紛案件;申請訴前停止侵犯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行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證據保全案件;其他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糾紛案件。著作權民事案件主要由中級法院管轄。
(4)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5)訴訟標的金額大或者訴訟單位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的經濟糾紛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