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訴訟保障製度(1)(2 / 3)

3送達作為法院的一項訴訟行為本身包含了一定的法律後果。人民法院依法定方式和程序送達訴訟文書後,即產生了訴訟法上的效力,受送達人若無正當理由而耽誤訴訟期間或未按人民法院的要求為一定訴訟行為,即須承擔相應的法定後果。譬如,傳票一經依法送達,受傳喚的被告即有按時到庭的義務;如果是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即可對其適用拘傳措施,強製其到庭;如果是非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則可缺席判決。

二、送達的方式

根據《民訴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送達訴訟文書的方式有以下六種:

(一)直接送達

直接送達是指人民法院派專人將訴訟文書直接送交給受送達人本人的送達方式。在民事訴訟中的諸種送達方式中,直接送達是首選方式。因為直接送達不僅需要的時間最短,而且最為可靠。因此隻有在直接送達確有困難時,方可酌情使用其他適宜的送達方式。依照《民訴法》第78條的規定,直接送達具體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

2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

3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4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二)留置送達

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拒絕簽收所送達的訴訟文書時,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放置在受送達人住所即視為完成送達的送達方式。

根據《民訴法》第79條及《適用意見》第81—84條的規定,采用留置送達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其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2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等負責收件的人簽收或蓋章,拒絕簽收或者蓋章的,適用留置送達。

3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達人送達,也可以向其訴訟代理人送達。受送達人指定訴訟代理人為代收人的,向訴訟代理人送達時,適用留置送達。

4受送達人拒絕接受訴訟文書,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及其他見證人不願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或蓋章的,由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說明情況,把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即視為送達。

5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不適用留置送達。當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簽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簽收。

(三)委托送達

委托送達是指受訴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時(譬如路途遙遠),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的送達方式。

根據《適用意見》第86條的規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的,委托法院應當出具委托函,並附需要送達的訴訟文書和送達回證。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四)郵寄送達

郵寄送達是指受訴法院在直接送達訴訟文書困難時,通過將訴訟文書以郵局掛號的方式郵寄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采用郵寄送達、應注意以下兩點:

1郵寄送達與委托送達之間是平行選擇關係,它們的適用前提都是受訴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因此受訴法院既可以選擇委托送達,也可以選擇郵寄送達,但在審判實踐中,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如受托法院因人手和財力的緊缺而怠於接受委托,以及地方保護主義等)大多選擇郵寄送達。

2根據《適用意見》第85條的規定,采用郵寄送達時,應當附有送達回證。掛號信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與送達回證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達回證沒有寄回的,以掛號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為了進一步規範和完善郵寄送達,最高人民法院於2004年9月7日出台了《關於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法院專遞規定》),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郵寄送達的方式進行了完善。采用“法院專遞”的郵寄送達方式,可以克服直接送達的某些不足,減輕某些當事人的對抗心理。同時,“法院專遞”還可以發揮郵政機構的行業特點,使訴訟文書的送達更快捷,更專業、更便民,符合“司法為民”的要求,也有利於“送達難”問題的解決。采用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需注意以下幾點:

1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交由國家郵政機構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受送達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間內到人民法院接受送達的;(2)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3)法律規定或者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中約定有特別送達方式的。

2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其送達與人民法院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當事人起訴或者答辯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確認自己準確的送達地址,並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當事人拒絕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拒不提供送達地址的不利後果,並記入筆錄。送達地址確認書的內容應當包括送達地址的郵政編碼、詳細地址以及受送達人的聯係電話等內容。當事人要求對送達地址確認書中的內容保密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保密。當事人在第一審、第二審和執行終結前變更送達地址的,應當及時以書麵方式告知人民法院。當事人拒絕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經人民法院告知後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戶籍登記中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為送達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其工商登記或者依法登記、備案中的住所地為送達地址。

4郵政機構按照當事人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送達的,應當在規定的日期內將回執退回人民法院。郵政機構按照當事人提供或確認的送達地址在5日內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達,通過電話或者其他聯係方式又無法告知受送達人的,應當將郵件在規定的日期內退回人民法院,並說明退回的理由。

5受送達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簽收視為受送達人本人簽收。郵政機構在受送達人提供或確認的送達地址未能見受送達人的,可以將郵件交給與受送達人同住的成年家屬代收,但代收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當事人的除外。受送達人及其代收人應當在郵件回執上簽名、蓋章或者捺印。受送達人及其代收人在簽收時應當出示其有效身份證並在回執上填寫該證件的號碼;受送達人及其代收人拒絕簽收的,由郵政機構的投遞員證明情況後將郵件退回人民法院。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送達:(1)受送達人在郵件回執上簽名或者捺印的;(2)受送達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簽收的;(3)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員簽收的;(4)受送達人的訴訟代理人簽收的;(5)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簽收的;(6)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的。簽收人員是受送達人本人或者是受送達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的,簽收人應當當場核對郵件內容。簽收人發現郵件內容與回執上的文書名稱不一致的,應當當場向郵政機構的投遞員提出,由投遞員在回執上證明情況後將郵件退回人民法院。簽收人是受送達人辦公室、收發室和值班室的工作人員或者是與受送人同住成年家屬,受送達人發現郵件內容與回執上的文書名稱不一致的,應當在收到郵件後的3日內將該郵件退回人民法院,並以書麵方式說明退回的理由。

7因受送達人自己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受送達人本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簽收,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受送人實際接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五)轉交送達

轉交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訴訟文書交受送達人所在機關、單位,讓他們轉交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

根據《民訴法》第81—83條的規定,轉交送達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1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

2受送達人是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或者勞動改造單位轉交。

3受送達人是被勞動教養的,通過其所在勞動教養單位轉交。

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六)公告送達

公告送達是指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時或者在采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時,法院發出公告將送達內容告訴社會公眾,經過法定期間即視為送達的送達方式。

根據《民訴法》第84條及《適用意見》第88—89條的規定,采用公告送達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采用公告送達的前提是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以上五種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

2公告送達起訴狀或上訴狀副本的,應說明起訴或上訴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不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傳票,應說明出庭地點、時間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定書的,應說明裁判主要內容,屬於一審的,還應說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

3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

4公告送達的,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三、送達的效力和送達回證

(一)送達的效力

送達的效力是指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將訴訟文書送達給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後所產生的法律效果。因為所送達的訴訟文書不同,送達的效力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麵:

1受送達人實施訴訟行為、行使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的起始時間得以確定。例如當事人對判決的上訴期15日,是從判決書送達之日開始計算。

2受送達人受送達以後,如果沒有按照所送達的訴訟文書的要求實施特定的訴訟行為,就會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例如當事人在判決送達後15日內,沒有在判決書上訴期間向所載明的上訴法院提交上訴的,就視為放棄上訴的權利。

3送達能夠引起特定訴訟法律關係的產生或者消滅。例如法院立案以後,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就使被告與受訴法院之間產生民事訴訟法律關係。

4送達是某些訴訟文書發生法律效力的要件之一。例如調解書隻有經過當事人簽收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一方拒絕簽收調解書的,調解書就不發生法律效力。

(二)送達回證

送達回證是指法院製作的用於證明受送達人已經收到法院所送的訴訟文書的書麵憑證。

根據《民訴法》第77條的規定:“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為日期。”

第三節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製措施

一、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製措施的概念和意義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製措施,簡稱強製措施,是指法院在民事訴訟(包括審判和執行)過程中,為保證民事審判活動和執行活動的順利進行,對實施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所采取的各種強製性手段。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采取強製措施,具有以下幾個方麵的意義:

(一)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

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往往影響到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對訴訟權利的充分行使,使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甚至有可能會危及他們的人身安全。因此,人民法院隻有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采取必要的強製措施,才能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確保他們的合法權益在訴訟過程中免受侵害,或使所受到的侵害得到及時的製止和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