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障人民法院順利完成審判和執行任務
法院是審判活動中的裁判者,是執行活動中的執行主體,任何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均會在客觀上阻撓和幹擾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判和判決的執行。因此,必須依法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采取必要的強製措施,以保證人民法院順利地完成審判和執行任務。
(三)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正常的訴訟秩序和法院的權威
通過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采取必要的強製措施,不僅可以使行為人本人受到有效的約束和深刻的教育,同時對他人來說,也具有普遍的教育意義和警示作用,從而促使他們自覺遵守國家法律,維護訴訟秩序和法院的權威。
二、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構成和種類
(一)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構成
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是指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或案外人在訴訟(包括審判和執行)過程中故意實施的擾亂民事訴訟秩序、阻撓民事訴訟進程的行為。妨害民事訴訟行為,其構成要件如下:
1必須是已經實施並在客觀上妨害了民事訴訟的行為。這是構成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客觀要件。如果隻是行為人主觀上的一種打算而沒有實際實施,或者盡管實施了但不足以妨害民事訴訟,都不是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前者如偽造、假冒重要證據等,後者如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等。如果行為人所實施的妨害民事訴訟行為十分嚴重,構成了犯罪,那麼應當按照刑法的規定處以刑罰,而不再處以民事訴訟中的強製措施。
2必須是在訴訟過程中實施的行為。這是構成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時間要件。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以擾亂、阻礙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為目的,因此,妨害民事訴訟行為也必須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實施的行為。這裏指的民事訴訟過程不僅包括審判過程,而且包括執行過程。也就是說隻要是行為人在受理起訴以後執行結束之前實施了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不管該行為是在法庭上實施的,還是在法庭外實施的,都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
3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出於故意。這是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主觀要件。如果某一行為的實施不是出於行為人的故意,而是出於其過失,即使這一行為在客觀上可能給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造成一定程度的不便,也不能將這一行為認定為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此處所謂“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實施的行為會妨害民事訴訟程序,而且希望或者放縱這種情形的發生。
(二)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種類
根據《民訴法》第100—103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行為屬於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
1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必須到庭的被告”包括兩類:其一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撫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其二是指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此外在執行程序中,必須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的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也屬於必須到庭的被告。所謂經兩次傳票傳喚,是指前述各種人經人民法院先後兩次依法定方式向其正式送達傳票並已產生預定的法律效力的傳喚。所謂無正當理由,通常是指客觀上並不存在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足以使前述各種人無法到庭的特殊情況。
2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違反法庭規則的行為。這些行為主要表現為哄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等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若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則不屬於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而屬於應當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3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此處所謂重要證據,是指對案件事實具有重要證明作用的證據,或者對證明案件不可或缺的證據。
4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
5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
6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複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
7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
8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
根據《適用意見》第123條的規定,這類行為又包括以下三種:(1)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2)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支付令的。
根據《執行規定》第100條的規定,這種行為又包括以下十種:(1)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向人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財產的;(2)案外人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轉移被執行人財產的;(3)故意撕毀人民法院執行公告、封條的;(4)偽造、隱藏、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5)指使、賄買、脅迫他人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義務的能力問題作偽證的;(6)妨礙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7)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執行的;(8)哄鬧、衝擊執行現場的;(9)對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或協助執行人員進行侮辱、誹謗、誣陷、圍攻、威脅、毆打或者打擊報複的;(10)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和執行公務證件的。
9有關單位擅自轉移已被人民法院凍結的存款,或擅自解凍的;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查詢、凍結、劃撥銀行存款的;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後,給當事人通風報信,協助其轉移、隱匿財產的,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
10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行為。
11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凍結或者劃撥存款的行為。
12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行為。
13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所實施的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行為。
三、強製措施的種類及其適用
根據《民訴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製措施有拘傳、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罰款、拘留五種。
(一)拘傳及其適用
拘傳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況下,通過派出司法警察依法強製有關人員到庭參加訴訟的強製措施。適用拘傳時,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拘傳適用的對象是必須到庭的被告。具體包括三類:(1)負有贍養、撫育、撫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2)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3)必須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的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2經過兩次傳票傳喚。必須是用法院傳票依照法定程序和送達的方式經過兩次傳喚。
3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正當理由,即指不可抗力的事由或事實,當事人無法預見和難以自行克服的困難,如自然災害、突然重病等情況。
隻有以上三個條件同時具備,人民法院才能適用拘傳措施。人民法院在采取拘傳措施前,應向被拘傳人說明拒不到庭的後果,經批評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其到庭。采取拘傳措施,由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提出意見,報經本院院長批準,並填寫傳票、直接送達被拘傳人,由被拘傳人簽字或蓋章。
(二)訓誡及其適用
訓誡是指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情節較輕的人,通過批評、教育的方式,指出其違法之處並責令其加以改正的強製措施。
根據《民訴法》第101條的規定,訓誡的適用對象僅限於違反法庭規則,情節顯著輕微,尚不足以作出退出法庭、罰款、拘留等措施的人。法庭規則是法院開庭時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的紀律和秩序,它是開庭審理得以順利進行的保障。法庭規則由書記員在開庭審理時宣布,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審判員可以對其直接適用訓誡的強製措施。適用訓誡措施,目前尚無嚴格的程序要求。
(三)責令退出法庭及其適用
責令退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強行命令違反法庭規則的人離開法庭,從而防止其繼續妨害訴訟活動進行的強製措施。
責令退出法庭的適用對象也是違反法庭規則的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它與訓誡的強度不同,訓誡隻是口頭批評教育,還允許行為人留在法庭,而責令退出法庭則強行命令行為人退出法庭,比訓誡更嚴厲。該措施可由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決定,目前尚無嚴格的程序要求。
(四)罰款及其適用
罰款是指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人(公民或法人和其他組織)所采取的強令其在指定期間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強製措施。
適用罰款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1)罰款的適用對象,主要是實施了《民訴法》第101、102、103、106條所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以及《海訴法》第59條所規定的拒不執行海事強製令的被申請人。(2)罰款的金額,對個人為人民幣1萬元以下;對單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被請求人拒不執行海事強製令的罰款金額,對個人為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對單位為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3)適用罰款必須經院長批準,並出具“罰款決定書”。(4)被罰款的人不服罰款決定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上級人民法院應在收到複議申請後5日內作出決定,並將複議結果通知下級人民法院和當事人。上級人民法院複議時認為強製措施不當,應當製作決定書,撤銷或變更下級人民法院的罰款決定。情況緊急的,可以在口頭通知後3日內發出決定書。
(五)拘留及其適用
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嚴重的人,在一定期間內限製其人身自由的強製措施。
拘留是所有妨害民事訴訟的強製措施中最重的。適用拘留時,應注意以下幾點:(1)拘留的適用對象;主要是實施了《民訴法》在101、102、106條所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2)采取拘留措施可由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提出,並報請法院院長批準,並製作“拘留決定書”。(3)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下。(4)被拘留人對該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上級人民法院應在收到複議申請後5日內作出決定,並將複議結果通知下級人民法院和當事人。上級人民法院複議時認為強製措施不當,應當製作決定書,撤銷或變更下級人民法院的拘留決定。情況緊急的,可以在口頭通知後3日內發出決定書。(5)被拘留的人由司法警察送交當地公安機關看管。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認錯悔改的,可以責令其具結悔過,提前解除拘留。提前解除拘留,應報經院長批準,並作出提前解除拘留決定書,交負責看管的公安機關執行。
對於上述五種強製措施,有的對於同一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可以合並使用,也可以分別使用,如對於罰款、拘留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但有的強製措施對同一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卻不能連續適用。如對同一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罰款,拘留就不得連續適用。但發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罰款、拘留。第四節訴訟費用
一、訴訟費用的概念與征收訴訟費用的意義
(一)訴訟費用的概念
訴訟費用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依法向法院交納的為進行訴訟所必需的費用。