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證明力的規定
對證據證明力的審查判斷,《民訴法》缺乏具體的規則。近幾年來,隨著訴訟證據製度研究的深入,這種狀況已有所改善。為了給法官審查、判斷證據提供指導,促使其準確地認定證據的證明力,《證據規定》等司法解釋對證據的運用和證明力的判斷作出了一些具體規定。《證據規定》第64條規定了審查判斷證據的原則和方法:“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麵、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並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並從以下三個方麵確立了證明力規則:
一是涉及證明力有無的規則。即證據在特定情形下是否具有證明力並且予以確認的證據規則。例如,《證據規定》第71條規定:“人民法院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第72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有異議並提出反駁證據,對方當事人對反駁證據認可的,可以確認反駁證據的證明力。”
二是涉及證明力大小的規則。是指對不同證據之間的證明力大小進行比較並且予以確認的證據規則。例如,《證據規定》第77條規定:“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1)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製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2)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3)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傳來證據;(4)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間接證據;(5)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於其他證人證言。”第73條則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
三是涉及證明力優先順序的規則。這是指確定不同證據的采信順序的規則。廣義上看,包括兩種情形:一是證明力大小優先規則,即應當優先采信證明力強的證據。此點已如上述。二是同等證明力優先規則,是指在具有同等證明力的情況下,一種證據比另一種證據具有采信的優先性。這裏所說的證明力優先順序的規則,是指第二種情形。例如,在原件和複製件的證明力都得到確認的情況下,應當優先采用原件。《民訴法》第68條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示範案例]
某建築公司在施工過程中不慎將附近一民宅的山牆撞倒,致使該民宅及屋內的部分家具、電器遭到損壞。事故發生時,年逾60的屋主趙某正在屋內,受到驚嚇匆忙逃離現場而摔倒,致使小腿骨折。事後雙方當事人協商賠償金額,但存在很大的分歧,趙某遂訴諸人民法院,要求建築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趙某起訴時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證據:(1)趙某本人對整件事情的文字記錄;(2)當地電視台《新聞廣角》欄目記者現場采製的錄音、錄像帶;(3)趙某自行拍攝的現場物品受損的照片;(4)事故發生三個月前,趙某為裝修房屋與某建築公司所簽訂的裝飾工程合同書,及首期款付款憑證,以及該裝飾公司工程負責人朱某對裝修一事的證言;(5)“鬆下”牌微波爐(已損壞)實物和東芝牌彩電(已損壞)實物;(6)趙某腿部骨折診斷書及醫療費用清單(複印件);(7)居委會王阿姨聽了趙某的講述後所作的證詞;(8)現場部分圍觀群眾對現場情況的描述。被告建築公司在遞交答辯狀時也向人民法院提交了相關的證據材料,包括:被告現場拍攝的若幹幅照片、“鬆下”牌微波爐和“東芝”牌彩電周圍無山牆倒塌墜落的照片(用以說明該兩物品的損壞非山牆倒塌原因造成)、被告於事發當日修複山牆的實景照片及當地晚報一篇新聞報道。
問題:
1原、被告雙方所提交的證據分別屬於民事訴訟證據的哪些法定種類?
2原、被告雙方所提交的證據如何體現民事訴訟證據的學理分類?
分析:
1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裝飾工程合同書、首期款付款憑證、醫療費用清單(複印件)屬於書證;原、被告自行拍攝的現場照片和微波爐、彩電實物屬於物證;《新聞廣角》欄目記者現場采製的錄音、錄像帶屬於視聽資料;朱某對裝修一事的證言、趙某骨折診斷書、王阿姨和現場圍觀群眾的證言以及被告提供的新聞報道屬於證人證言;趙某本人對整個事情的文字記錄屬於當事人陳述。其中的難點在於對當事人自拍的現場照片、骨折診斷書和被告提供的新聞報道的分析。第一,當事人自拍的現場照片是對難以移動或易於消失的物品、痕跡所拍攝的,實質上都是對物證的固定和保全,在運用時是以照片上所固定和保全下來的原物品和痕跡來作為物證發揮證明作用的,同樣應當視為物證。當然如果是勘驗人在勘驗過程中根據需要拍攝的照片,則屬於勘驗筆錄。第二,醫院出具的診斷書和病曆卡不屬於鑒定結論,而是證人證言,可以作為專家證言理解。第三,被告提供的新聞報道在這裏容易與書證產生混淆,新聞報道具有紀實性,相當於是記者目睹了案情發展後所作的記錄,即記者的證言,而不是書證。
2原、被告雙方所提供的證據中,屬於原始證據的是:原告對本案的記錄、《新聞廣角》欄目記者現場采製的錄音錄像帶、裝飾工程合同書原件及付款憑證、微波爐和電視機實物、朱某和現場圍觀群眾的證言、被告提供的新聞報道;屬於派生證據的是:當事人雙方拍攝的實物照片、診斷書和醫療費用清單的複印件以及王阿姨的證言。屬於直接證據的是:原告對本案的記錄、《新聞廣角》欄目記者現場采製的錄音錄像帶、現場圍觀群眾的證言;屬於間接證據的是:原、被告所拍攝的照片、裝飾工程合同書原件及付款憑證、微波爐和電視機實物、朱某和王阿姨的證言以及被告提供的新聞報道。對本證和反證的區分要從與當事人雙方事實主張的關係上分析,本案中屬於本證的是原告為主張賠償請求而提出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相關證據,即原告提出的所有證據都是本證。此外,被告提供了新聞報道用以證明自己及時采取補救措施,這也應當屬於本證;而被告提供的照片,證明原告的電器損壞不是被告造成的,這屬於反證。
[測試題]
(一)選擇題
1民事訴訟中下列哪種證據屬於間接證據?()
A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複印件、複製品
B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C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D與一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2原告訴請被告返還借款5萬元,為證明這一事實,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被告書寫的“借據”;被告則主張“借款已經清償”,並向法院出示了原告交給他的“收據”。關於原、被告雙方的證據,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借據”是本證,“收據”是反證
B“借據”是本證,“收據”也是本證
C“借據”是直接證據,“收據”是間接證據
D“借據”是直接證據,“收據”也是直接證據
3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舉證期限如何確定?()
A舉證期限完全由當事人協商一致
B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C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
D在開庭之後,判決之前的時間
4如果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證據材料,那麼法律效果為()
A可以補交
B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C該當事人將承擔不利後果
D對該當事人的實體權利沒有影響
5下列哪些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A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B與一方當事人的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C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D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二)思考題
1試述民事訴訟證據的概念和特征。
2試述民事訴訟證據的學理分類。
3簡述視聽資料與書證的區別。
4簡述證人證言的概念和特點。
5簡述鑒定人與專家輔助人的區別。
6當事人應如何搜集和向法院提供證據?
7簡述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證明力的規定。
(三)案例分析題
甲(男)與乙(女)係夫妻關係,甲與丙(女)存在婚外情。乙欲起訴離婚並請求賠償。為收集證據,乙在自家臥室秘密安裝了一個攝像頭,然後謊稱單位要委派自己到外地出差10天。在乙借故離開的期間,甲與丙同居的事實(包括二者之間的性行為事實)被拍攝下來。乙取得該證據後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思考:
1該證據對於乙主張的導致離婚的原因事實是否屬於直接證據?是否屬於本證?是否屬於原始證據?
2乙所取得的錄像資料是否屬於《證據規定》第68條規定的非法證據的範圍?是否應當予以排除而不具有證據能力?
3在認定《證據規定》第68條規定的“以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方法”時,需要考慮哪些因素?
4在收集證據時,發現案件真實、實現實體公正與程序合法、保障人權之間的價值衝突應當如何進行平衡?
5乙為收集證據,能否申請訴前證據保全,請求法院將甲與丙之間的行為拍攝下來?
6假設該證據具有證據能力並且是在訴訟過程中收集的,但乙是在舉證時限屆滿後才收集到該證據,此時法院應否采信該證據?
[擴展閱讀]
1江偉、吳澤勇:《證據法若幹基本問題的法哲學分析》,載《中國法學》2002年第1期。
2李浩:《民事證據立法與證據製度的選擇》,載《法學研究》2001年第5期。
3王亞新:《證人出庭作證的一個分析框架——基於對若幹法院民事訴訟程序的實證調查》,載《中國法學》2005年第1期。
4江偉、徐繼軍:《在經驗與規則之間——論民事證據立法的幾個基本問題》,載《政法論壇》2004年第5期。
5李浩:《民事證據法的目的》,載《法學研究》2004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